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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就“修订部分药品说明书中有关栏目内容”发布通告。其中,多个药品新增了“儿童慎用”“儿童禁用”的规定。对此,一些妈妈们望文生义,看到“禁用、慎用”这几个字,就认为这个药品有危险,不敢给孩子用。
“儿童”是一个多年龄段的群体
“儿童”是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不仅仅因为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器官功能尚不成熟,更因为通常所说的“儿童”群体,实际上是一个多年龄段的群体:既包括了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1月到1岁的“婴儿”、1~3岁的“幼儿”、3~6岁的“学前期兒童”,6~12岁的“学龄期儿童”,也包括12~18岁的“青少年”,年龄跨度大,各个阶段身体及器官发育情况不同。从这个角度讲,脱离年龄段,泛泛而谈“儿童”,不是很严谨。也就是说,“某药儿童慎用、禁用”,并不表示每个儿童都不可用,需要儿科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某药标明“新生儿禁用”,这意味着年龄较大的儿童使用这些药品风险较低。在新生儿时期,药物代谢必需的酶活性很低,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药物代谢必需的酶活性逐渐增强,再服用这些药物,安全性就增强了。同理,成年人经常服用的药物,儿童服用不一定安全,因此家长不要擅自给儿童服用成人药,即使是相对安全性较高的非处方药,若不能正确服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正确认识“禁用”与“慎用”
药品“禁用”与“慎用”是基于对药品治疗过程中潜在风险大小的评估,实际上也包括了对药物疗效的评估,是对某个群体对某种药品的治疗获益和风险权衡之后得出的结论。“慎用”“禁用”,并不是因为这种药品一无是处,只是这种药品在特定的情况下,风险较大而已。之所以强调“群体”,是因为这些结论是基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观察的总体数据得出的。获得这个总体数据的人群从概率学角度讲,绝大部分是普通“儿童”,难以囊括许多特异体质的儿童。
当得知某种药品新增了“禁用”“慎用”规定后,妈妈们不必大惊小怪,药品是把“双刃剑”,既有治疗作用,也会伴随不良反应。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密切观察。“只有治疗作用没有毒副作用的药品”是不存在的。大家既要慎重对待,不自作主张给儿童服药,,更不要相互推荐药品,但也不要草木皆兵,谈“药”色变。必须用药时,应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切忌擅自停药。
“儿童”是一个多年龄段的群体
“儿童”是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不仅仅因为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器官功能尚不成熟,更因为通常所说的“儿童”群体,实际上是一个多年龄段的群体:既包括了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1月到1岁的“婴儿”、1~3岁的“幼儿”、3~6岁的“学前期兒童”,6~12岁的“学龄期儿童”,也包括12~18岁的“青少年”,年龄跨度大,各个阶段身体及器官发育情况不同。从这个角度讲,脱离年龄段,泛泛而谈“儿童”,不是很严谨。也就是说,“某药儿童慎用、禁用”,并不表示每个儿童都不可用,需要儿科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某药标明“新生儿禁用”,这意味着年龄较大的儿童使用这些药品风险较低。在新生儿时期,药物代谢必需的酶活性很低,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药物代谢必需的酶活性逐渐增强,再服用这些药物,安全性就增强了。同理,成年人经常服用的药物,儿童服用不一定安全,因此家长不要擅自给儿童服用成人药,即使是相对安全性较高的非处方药,若不能正确服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正确认识“禁用”与“慎用”
药品“禁用”与“慎用”是基于对药品治疗过程中潜在风险大小的评估,实际上也包括了对药物疗效的评估,是对某个群体对某种药品的治疗获益和风险权衡之后得出的结论。“慎用”“禁用”,并不是因为这种药品一无是处,只是这种药品在特定的情况下,风险较大而已。之所以强调“群体”,是因为这些结论是基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观察的总体数据得出的。获得这个总体数据的人群从概率学角度讲,绝大部分是普通“儿童”,难以囊括许多特异体质的儿童。
当得知某种药品新增了“禁用”“慎用”规定后,妈妈们不必大惊小怪,药品是把“双刃剑”,既有治疗作用,也会伴随不良反应。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密切观察。“只有治疗作用没有毒副作用的药品”是不存在的。大家既要慎重对待,不自作主张给儿童服药,,更不要相互推荐药品,但也不要草木皆兵,谈“药”色变。必须用药时,应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切忌擅自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