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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从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的全局出发,全面总结了五十五年来我党执政的主要经验,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和科学的阐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基础,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一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1、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正确执政理念的客观要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首先要解决执政理念即为谁执政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强调“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清楚地表明,我们党执政的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先后就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百多次的批示,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调整改革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将其纳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力地推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及健康价值的关怀与尊重,是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
2、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不断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条件。从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实践看,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党得以执政、执好政的根本基础。《决定》十分注意保持并不断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强调“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之所以支持拥护一个党和政府,是希望他们能够并有效地保护、实现自己最根本利益和权益。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正是党和政府保护、实现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是一个直接关系执政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的重大问题。因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是这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综合反映,更是衡量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及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不能保一方平安的政府不是称职的、负责任的政府。在“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的条件下,高度关注并全力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成为一个执政党制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重特大事故多发,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经济损失巨大,人民群众必定会对政府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提出质疑,必定会对党所制定有关政策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必将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也将使各级政府领导干部难以真正集中精力谋发展、抓发展,最终会影响自己的执政基础。
3、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持续改善执政环境的重要举措。执政环境是执政党执政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及对外环境等方面。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其执政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及社会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其执政得以支撑的条件与面临的环境是不同的。良好的执政环境是一个政党对内凝聚各种要素、团结各种力量,对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把握发展机遇、克服困难、消除障碍、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我们党执政以来,总体执政环境不断改善,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对外方面,“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对内方面,“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经济发展开始步入工业化、现代化的加速阶段,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也进入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原有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利益格局将会发生较大的调整与变化,一些沉积多年的复杂问题与深层次矛盾和加快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矛盾日益交织在一起,经济社会生活日常中的一些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成为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的“导火索”。实践证明,一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特别是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安定、稳定问题,常常让他们感到“心力交瘁”、焦头烂额。因此,通过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既可为经济的协调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进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也可为党的顺利执政创造一个稳定、宽松的社会环境。
4、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决定》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构成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决定》要求“重视计划生育、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已将安全生产与计划生育、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这三大基本国策并列排位作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一项内容。而“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党充分整合、利用各种可用执政资源,解决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协调、稳定运行的能力。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前提,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要因素之一。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政府对经济日常运行的直接干预、行政干预将越来越少、越来越弱,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则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必须以提高保障全社会安全的能力为重点,按照《决定》强调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不断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等,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从而增强执政能力。
5、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有效改善执政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政形象实际上是执政党对自身执政情况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方面对其执政情况的外部评价的综合反映,某一种力量对于一个执政党执政形象的不公正评价、评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对其执政地位产生动摇和影响,但会形成某种不利的氛围,最终不利于这一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决定》指出“我们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我们的党要“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这清楚地表明,我们的党和政府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利益是高度负责的;对世界的稳定与发展是负责任的,对自己的言行是敢于负责、能够负责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趋向稳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多发、死亡人数众多、职业危害严重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使得我国政府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时常处于被动的状况。如前些年在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我国安全卫生状况的发言,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常常借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问题攻击我国,指责我国政府侵犯人权、忽视人权、没有很好地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甚至还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问题与国际贸易挂起钩,对我国进行制裁,这一状况使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生产状况,是我们党改善执政形象并“妥善处理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妥善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实现和平崛起,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拥有更大主动权的重要条件。
二、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
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不能从增强执政能力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没有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应有的位置。一是对立了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绝对化、片面化地理解“发展是硬道理”,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太紧会影响一个地方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再好再紧,也不能为经济带来更快的增长速度和直接的经济效益等,当生产与安全、发展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出现矛盾时,总是认为生产第一,经济增长优先,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必须服从生产、服从经济增长的第二位和从属性工作。二是“以人为本”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并落到实处。一些人认为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阶段、投入状况及人的素质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难以有所作为,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太脱离实际,难以真正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工作力度逐级衰减、层层虚化,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一般化、措施一般化、效果一般化。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假重视、假落实。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太重视不能不重视,不抓不行真抓也不行,抓安全生产工作开开会、讲讲话、发发文件、搞搞检查就可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只停留在口头强调,大话、空话、废话多,各项工作、各项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基层、落到企业、落到实处。四是存在侥幸心理、迷信心理。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有运气,主要靠运气,没有运气工作抓得再多再紧照样出事故,对事故防范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各项防范措施认真不加以落实。五是将安全生产工作视作“苦差事”、“烫手山芋”,在领导班子中并未真正确立"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未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班子中没人愿意分管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的绝大部分都是刚提拔、排位居最后的领导,直接影响了各级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仍然不顺。一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权威性不足。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但由于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质量与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甚至一些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部门也实际负责了应属于综合监管范围的某些工作,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未真正理顺,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互不通气甚至相互拆台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格局中各部门的层次定位不够准确。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综合监管部门与其他专项监管部门各自应处在何一层次开展工作的定位不科学、不明确,即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责划分不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了承担全社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外,还承担了危险化学品、矿山及部分没有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有些地方的安监部门还承担了烟花爆竹安全的直接监管,这种“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一的状况,易于造成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运行无序。三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呈逐级衰减状况。目前,全国还有四分之一的地市、近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地(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力量最为薄弱,有些县(市)区的安监机构甚至连应付日常的运行都十分困难。四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几乎陷入“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困境,所承受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大大超过其拥有职权应承受的,权责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
3、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在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中还摆不上应有的位置,尚未成为“一把手”及整个领导班子真正关注和重视的内容。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还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工作的推进上缺乏明晰、可行的思路,缺乏突出的重点,计划性、方向性、系统性及连续性不强。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难,不少地方、部门或单位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简单化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责任书签订后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落实保障措施,没有对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结果安全生产责任书虽有层层签订但却没有层层落实,责任制变为名副其实的“责任纸”,这是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未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从政府层面看,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制约,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涉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公共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预防所需的投入,甚至连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工作经费都还没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应有的保证。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3%。前几年国际某一权威机构分析认为,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要达到英国的水平,国家需配7.3万名监管人员,并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投入500亿元。从企业层面看,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五是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没有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反应迟缓、救援不及时,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六是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形成,在安全生产工作上部门各自为占,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
4、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一是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三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技术装备落后、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起码的安全设施,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条件极为恶劣,各类事故多发。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小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约占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65%和60%,全国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非公有制小企业约占70%左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没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事故隐患整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所需的经费没有保证。四是企业没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的大量农民工,总体文化水平低下,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就直接上岗,在恶劣危险的作业环境下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各类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和受害者。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小煤矿中约有95%以上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其中30%左右为小学文化或文盲。200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51起,都是因矿工违规操作造成的,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事故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其中90%左右是农民工。
5、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创新得不到重视,对安全生产工作定位、特点及规律、安全生产规划、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很不够,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力、有效的理论支撑。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安全生产法》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仍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中的不少规定和基本范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导致《安全生产法》难以有效实施。此外,国家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在实际执行中常常显得不够严谨等等。三是安全工作一些基本规范、规则与程序建立步伐较慢,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有关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安全监察员工作规则等都没有出台,整个安监系统的工作缺乏有效的运作规范及程序,只能边干边学、边学边干,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素质的提高、工作能力的体现及整体形象的树立。四是“科技兴安”战略的推进力度较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举措未引起各级领导的应有重视,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水平总体较低,科技成果率转化偏低。五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宣传教育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应有的声势,“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
1、全面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形象及执政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基础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既是政府必须履行好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也是各级党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是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工作部署、落实、检查的内容。二是应将安全生产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三是应在各级党委班子中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是各级政府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既体现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和领导,也可以切实提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权威性,以利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四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社会稳定分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党委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与改革,合理界定、划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与专项监管机构的工作定位、工作层次及职能范围,确立统一、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定位于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监督的职能,对于目前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等专项监管职能及部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则应淡化带行业主管部门性质的直接监管的色彩,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模式,走国家监察的路子,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作用。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逐步从现在的国家、省、市(地)、县(市、区)四级设置延伸为国家、省、市(地)、县(地、区)、乡镇五级设置,或在现四级设置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以对现有乡镇的安办实行双重领导,由县级(市、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在对其现有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参照广东佛山市的做法,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乡镇安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限授权,强化乡镇安办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对村居则应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则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适当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力量,并配齐其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要逐步改善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法律、化工、建筑、机械、矿山方面的人员,并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并管理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与约束的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通过调查研究,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指标体系,设计更具可比性、科学性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将原来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做法改为由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达,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体系的导向与约束作用;第二是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改变目前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五花八门、内容要素不全的问题,在安全生产责任中应将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职责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加以明确;第三是强化责任控制目标及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四是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度等,对责任不落实的地方、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或效能告诫等,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投入,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特大事故预防的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研究不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实施意见,引导、督促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三是强化预防工作,监督企业抓源头管理,对那些危险性大、风险高、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四是强化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黄菊副总理在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确立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主体地位的关键是引导、督促企业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规范运行及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抓好自身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形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应负责”的领导格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统筹与谋划。二是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等。三是全面落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保持并不断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从业人员培训、劳保用品配备、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等有足够的经费。六是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全过程及全员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是抓好重大危险源辨识普查、登记及建档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一定的应急救援人员。
5、不断改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形成比较规范、系统、科学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使安全生产的定位更加合理、准确和科学。二是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等的有关法规、规章或制度。三是建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在适当增加投入的基础上,组建起“指挥得力、反映灵敏、功能健全、运转协调”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并处置突发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的能力。四是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除抓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大规模、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外,应逐步研究并推广面向全社会的普及性、持续性、实用性、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措施,如将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纳入中学生教育内容,推出一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歌曲、影视节目、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公民都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的安全技能,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1、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正确执政理念的客观要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首先要解决执政理念即为谁执政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强调“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清楚地表明,我们党执政的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先后就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百多次的批示,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调整改革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将其纳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力地推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及健康价值的关怀与尊重,是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
2、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不断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条件。从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实践看,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党得以执政、执好政的根本基础。《决定》十分注意保持并不断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强调“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之所以支持拥护一个党和政府,是希望他们能够并有效地保护、实现自己最根本利益和权益。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正是党和政府保护、实现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是一个直接关系执政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的重大问题。因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是这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综合反映,更是衡量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及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不能保一方平安的政府不是称职的、负责任的政府。在“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的条件下,高度关注并全力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成为一个执政党制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重特大事故多发,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经济损失巨大,人民群众必定会对政府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提出质疑,必定会对党所制定有关政策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必将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也将使各级政府领导干部难以真正集中精力谋发展、抓发展,最终会影响自己的执政基础。
3、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持续改善执政环境的重要举措。执政环境是执政党执政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及对外环境等方面。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其执政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及社会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其执政得以支撑的条件与面临的环境是不同的。良好的执政环境是一个政党对内凝聚各种要素、团结各种力量,对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把握发展机遇、克服困难、消除障碍、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我们党执政以来,总体执政环境不断改善,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对外方面,“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对内方面,“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经济发展开始步入工业化、现代化的加速阶段,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也进入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原有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利益格局将会发生较大的调整与变化,一些沉积多年的复杂问题与深层次矛盾和加快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矛盾日益交织在一起,经济社会生活日常中的一些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成为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的“导火索”。实践证明,一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特别是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安定、稳定问题,常常让他们感到“心力交瘁”、焦头烂额。因此,通过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既可为经济的协调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进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也可为党的顺利执政创造一个稳定、宽松的社会环境。
4、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决定》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构成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决定》要求“重视计划生育、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已将安全生产与计划生育、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这三大基本国策并列排位作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一项内容。而“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党充分整合、利用各种可用执政资源,解决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协调、稳定运行的能力。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前提,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要因素之一。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政府对经济日常运行的直接干预、行政干预将越来越少、越来越弱,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则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必须以提高保障全社会安全的能力为重点,按照《决定》强调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不断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等,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从而增强执政能力。
5、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是有效改善执政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政形象实际上是执政党对自身执政情况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方面对其执政情况的外部评价的综合反映,某一种力量对于一个执政党执政形象的不公正评价、评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对其执政地位产生动摇和影响,但会形成某种不利的氛围,最终不利于这一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决定》指出“我们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我们的党要“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这清楚地表明,我们的党和政府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利益是高度负责的;对世界的稳定与发展是负责任的,对自己的言行是敢于负责、能够负责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趋向稳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多发、死亡人数众多、职业危害严重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使得我国政府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时常处于被动的状况。如前些年在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我国安全卫生状况的发言,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常常借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问题攻击我国,指责我国政府侵犯人权、忽视人权、没有很好地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甚至还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问题与国际贸易挂起钩,对我国进行制裁,这一状况使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生产状况,是我们党改善执政形象并“妥善处理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妥善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实现和平崛起,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拥有更大主动权的重要条件。
二、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
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不能从增强执政能力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没有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应有的位置。一是对立了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绝对化、片面化地理解“发展是硬道理”,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太紧会影响一个地方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再好再紧,也不能为经济带来更快的增长速度和直接的经济效益等,当生产与安全、发展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出现矛盾时,总是认为生产第一,经济增长优先,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必须服从生产、服从经济增长的第二位和从属性工作。二是“以人为本”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并落到实处。一些人认为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阶段、投入状况及人的素质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难以有所作为,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太脱离实际,难以真正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工作力度逐级衰减、层层虚化,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一般化、措施一般化、效果一般化。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假重视、假落实。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太重视不能不重视,不抓不行真抓也不行,抓安全生产工作开开会、讲讲话、发发文件、搞搞检查就可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只停留在口头强调,大话、空话、废话多,各项工作、各项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基层、落到企业、落到实处。四是存在侥幸心理、迷信心理。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有运气,主要靠运气,没有运气工作抓得再多再紧照样出事故,对事故防范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各项防范措施认真不加以落实。五是将安全生产工作视作“苦差事”、“烫手山芋”,在领导班子中并未真正确立"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未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班子中没人愿意分管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的绝大部分都是刚提拔、排位居最后的领导,直接影响了各级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仍然不顺。一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权威性不足。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但由于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质量与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甚至一些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部门也实际负责了应属于综合监管范围的某些工作,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未真正理顺,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互不通气甚至相互拆台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格局中各部门的层次定位不够准确。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综合监管部门与其他专项监管部门各自应处在何一层次开展工作的定位不科学、不明确,即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责划分不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了承担全社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外,还承担了危险化学品、矿山及部分没有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有些地方的安监部门还承担了烟花爆竹安全的直接监管,这种“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一的状况,易于造成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运行无序。三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呈逐级衰减状况。目前,全国还有四分之一的地市、近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地(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力量最为薄弱,有些县(市)区的安监机构甚至连应付日常的运行都十分困难。四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几乎陷入“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困境,所承受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大大超过其拥有职权应承受的,权责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
3、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在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中还摆不上应有的位置,尚未成为“一把手”及整个领导班子真正关注和重视的内容。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还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工作的推进上缺乏明晰、可行的思路,缺乏突出的重点,计划性、方向性、系统性及连续性不强。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难,不少地方、部门或单位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简单化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责任书签订后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落实保障措施,没有对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结果安全生产责任书虽有层层签订但却没有层层落实,责任制变为名副其实的“责任纸”,这是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未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从政府层面看,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制约,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涉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公共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预防所需的投入,甚至连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工作经费都还没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应有的保证。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3%。前几年国际某一权威机构分析认为,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要达到英国的水平,国家需配7.3万名监管人员,并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投入500亿元。从企业层面看,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五是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没有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反应迟缓、救援不及时,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六是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形成,在安全生产工作上部门各自为占,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
4、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一是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三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技术装备落后、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起码的安全设施,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条件极为恶劣,各类事故多发。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小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约占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65%和60%,全国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非公有制小企业约占70%左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没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事故隐患整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所需的经费没有保证。四是企业没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的大量农民工,总体文化水平低下,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就直接上岗,在恶劣危险的作业环境下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各类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和受害者。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小煤矿中约有95%以上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其中30%左右为小学文化或文盲。200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51起,都是因矿工违规操作造成的,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事故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其中90%左右是农民工。
5、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创新得不到重视,对安全生产工作定位、特点及规律、安全生产规划、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很不够,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力、有效的理论支撑。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安全生产法》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仍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中的不少规定和基本范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导致《安全生产法》难以有效实施。此外,国家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在实际执行中常常显得不够严谨等等。三是安全工作一些基本规范、规则与程序建立步伐较慢,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有关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安全监察员工作规则等都没有出台,整个安监系统的工作缺乏有效的运作规范及程序,只能边干边学、边学边干,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素质的提高、工作能力的体现及整体形象的树立。四是“科技兴安”战略的推进力度较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举措未引起各级领导的应有重视,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水平总体较低,科技成果率转化偏低。五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宣传教育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应有的声势,“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
1、全面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形象及执政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基础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既是政府必须履行好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也是各级党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是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工作部署、落实、检查的内容。二是应将安全生产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三是应在各级党委班子中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是各级政府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既体现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和领导,也可以切实提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权威性,以利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四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社会稳定分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党委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与改革,合理界定、划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与专项监管机构的工作定位、工作层次及职能范围,确立统一、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定位于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监督的职能,对于目前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等专项监管职能及部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则应淡化带行业主管部门性质的直接监管的色彩,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模式,走国家监察的路子,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作用。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逐步从现在的国家、省、市(地)、县(市、区)四级设置延伸为国家、省、市(地)、县(地、区)、乡镇五级设置,或在现四级设置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以对现有乡镇的安办实行双重领导,由县级(市、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在对其现有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参照广东佛山市的做法,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乡镇安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限授权,强化乡镇安办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对村居则应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则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适当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力量,并配齐其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要逐步改善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法律、化工、建筑、机械、矿山方面的人员,并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并管理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与约束的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通过调查研究,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指标体系,设计更具可比性、科学性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将原来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做法改为由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达,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体系的导向与约束作用;第二是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改变目前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五花八门、内容要素不全的问题,在安全生产责任中应将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职责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加以明确;第三是强化责任控制目标及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四是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度等,对责任不落实的地方、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或效能告诫等,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投入,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特大事故预防的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研究不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实施意见,引导、督促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三是强化预防工作,监督企业抓源头管理,对那些危险性大、风险高、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四是强化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黄菊副总理在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确立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主体地位的关键是引导、督促企业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规范运行及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抓好自身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形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应负责”的领导格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统筹与谋划。二是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等。三是全面落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保持并不断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从业人员培训、劳保用品配备、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等有足够的经费。六是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全过程及全员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是抓好重大危险源辨识普查、登记及建档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一定的应急救援人员。
5、不断改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形成比较规范、系统、科学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使安全生产的定位更加合理、准确和科学。二是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等的有关法规、规章或制度。三是建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在适当增加投入的基础上,组建起“指挥得力、反映灵敏、功能健全、运转协调”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并处置突发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的能力。四是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除抓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大规模、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外,应逐步研究并推广面向全社会的普及性、持续性、实用性、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措施,如将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纳入中学生教育内容,推出一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歌曲、影视节目、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公民都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的安全技能,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