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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寡头企业进行Stackelberg竞争,其中市场先行企业拥有一项技术从而可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本文分析了这种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如何转让以及技术转让与企业兼并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研究表明:(1)如果双重收费形式的技术转让切实可行,那么政府不应该同意企业兼并。但是,此时的技术转让却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2)在通过特许权法转让技术的情况下,技术授权既可能会提高社会福利又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政府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企业兼并。(3)固定收费方式下的技术转让一定能够提高社会福利,但是因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