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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一成员实施的补贴使其它成员在1994《关贸总协定》项下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丧失或减损,则该补贴构成可申诉补贴。受害方丧失或减损的利益本质上来说,就是《关贸总协定》确立的贸易竞争关系,这种利益是成员方在谈判时根据谈判所能够合理预期的。《关贸总协定》规定政府的措施如果是违法的且又存在着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则推定政府措施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政府措施不是违法行为,则申诉方需要证明政府措施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