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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此,需要不断研究高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实效性和方法,增强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 教学改革
作为教育育人的高职院校,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培养现代化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警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也许我们得到了比犯罪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需要改革的地步。也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现实而又重大的问题的考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一、法制教育要与德育相分离
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实践的做法是将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而且我国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法制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不能混同为道德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模式和方法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还有可能葬送法制教育。正是受此影响,长期以来,在许多高职院校里,法制教育附属于思政教育,我们很难发现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看到的往往是德育教研室,许多上课的法律老师,不少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从事思政教育的老师,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在此情况下学生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
目前,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三、法制教育的教学实施方式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提倡实践性教学
对授课老师而言,老师说课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上课前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高潮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
对学生而言,高职学生一般都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敏感、好奇、容易冲动,同时自控力弱,缺乏足够的支配力,法制观念淡薄。面对这样的群体,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要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
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平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 教学改革
作为教育育人的高职院校,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培养现代化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警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也许我们得到了比犯罪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需要改革的地步。也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现实而又重大的问题的考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一、法制教育要与德育相分离
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实践的做法是将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而且我国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法制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不能混同为道德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模式和方法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还有可能葬送法制教育。正是受此影响,长期以来,在许多高职院校里,法制教育附属于思政教育,我们很难发现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看到的往往是德育教研室,许多上课的法律老师,不少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从事思政教育的老师,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在此情况下学生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
目前,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三、法制教育的教学实施方式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提倡实践性教学
对授课老师而言,老师说课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上课前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高潮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
对学生而言,高职学生一般都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敏感、好奇、容易冲动,同时自控力弱,缺乏足够的支配力,法制观念淡薄。面对这样的群体,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要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
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平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