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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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自身独有的精神和样式。中国法律起源于部落联盟时期,而初级形态的法律文化则起源于传说时代的黄帝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是:“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中国法律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运行和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中性、消极三方面的价值,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对我国的法治理论建设和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刘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11-04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国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体等综合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和样式,卓然跻身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是中华民族奉献给人类的文明成果之一,曾经深远地影响了并将继续影响着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
  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历史进程,尤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无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
  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文明成果的真实记录和深刻印记。法律实践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创制与实现。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确认、派生并保障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因此,社会权威机构是否存在,是法律实践活动是否存在及法律规范是否产生的前提。 人类社会早期,社会权威机构不是国家,而是国家的雏形。最早的社会权威机构应该是部落联盟机关。其发展应是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这样的历史进程。华夏各部落中,蚩尤部落由于号令执行的需要和奴役战俘的需要,创制了五种残酷的刑罚,并把它们称为“法”。 涿鹿之战后,黄帝部落主持建立了部落联盟机构,联盟的重大事项由部落酋长议事会决定。 为维系部落联盟的权威,新型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法,就产生了。这一特定时期被马克思称为“由氏族制度向政治制度的过渡阶段”,“由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 ,在我国历史上,相当于黄帝、尧、舜、禹时代。
  中国法律起源的轨迹,是从具体行为到抽象规范的过程,具体为从行为模式,到行为规范,再到法律规范;抽象即先有广义的法律,然后有狭义的法律。行为模式是人类活动所遵循的既定轨道,是人的动物性本能的反映。行为规范是人类自觉地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经过长期实践和选择而形成的,“习惯”由此而来。按照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定义,广义的法律是由社会权威机构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我国的黄帝时期,就形成了这样的权威机构——部落联盟议事会,并制定了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部落联盟制定和推行的行为规范,就是最初的“法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狭义的法律是阶级对抗不可调和的产物,应与国家同步出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产生了,法律文化也开始萌生。中国法律文化是“早熟的婴儿”,早于国家形态产生,在距今5000年前的黄帝时代,便产生了初级形态的法律文化。
  二、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化
  根据我国著名法律文化学者武树臣先生的观点,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化轨迹大体经历了以下六种形态。
  (一)众议法
  这是部落联盟确认的法。是通过联盟议事会议,以集体决议通过决定、命令的形式,赋予既存的习惯、禁忌、先例等以法的地位。当时法的内容首先是禁忌,通过人们对神秘力量的恐惧心理发挥制约作用;其次是各氏族、部落的习惯,赋予具有公共性的习惯以更高权威;再次是部落联盟会议产生的决议和命令,为部落联盟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这些都不是后世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而是认可法和发现法。违法的制裁一是军事征讨;二是审判和刑罚。随着各项处罚措施的定型化,“众议法”逐渐丰满和发展起来。
  (二)神判法
  即神灵裁判的法。原始人类崇敬神灵,深信神灵的力量,常常在重大事项或疑难案件难于决断时,以神灵的启示为圭臬。神判法是部落联盟确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假神之威,以强法之力。” 神祗立法,为人民将来行为之规范。凡经神灵决断的,都形成一种先例,并对以后产生指导作用。
  (三)先例法
  是遵循先例的法,也可以称作判例法。随着部落联盟日常事务的日益繁杂,部落联盟议事会将争讼事项交专人负责处理,于是产生了世袭的专门熟记历史典故的专职人员——最早的“法官”。 “法律发见者,非必为其元首,即精通其民族之传说、习惯、先例、仪式等长老、诗人,或为神意启示之机关之祭司、僧侣、卜者、巫女是也。” “其裁判为后之裁判之规范”,遇有争讼,“法官”熟练地比照过去的先例做出裁判,这在“有法司无法规,任人不任法之時代”的半开化之国成为常态。
  (四)定式法
  即简约概括的法。这是与判例不同的一种简洁明白的法律规范形式,是“自类例之集积中抽出普通之要素而记忆之”, 其来源一是判例、故事;二是部落联盟议事会的决议、命令。“乃将记忆之客体,从事实移于法则,实为法律进化史上之一新期。” 定式法带有预见性,常以格言、谚语、诗歌等形式被人们口耳相传。
  (五)制定法
  即现代所谓成文法。制定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制定、认可的用完整而抽象的文字形式表述的分散的或者集群式的法律规范。定式法尚处于彼此之间没有逻辑关系的自然无序状态,制定法则是对众多“定式法则”的再加工、再整理、再发现、再确认。制定法由专门的立法机关以严格程序制定,外在表现形式为成文法典和法规,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成文法条进行裁判。从“定式法”到“制定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今天枝繁叶茂,灿然于世。   (六)混合法
  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即制定法)和先例法(即判例法)某种程度和方式相结合的一种状态的法。它克服了二者的缺点,发扬了二者的长处,把成文法的僵硬性与判例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文化史上,判例法从未强大到非我莫属的地步,没有形成“遵循先例”的刚性原则;同时,成文法也从未强大到舍我其谁的境地,没有形成“立法至上”的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我国混合法样式绵延数千年而不衰,成为人类未来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的集中反映。中国法律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受到我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体制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巨大影响和根本制约。
  (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
  在中国古代社会,以农耕为主以游牧为辅的自然经济形态,决定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小农经济生产天然要求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生产力不平的逐步提高,我国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经历了西周、春秋的以家族为单位的形态向战国、秦以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形态的进化,后者是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主导形式。内向、稳定、封闭的生产方式,使宗法家族这种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基本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以“礼”为外在表现的宗法家族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民只能仰仗至高无尚的专制王权,从它那里获得安全保障;民众群体的形象是固步自封、循规蹈矩、缺少个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是中国宗法社会结构、专制政体和封建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因。由于宗法伦理观念始终居于牢固的统治地位,个人被禁锢在家族中、土地上,故而商品经济无从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交换、平等、权利、自由、私有等观念难以建立,现代法学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难以萌生。
  (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
  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宗法家族成为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和社会保障的基本组织。宗法家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其稳定安宁对于王朝的兴衰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封建统治者用思想和法律确认宗法家族的运行方式,皇权与族权唇齿相依。唐朝法律在十种“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罪行中,有四条半是维护封建皇权的,有四条半是维护封建族权的。家及家族对于国家、族权对于皇权的重要价值,使宗法伦理行为规范具有了普遍的社会职能,被古代封建王朝上升为法律规范。家族对于社会、“礼”对于法律实践活动的特殊意义,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浸透了伦理主义精神。
  (三)专制的政治模式
  我国远古社会,氏族酋长就以特权与专断窒息了原始民主,淹没了平等精神。及在部落联盟中,在战云密布的政治环境中,战功和实力甩为权力再分配的基本依据,互相荐举的民主之风昙花一现,最终没有形成气候。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政治权力格局很自然地得以确立并牢牢地扎下了根。此后,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不断得到强化,绵延长达数千年之久。
  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社会的产物,用法律来固化其经济和社会制度。政权的管理行为,国家的法律制度,统治者的道德教化,从多个方面将个体的人固着在相应的土地上、束缚在其成长的家族中、镶嵌在宗法血缘的网络间。自然经济、专制政体与宗法社会“三位一体”,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超稳定结构的三大基石。
  (四)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
  儒家思想是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学之“仁”是宗法性“人文主义”的代名词,人是集体的宗法家族意义上的人,是作为宗法家族的一个环节一个网结而存在的。“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理论原型,在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和宗法伦理精神共同支配下的封建法律实践活动,以确认家庭成员间的森严等级为手段,巩固并维护着宗法社会的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浸透着尊卑、长幼、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的差异性,以维护封建君权和宗法族权为总体特征。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概括为“人本”主义较为合适。这种法律思想意义上的“人本”主义,在我国古代社会主要体现为伦理化的人性,人性化的天道,天道派生道德,道德外化为法律。
  伦理化的人性思想,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内容。孔子的“仁”是从他人的瞳孔中发现自身的存在,个体的人要依赖他人的存在而存在,人不是个体的自然人,而是集体的宗法家族意义上的人。个体的人成长的各个阶段,都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尽特定的义务,享受特定的权利。一个人只有完成了宗法伦理所规定的行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君礼臣忠等,才真正可以成其为“人”。“人之所以为人”成为古人一辈子奋斗的唯一目标,也是道德、法律的社会功能之所在。
  人性化的天道思想,在我国思想领域源远流长。古代先民在战胜自然界的同时,确立了自然界主人的自我意识。他们不是按照大自然的形象描绘“人”,而是反之以“人”的形象描绘大自然,最终的结果便是大自然被“人”化为天道,此即我国古代宗法伦理观念的本源。
  天道派生道德,是礼之必然。“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經纬也,民之所以生也。”(《左传·昭公二十一年》)儒家有两种人性学说:“性善”论(孟子)和 “性恶”论(荀子)。孟子主张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等道德伦理观念,一旦失去这些品质就会变成“小人”;荀子认为人生而具有自私自利的恶性,只要教育好就能成为“君子”。二人都强调思想改造的意义——孟子强调改造的可能性,荀子强调改造的必要性。而这种改造的根源性正是来自伦理化的天道。只有合乎天道的,才是正义的、合理的。
  道德外化为法律,是内在的行为规范与外在的行为规范的相互联系。具有悠久传统的宗法行为规范,在我国古代社会始终发挥着有效的作用。以礼为形式的宗法伦理规范不断被国家上升为法律,从而获得更高的权威、更广泛的认同。礼是法律的本源,礼实际上高于法律。法律作为维护礼法制度的有力武器,其价值一是把礼的伦理道德教条法典化;二是使人民不得不接受礼的教化。礼与法,共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   “人本”主义价值观始终是我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人本”主义是我国古代社会“集体本位”的哲学支柱,由此造就出来的“家族本位”,一直强大地支配着我国传统法律实践活动。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充满了差异、残酷与温情。伦理主义的法典化等于告知:人与人之间的“亲亲”、“尊尊”礼法是天经地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完全一样的法律行为,因身份不同会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同时,封建法律对严重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施以极为残酷的刑罚而毫不怜惜。当然,对那些危害性不大的所谓轻罪,又表现出一系列的宽容与温情。表现在司法上,践行德主刑辅与息事宁人,“无讼”才是审判目标,“无刑”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在审判中,大力运用教化手段达到审判目的。若从本质上说,封建宗法伦理道德不是“利己”的而是“利他”的,它要求人们必须抑制“私欲”以实践伦理大义。道德教化因此成为了当权者社会治理的优先手段。表现在法学研究上,就是谳学的繁荣。谳学即审判的学问,我国古代法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评价
  传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精髓,法律传统是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精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成果,其价值评价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积极价值类,在当时对社会发展起过进步作用并对后世产生过积极影響;第二类是中性价值类,两者得兼,既起过进步作用又有过阻碍作用,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第三类是消极价值类,在当时对社会发展起过阻碍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许多优秀的东西,它们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主要表现为:
  1.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商鞅曾明确指出:法律是为维护财产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服务的,即确认“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商君书·画策》)。荀子主张“明分使群”(《荀子·富国》),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分工,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
  在立法上,我国古代法学家总结出“唯齐非齐”、“世轻世重”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荀子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正确地处理了法条适用与判例适用的问题,把“法”的作用与“人”的作用很好地统一起来。战国时的韩非认为:“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 “恃鬼神者慢于法”(《韩非子》之《解老》、《饰邪》),鬼神在立法中无地位可言。
  2.“人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尹文子》有言:“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民国大学者梁启超曾经指出:“儒家者非持简单的人治主义,而实合人治法治以调和之者也。” “法”无疑是统治者对社会主要行为规范的宏观设计,“人”则是针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微观评判。法是法典化的统治阶级集体的法律意识,人是统治阶级个体的法律意识,常常以个人评判为表现形式。“法者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明·丘濬《大学衍义补》)这种“法”与“人”相结合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支柱。
  3.娴熟的立法与司法技术。法律艺术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连续性和适用性的因素。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社会实践是我国法律艺术的生命源泉。其在立法方面的表现,有“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等立法、司法原则,有“淫文破典”、“淫权破故”的司法精神。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有“两造必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区别故意、过失、累犯、偶犯的司法技术,有“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的诉讼时效观念。在法律文献管理方面的表现,有“岁仇辟律于御史”的法律文献管理制度等。
  4.独特的“混合法”法律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宏观样式上的表现,既不是欧洲大陆的成文法,也不是英美的判例法,而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成文法”的不足是不能包罗万象和随机应变;“判例法”的不足是过于灵活不易把握。“混合法”则克服了两者的缺点,发扬了二者的长处。“混合法”把法律的僵硬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中性价值
  有一类法律文化遗产,它们在当时并对后世发生的历史作用倾向性不太明显,难以判断好坏优劣,因而较难以把握,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主要有:
  1.“集体本位”的法律文化精神。“本位”意指具有实际支配价值的基本原则。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是“集体本位”,就是在确认并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并追求个人的权利出发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古代中国宗法家族行为规范天然具有国家法律的潜在价值,而古代中国法律又天然地与宗法道德浑然一体,“集体本位”的法律秩序思想在我国古代产生也就顺理成章了。
  2.行为的多元规范结构。从历史上看,我国固有的文化土壤,没有产生“法律至上”的观念。这可能与我国古代社会衡量人们是非曲直的行为准则是多元化有关。我国古代人们的行为准则,主要有非法律规范、半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三个层次。非法律规范即道德规范,是靠人们主观的自我修养和道德觉悟来实现的、靠社会舆论力量加以调整的内在的行为规范。半法律规范即家法家规和官箴,它在社会生活的深层领域发挥着特殊而有效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具有有效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以身试法就要受到国家的严惩。前两种规范的作用大大超过了第三种。
  3.司法中的温情主义色彩。中国的儒道哲学作为正统思想长期影响着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态度,决定着我国古代司法中的“宽容与温情”。在司法政策方面的表现,即宽容初犯和过失犯罪,严格确认责任能力,“罪疑从轻”,“原情定罪”等。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表现,有息事宁人,注重教化,废止肉刑,限制刑讯,大赦之制,死刑复核制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属于统治阶级的上层建筑,不可避免地带有腐朽落后的东西。主要表现在:
  1.维护特权和等级差别。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要求人们“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故独崇孝道;“尊尊君为首”,故力倡愚忠。忠与孝的学说共同维护封建王朝及其社会基础。二者的共同精神内涵是等级和特权,这种精神内涵从整体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面貌。“亲亲”是血缘等级,使人们只爱其亲、其家、其族,轻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就其本义而言是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但是通过“亲亲”透镜之后,法律形象就被扭曲了。“尊尊”是政治等级,使法律成为公开地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法律。有权势者在法律上是一类特殊人物,享受一系列特权。古代“八辟”之法、八议制度等,都是“尊尊”原则的法典化。   2.“重狱轻讼”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重狱”即重视刑法或刑法严酷,“轻讼”即抑制和轻视民事诉讼。维护一个公开不平等的专制特权制度,除了严酷的刑法手段之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虽然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但就整体而言,法网之繁苛,刑罚之酷烈,向以典刑深刻著称于世。封建统治者一方面向人们灌输“重义轻利”、“无讼”等道德观观念,另一方面又禁止“别籍异财”,严厉控制工商活動,维护自然经济秩序。以此为己任的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重刑轻民”的色彩就极其自然了。
  六、结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大观园中独树一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紧密相连,起源较早,发展独特,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历史意义上的局限性,其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必然产生着这样那样的作用,产生着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
  世界范围的法律样式有三种:成文法;判例法;混合法。从理论上说,混合法是最为理想的法律样式。值得我们欣慰和引以为自豪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特有的样式和精神预示着世界法律文化的未来。法律文化发展到今天,现今世界出现了一种新趋向,就是“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与“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已经并且正在日益靠拢。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客观规律的体现,是人类法律实践内在规律的反映,预示着世界法律文化发展的共同的发展趋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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