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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中国农民的一个特定群体,担当我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市民、农民均为居民,对现行的三农制度体系将形成很大冲击,许多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构建的法律法规政策亟需修订完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立法还是空白,加快建立包括认定管理在内的新型职业农民法律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一、新型职业农民亟需法律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的法律关系,起到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适用范围广泛,其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能够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不致因含糊不清而发生争议。一旦发生纠纷,根据行政确认,能够迅速辨明归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而依法公正地解决问题。对获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生产补贴、基础设施、金融保险、工商税收、创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不加以区别地扶持,原承包土地农民可以享受,市民流转承包土地也可以享受,就有可能助长别有用心者套取国家资金,个别人拿到补贴就进城买房不种地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农业补贴政策不仅起不到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还会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浪费,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目前,对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仍有不同声音,诸如认为这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宗旨相悖等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是模糊了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界限,将通过认定来区分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这一行政确认行为,误解为“只有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才能种地”的行政许可行为,忽视了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国家职业资格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需要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职称则分为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是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一般分为操作人员、生产人员、商业服务人员、技术和其他人员鉴定四种类型。职业技能鉴定对技术化、专业精细化要求很高,如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等列入农牧生产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目录。
由于农业生产过程是一次植物(动物)生长(成长)过程,尚有大量的农业生产人员难以列入目录,即使能列入目录,技术规范和标准也难以统一,考核方式和周期也是难题,如水稻生产,茬口安排:冬闲(歇)田、油菜收割后插秧、小麦收割后插秧、紫云英等绿肥翻耕后插秧等,种植方式分为:单季、双季稻,畜力整地、大中小型机械整地、水稻旱田直播、水稻水田直播、自育秧移栽、工厂育秧移栽、水田抛秧、人工栽秧、机插秧,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水稻育秧栽插时间、行距株距株数、田间管理、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方式方法、生产周期等等均不一样,生产技术差别更大,其他农业生产大都如此,显然通过技能鉴定很难做到,即使获得农业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如动植物检疫检验员)的人员也并非都从事具体的农业生产。
可以说,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认定获得的资格同时包含了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属性,与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区别。共性是持证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水平;差异主要表现在:最根本的是在占用生产资源方式上,职业资格获得时不需要占用任何生产资源,获证后仅需要具备工作条件但不一定需要占用生产资源(如操作工、文秘等);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时必须占用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源(如承包流转土地、猪舍鸡棚等)和必要的资金投入。此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没有终身制;不仅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更重要的是需要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发展能力;不仅是当事人综合素质的证明,还是落实支持扶持政策的凭证;虽有等级划分但不实行层级递增,可以对照标准直接认定;通过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等等。当然,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有效凭证之一,两种证书性质不同,可以并行不悖,分别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
一、新型职业农民亟需法律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的法律关系,起到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适用范围广泛,其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能够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不致因含糊不清而发生争议。一旦发生纠纷,根据行政确认,能够迅速辨明归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而依法公正地解决问题。对获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生产补贴、基础设施、金融保险、工商税收、创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不加以区别地扶持,原承包土地农民可以享受,市民流转承包土地也可以享受,就有可能助长别有用心者套取国家资金,个别人拿到补贴就进城买房不种地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农业补贴政策不仅起不到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还会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浪费,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目前,对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仍有不同声音,诸如认为这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宗旨相悖等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是模糊了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界限,将通过认定来区分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这一行政确认行为,误解为“只有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才能种地”的行政许可行为,忽视了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国家职业资格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需要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职称则分为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是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一般分为操作人员、生产人员、商业服务人员、技术和其他人员鉴定四种类型。职业技能鉴定对技术化、专业精细化要求很高,如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等列入农牧生产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目录。
由于农业生产过程是一次植物(动物)生长(成长)过程,尚有大量的农业生产人员难以列入目录,即使能列入目录,技术规范和标准也难以统一,考核方式和周期也是难题,如水稻生产,茬口安排:冬闲(歇)田、油菜收割后插秧、小麦收割后插秧、紫云英等绿肥翻耕后插秧等,种植方式分为:单季、双季稻,畜力整地、大中小型机械整地、水稻旱田直播、水稻水田直播、自育秧移栽、工厂育秧移栽、水田抛秧、人工栽秧、机插秧,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水稻育秧栽插时间、行距株距株数、田间管理、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方式方法、生产周期等等均不一样,生产技术差别更大,其他农业生产大都如此,显然通过技能鉴定很难做到,即使获得农业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如动植物检疫检验员)的人员也并非都从事具体的农业生产。
可以说,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认定获得的资格同时包含了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属性,与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区别。共性是持证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水平;差异主要表现在:最根本的是在占用生产资源方式上,职业资格获得时不需要占用任何生产资源,获证后仅需要具备工作条件但不一定需要占用生产资源(如操作工、文秘等);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时必须占用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源(如承包流转土地、猪舍鸡棚等)和必要的资金投入。此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没有终身制;不仅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更重要的是需要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发展能力;不仅是当事人综合素质的证明,还是落实支持扶持政策的凭证;虽有等级划分但不实行层级递增,可以对照标准直接认定;通过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等等。当然,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有效凭证之一,两种证书性质不同,可以并行不悖,分别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