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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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风险投资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风险资金退出机制不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已受到严重制约。本文在比较分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三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公开上市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科技产业成了中国产业升级中的一个焦点,在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风险资本作为一种金融资本,它需要在高科技项目之间灵活的进入和退出实现自身价值增值,因此,便捷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保证。所谓“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式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渠道或方式。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实现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的中心环节。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
  
  一、 国外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比较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很多,从国外看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大体有:公开上市、并购、回购、清算等。
  1、 首次公开上市(l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股份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这种方式保持了风险企业的独立性,通过公开上市,风险企业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一般来说,公开上市(IPO)被认为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佳方式。这是因为IPO有很高的平均内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时间,而且IPO经常以债务形式建立起来,使风险水平大大降低。因此IPO是风险投资家最渴望的一种退出方式,微软、雅虎、苹果都是,IPO创造的神话。但是,IPO在获得巨额回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IPO的条件很严格,上市耗费时间长,不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还有可能因为资金占用时间过长而丧失其他的投资机会。其次,IPO需要的费用一般很高,对于一些资金不足,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将加大公司的财务负担,从而为公司的运营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困难。此外,进行IPO上市后,由于受交易规则的制约,信息公开程度需要大大提高,IPO的投资收益变现时间较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也比较大。
  2、并购、回购
  并购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想再继续发展就需大额追加投资,如果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不愿或不能追加投资,就会通过转卖风险企业资产或股份的形式退出。这包括公司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和部分资产出售。股份回购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风险投资家将股份卖给风险企业家。公司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资信作担保,或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作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成功退出。在风险投资的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家占风险企业的股份额不是太大,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式退出。
  并购和回购作为风险资本通过产权市场退出的方式在风险投资的变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份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不存在股份的对外转卖和资产的出售。并购、回购相对于公开上市回报低一些,但操作简单、费用低,可以实现一次性全部撤出且适合各种规模类型的公司。股份出售或回购的谈判对手通常只有几个,所涉及的部门和手续相对要少,可以做到股份的全部转让而没有后顾之忧。对于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弱小、风险巨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是一条可行的退出渠道。以德国为例,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企业股份回购或企业出售,风险投资的收益以投资对象从风险投资家手中购回企业股权方式为主。在风险资本的退出中,企业回购的约占60%,出售企业占20%,而公开上市的还不到10%。
  3、清算
  如果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或经营状况不佳,可以解散或破产清算。清算退出一般有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由风险企业各股东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不再继续经营,实施停产解散,这种解散方式是指主动性的。一般由作为股东之一的风险投资家提出即可宣告解散。自然清算时由于风险企业出现偿债危机,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清算。在清理收入偿还债务人债务后,剩下的才能弥补风险投资的损失。破产清算是风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后进行的清算。
  清算方式作为风险投资失败的选择,相对于其他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通常会带来损失,根据国外的研究,以清算方式退出的风险投资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但是采取这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沉淀于不良企业的资金会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还不如收回资金进行下一轮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一旦风险企业的清偿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风险投资家将血本无归。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建立起一套基本的退出体系,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仍不畅通,风险企业成功退出的概率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2660项,累计退出项目500多个,在2000多个累计项目中,已上市的项目占3.94%,准备上市的项目占8.81%,被其他机构收购的项目占9.82%,继续运行的项目占64.99%,清算所占的比例仅为4.92%。2003年全国创业投资机构共退出项目近200个,其中,被国内、外企业收购是退出主要渠道,占40%左右,创业者(原股东)回购、管理者收购、上市退出和清算的分别为7.1%、25%、11.3%、5.4%和14.9%,另有近3%的创业投资退出项目没有注明退出方式。总体上,被国内外企业收购和创业者(原股东)回购成为退出的主要方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面临的障碍很多,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主板上市困难。一是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条件较高,一般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风险资本无法通过抛售股票方式退出;三是我国的股市易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无疑给风险资本的退出增加了风险系数。
  产权交易不发达。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而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才短短20年时间,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大都受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切割,容易脱离地方的实际情况一哄而起,,因此影响了风险投资以股权出售方式顺利退出;二是交易成本高,使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三是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过程漫长。
  现行法律制约。风险投资的规范运作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体系,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如税法中关于资本利得纳税的规定造成了风险资本和风险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的双重课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再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 。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实选择
  
  1、加快中小企业版改革
  首先,将中小企业版从主板市场中分离出来,编制创业板上市指数,尽量减少对主板市场的冲击,实现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制度创新。其次,降低上市门槛,借鉴境外创业板的成功经验,改变对预上市企业的筛选标准,不再一味强调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注册资金比较低,很难有三年盈利的业绩, 因此应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使那些处于创业期的企业也有机会在中小企业版上市。
  2、建立以收购为主的退出机制
  尽管收购退出与IPO相比,收益率较低,而且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在一个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就收购的主体而言,可由国内大公司或国外的公司来收购。就国内大公司而言,风险企业可以利用大企业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品牌资源以及管理方式、销售网络,谋求继续发展。而对大企业来说,对风险企业的收购,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如果有国外公司来收购,尽管风险企业的管理权转移到了国外企业手中,但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风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国际化企业发展。因此,采取收购退出机制在目前看来,是一种符合实际的退出方式。
  3、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愈益密切。可以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选择在海外,即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场设在哪里并不重要。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在NASDAQ、温哥华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市场直接上市。我国目前达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要求的企业并不多,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等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
  4、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初始状态,在尚未建立集中统一证券交易所时期,大量企业产权交易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场外交易的优点在于十分灵活,既没有上市标准,也不需要严格的交易监管;既可以为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和信息沟通渠道,推动风险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又因其范围较小而得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是一种比较适合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的产权交易方式。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教务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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