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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不断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逐渐成为全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首次明确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打破了"国家包办"的单一办医形式[1]。但此时的民营医院建立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审批手绪严格,使得民营医院的发展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