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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