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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已是理论界认可的通说,这也是其区别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首要特征.但是具体而言,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关系性质与财产关系性质如何界分,却始终未在理论上得到明确.这就造成了我们在认识上的某些混乱,也直接造成了对实务领域的某些误导.其典型例证就是在企业改制中,实践操作中的对于改制企业主体变更的规定和做法,已大大突破了理论界劳动关系主体学说的局限.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冲撞使得实践部门在处理具体劳动争议纠纷时常常陷入两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