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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以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安全港”原则却依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反映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略有不足。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分类入手,详细介绍了“安全港”原则的适用规则,并思考提出了针对我国立法现状不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