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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3月5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第三条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学界,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着违约说、侵权说和竞合说三种不同学说,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对此的定性也经历了侵权——违约与侵权并存——违约——违约与侵权竞合四个时期。结合此项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