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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主要的资金结算方式之一,因其具有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等特点而为广大进出口商所青睐。在实务操作层面,涉及信用证的规范性文件是UCP500(UCP600有望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以及国际商会关于若干询问的解释意见。虽然在法庭诉讼中,间接参考国际商会的建议,但裁定的依据仍然是UCP500。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正确理解UCP500的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