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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2005年开始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发展,呈爆炸式的增长。随着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第三方支付经历了从盲目跟风到法律监管不断加强的发展过程。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专门法律匮乏,立法的层级和效力较低,加之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隐蔽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第三方支付交易存在诸多风险。其中主要涉及四类风险,包括金融犯罪风险、信用风险、客户备付金风险、市场进入和退出风险。因此,应当重点关注这四类风险,加强金融法规制。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风险;金融法规制;监管
Abstract:Since 2005,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has developed rapidly, With the 2010 People's Bank of China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ay services management approach"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vant supporting rules, third-party payment has gone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from the blind follow the trend to the legal supervision. Although third-party payment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bu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specialized laws, the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and the inefficiency, combined with the complexity and hidden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resulting in third-party payment transactions exist many risks. Which mainly involves four types of risk, including financial crime risk, credit risk, customer reserve risk, market entry and exit risk. Therefore, we should focus on these four types of risks,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law.
Keywords: the third-party payment, risk, financial law regulation, supervise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作用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一种交易平台,将广大消费者及商户与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联系起来。作为一种资金支付的中间平台,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交易服务。发挥着资金托管的功能,使支付得到了保证。
“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是由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的。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非金融机构支付”这一概念,即“广义上的第三方支付”。其具体含义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1]对此学术界研究的大多数是“狭义的第三方支付”,即认为互联网支付是典型的"担保支付",第三方为付款人的货币支付和收款人的货物交付进行担保,有效保证交易合同的全面履斤,付款人支付的货币资金具有反担保保证金的性质;银行卡收单支付以及预付卡支付都是委托代理支付,其中预付卡支付中第三方收到付款人的货币资金属于保管行为。[2]本文所指的“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为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互联网支付模式。[3]
2. 第三方支付的作用
第三方支付功能具有具备多样性,能够满足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其中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在付款和结算中的作用远超过了一般现金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远距离交易的模式,其中买卖双方互不了解。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对交易流程的约束和独特的付款机制,对主体双方在结算、清算以及交易履行中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干预,消除交易过程中的障碍,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
(2)提髙支付和结算效率
第三方支付借助网络实现支付交易,可以实现远距离款项的迅速及时支付结算及其他服务,而不受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同时第三方支付对整个交易过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时视为接受交易结果,促使双方主体按照预定程序进行,提髙了支付和结算效率,为使用者带来了便利,提高了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效率。
(3)保障电子商务迅速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巨大变革,打破了交易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虽然“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中国的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4]但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解决若干问题,任何一笔商务交易最终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所以电子支付方式是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5]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解决了电子支付问题,适应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趋势,保障了电子商务迅速健康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金融犯罪风险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的行为。其中金融犯罪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洗钱和非法套现。
(1)非法洗钱风险
洗钱是指清洗不法钱财来源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形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洗钱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和依托。
一方面,网上支付主要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认证完成的,而这种认证的方式大多不需要交易主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因为支付平台不需要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即可展开业务,逐一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反而会很大程度的提高运营成本。同时也没有法律明确,要求支付平台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放松了监管力度,导致大量匿名账户和假账户的存在,而这些匿名账户和虚假账户便成为非法洗钱犯罪的源头。[6]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用户可以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开设虚拟的账户与任意一家签约银行相关联,当银行收到用户指令时,将该用户银行账户中的相应资金转入到该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户账中,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移到另一方的账户中,这种模式导致整个银行交易流程被切割成了两个无关联、且无法确定彼此因果联系的交易,因此导致银行失去了对资金流向的监管,从而为非法洗钱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2)非法套现风险
传统的网络套现大多是利用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通过两个虚拟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交易双方取消交易退回货款来实现。[7]在传统的信用卡套现中,银行会对信用卡透支提现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所支付的手续费相对较低,手续更简单,而且监管较松。套现者通过恶意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使用信用卡购买"自己人"的虚假商品进行交易套现。[8]虽然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生多起非法套现事件后,关闭了信用卡的充值通道,但是非法套现活动仍时有发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导致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9]在第三方支付中,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各方主体,包括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这四类主体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1)买方失信风险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合同的履行方式分为三种:第一,在线支付在线交货;第二,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第三,离线支付离线交货。[10]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所产生的风险也不相同。在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失信,在收到货物后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款或者延长收货时间,不仅会造成卖方收不到货款,拿不回货物,而且也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成本。[11]如采用离线支付离线交货这种方式,卖方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退货风险,如果买方失信,在快递送货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导致货物被退回,卖方不仅要承担物流成本,而且也増加了商品物流途中毁损的风险。
(2)卖方失信风险
卖方失信风险包括发货不合格和虚假发货,首先,卖方发货不合格是指卖方没有提供买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与实质性标准不相符合。如果商品瑕疵是隐性的,买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问题,此时可能已经过了申请退款的时限,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买方此时再申请退款是比较困难的。其次,卖方虚假发货是指卖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发货指令以后,填写虚假的物流单号进行虚假发货。卖方虚假发货会给买方造成时间上的损失,如果超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默认的收货的时间,卖方将会获得买方的预付货款,从而给买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第三方支付平台失信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保护义务两种。就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义务而言,对于其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或准金融产品,大多数用户无法直观地了解除了一般的商品属性之外的其他隐藏的网络属性和金融属性,所以大多数用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用户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这就使得披露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情况、沉淀资金运作情况、电子货币等信息显得尤为重要,[12]其次,用户在只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账号才能进行网络交易,而在注册账号时,需要填写较多的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承担保护信息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甚至强制将用户个人信息授权给其他机构,势必会侵害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会对广大用户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13]
(4)银行失信风险
用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与银行的紧密合作,体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给账户充值时的资金来自绑定的银行卡,将账户资金提现时经由绑定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银行这三个方面。如果银行没有及时按照指令办理资金结算,导致资金结算迟延,可能造成损失。[14]同时,由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银行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行为。
3.备付金风险
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15]。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备付金存管银行的选择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决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和宽松的监管环境,尽量选择对其监管宽松的银行,导致备付金的银行监督作用大打折扣。[16]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备付金,能够成为银行稳定且低成本的存款,基于这笔存款,银行可以进行更多的营业活动,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银行为了获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机会,将会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备付金违规使用风险便随之产生。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很多漏洞,一旦被黑客恶意攻击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近几年随着手机支付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手机支付,而在手机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验证码,即可进行支付。简单的操作虽然方便了支付,但是客户备付金账户被盗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市场准入和退出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市场准入风险是指在利益驱使下,利用法律对支付机构进入市场的条件规定的漏洞,一些资质不健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混入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对用户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由于使用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的不对称,使用者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选择服务质量差,无安全保障的支付机构,所以那些资质不健全,无安全保障的支付机构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支付机构经营惨淡甚至亏损,同时央行也在紧密监督出现危机的支付机构,并强令违规的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所以支付机构面临的市场退出压力很大,如果退出机制不健全,可能侵害用户的信息,破坏市场秩序。
三.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现状
电子支付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立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立法的出现,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制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仍有不足。
对金融犯罪风险规制的不足
针对非法洗钱罪,我国许多管理办法是根据金融机构承担的反洗钱义务来制定的,却忽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人员结构等因素上的不同,尤其是反洗钱内控制度方面的较大差异。[17]加之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仍然比较大。
就非法套现风险而言,其发展速度快,交易的隐蔽性高,我国的立法速度赶不上现实的发展,监管难度大。
对信用风险规制的不足
首先,对买卖双方失信风险的规制,主要是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但对于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其次,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失信风险和银行失信风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很多具体重要事项并未涉及,与此同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也较轻,威慑力太小。
对客户备付金账户盗用风险规制的不足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惩罚力度较小,同时对于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没有涉及,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自主权限制用户求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市场准入和退出风险规制不足
作为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基本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市场准入的规则仍然存在缺略。首先,规定了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两种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表面上看似合理,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支付行为的跨地域性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分为全国性、地方性并不具有合理性。其次,规定了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支付机构的资质和市场的稳定,但是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导致一些具有创新能力资本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支付市场。最后,对于外伤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未做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清算事宜依法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在法定条件下停止办理全部或部分业务甚至注销支付许可证。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对于支付机构终止后的客户备付金和信息怎样处理并没有规定。
四.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金融犯罪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
一方面,针对洗钱风险,应当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注册时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制度,审核卖方商户提供的资质证明及其经营业务的合法性,从源头上抑制洗钱犯罪的发生。[18]同时保存交易记录,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准确掌握异常情况。[19]另一方面,制定并完善非法套现的专门法律,重点规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线下收单业务,建立第三方支付非法套现"黑名单"制度,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和商户的不良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套现,应纳入黑名单,并且记录到社会信用体系中。[20]
2. 信用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1)完善对买卖双方失信风险的金融法规制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认证只需要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这显然是不够的,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当扩大验证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完善信用評价制度。在网络交易中买家实名认证的情况不多,为了防止卖方进行虚假交易,应当鼓励买方进行实名认证后再评价,以此激励卖家提供诚信商品和服务。同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奖励和惩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用户,给予金钱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用户可以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进行交易,情况更严重者可以注销其账户。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失信风险的金融法规制
首先,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拓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央行可以引入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起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央行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站或者信箱,接受来自用户、媒体、社会等多方面的举报信息,并及时处理。[21]其次,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力度。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扩大用户隐私权的范围,将客户的所有個人信息纳入到隐私保护的范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法律,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从法律上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依据。
客户备付金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完善客户备付金违规使用风险的金融法规制,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违规的惩罚力度,明确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具体而言即加大第三方的责任承担,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与用户相比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能够更好的预测风险的发生。当发生账户盗用情形,用户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索赔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己经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将承担因账户盗用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市场准入与退出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对于市场准入机制,首先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支付机构资金持续性做出要求,即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资本净值,以保障使用资本的安全。其次对于没有足够资本但是具有创新产品、服务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适用注册资本豁免制度,同时监管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其豁免材料,并进行备案。最后针对外商的投资,应该从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出资人资格审查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对于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应当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进行自救,允许其进行自我辩护。其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审查,对于违法设立、违反监督机关相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消其从事支付业务的权利。最后应当鼓励支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兼并收购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也迅速发展,支付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繁荣背后潜藏着许多风险,在金融犯罪方面,非法洗钱和非法套现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在信用风险方面,出现了买卖双方违约、第三方支付平台违反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义务、银行不诚信等行为。在客户备付金安全方面,出现了支付机构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被盗用的情形。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出现不法支付机构进入市场,退出机制不建全等情况。面对如此多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不足,不能充分规避各项风险。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规制尤其是金融法规制,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完善金融法规制的过程中,通过严格实名制原则的实施和专门法律的完善规制金融犯罪风险。通过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规制买卖双方的失信风险。通过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力度,扩大用户隐私权的范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法律规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失信风险。通过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违规的惩罚力度,明确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规制客户备付金风险。通过完善相关准入、退出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来规制支付机构的准入与退出。随着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规制第三方支付风险的法律法规必须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营理办法》,第二条。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第67页。
[3]帅青红、夏军飞著:《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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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凯、黄丹:《筑起第兰方支付客户资金安全的新防线》,《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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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涛:《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变革》,《中国金融》2013年第7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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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涛:《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变革》,《中国金融》2013年第7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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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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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吴朝平:《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及反洗钱监管研巧》,《金融监管》2010年第10期,第11页。
[18]谢凯、黄丹:《筑起第三方支付客户资金安全的新防线》,《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第65页。
[19]吴朝平;《第三方在線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及反洗钱监管研巧》,《金融监管》2012年第10期,第32页。
[20]岳东学:《信用卡套现行为剖析及防范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4期,第92页。
[21]黄娜《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间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第68页。
作者简介:刘洋,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 。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风险;金融法规制;监管
Abstract:Since 2005,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has developed rapidly, With the 2010 People's Bank of China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ay services management approach"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vant supporting rules, third-party payment has gone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from the blind follow the trend to the legal supervision. Although third-party payment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bu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specialized laws, the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and the inefficiency, combined with the complexity and hidden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resulting in third-party payment transactions exist many risks. Which mainly involves four types of risk, including financial crime risk, credit risk, customer reserve risk, market entry and exit risk. Therefore, we should focus on these four types of risks,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law.
Keywords: the third-party payment, risk, financial law regulation, supervise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作用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一种交易平台,将广大消费者及商户与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联系起来。作为一种资金支付的中间平台,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交易服务。发挥着资金托管的功能,使支付得到了保证。
“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是由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的。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非金融机构支付”这一概念,即“广义上的第三方支付”。其具体含义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1]对此学术界研究的大多数是“狭义的第三方支付”,即认为互联网支付是典型的"担保支付",第三方为付款人的货币支付和收款人的货物交付进行担保,有效保证交易合同的全面履斤,付款人支付的货币资金具有反担保保证金的性质;银行卡收单支付以及预付卡支付都是委托代理支付,其中预付卡支付中第三方收到付款人的货币资金属于保管行为。[2]本文所指的“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为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互联网支付模式。[3]
2. 第三方支付的作用
第三方支付功能具有具备多样性,能够满足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其中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在付款和结算中的作用远超过了一般现金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远距离交易的模式,其中买卖双方互不了解。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对交易流程的约束和独特的付款机制,对主体双方在结算、清算以及交易履行中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干预,消除交易过程中的障碍,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
(2)提髙支付和结算效率
第三方支付借助网络实现支付交易,可以实现远距离款项的迅速及时支付结算及其他服务,而不受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同时第三方支付对整个交易过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时视为接受交易结果,促使双方主体按照预定程序进行,提髙了支付和结算效率,为使用者带来了便利,提高了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效率。
(3)保障电子商务迅速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巨大变革,打破了交易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虽然“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中国的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4]但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解决若干问题,任何一笔商务交易最终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所以电子支付方式是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5]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解决了电子支付问题,适应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趋势,保障了电子商务迅速健康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金融犯罪风险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的行为。其中金融犯罪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洗钱和非法套现。
(1)非法洗钱风险
洗钱是指清洗不法钱财来源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形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洗钱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和依托。
一方面,网上支付主要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认证完成的,而这种认证的方式大多不需要交易主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因为支付平台不需要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即可展开业务,逐一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反而会很大程度的提高运营成本。同时也没有法律明确,要求支付平台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放松了监管力度,导致大量匿名账户和假账户的存在,而这些匿名账户和虚假账户便成为非法洗钱犯罪的源头。[6]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用户可以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开设虚拟的账户与任意一家签约银行相关联,当银行收到用户指令时,将该用户银行账户中的相应资金转入到该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户账中,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移到另一方的账户中,这种模式导致整个银行交易流程被切割成了两个无关联、且无法确定彼此因果联系的交易,因此导致银行失去了对资金流向的监管,从而为非法洗钱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2)非法套现风险
传统的网络套现大多是利用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通过两个虚拟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交易双方取消交易退回货款来实现。[7]在传统的信用卡套现中,银行会对信用卡透支提现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所支付的手续费相对较低,手续更简单,而且监管较松。套现者通过恶意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使用信用卡购买"自己人"的虚假商品进行交易套现。[8]虽然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生多起非法套现事件后,关闭了信用卡的充值通道,但是非法套现活动仍时有发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导致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9]在第三方支付中,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各方主体,包括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这四类主体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1)买方失信风险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合同的履行方式分为三种:第一,在线支付在线交货;第二,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第三,离线支付离线交货。[10]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所产生的风险也不相同。在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失信,在收到货物后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款或者延长收货时间,不仅会造成卖方收不到货款,拿不回货物,而且也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成本。[11]如采用离线支付离线交货这种方式,卖方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退货风险,如果买方失信,在快递送货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导致货物被退回,卖方不仅要承担物流成本,而且也増加了商品物流途中毁损的风险。
(2)卖方失信风险
卖方失信风险包括发货不合格和虚假发货,首先,卖方发货不合格是指卖方没有提供买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与实质性标准不相符合。如果商品瑕疵是隐性的,买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问题,此时可能已经过了申请退款的时限,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买方此时再申请退款是比较困难的。其次,卖方虚假发货是指卖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发货指令以后,填写虚假的物流单号进行虚假发货。卖方虚假发货会给买方造成时间上的损失,如果超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默认的收货的时间,卖方将会获得买方的预付货款,从而给买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第三方支付平台失信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保护义务两种。就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义务而言,对于其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或准金融产品,大多数用户无法直观地了解除了一般的商品属性之外的其他隐藏的网络属性和金融属性,所以大多数用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用户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这就使得披露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情况、沉淀资金运作情况、电子货币等信息显得尤为重要,[12]其次,用户在只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账号才能进行网络交易,而在注册账号时,需要填写较多的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承担保护信息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甚至强制将用户个人信息授权给其他机构,势必会侵害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会对广大用户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13]
(4)银行失信风险
用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与银行的紧密合作,体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给账户充值时的资金来自绑定的银行卡,将账户资金提现时经由绑定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银行这三个方面。如果银行没有及时按照指令办理资金结算,导致资金结算迟延,可能造成损失。[14]同时,由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银行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行为。
3.备付金风险
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15]。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备付金存管银行的选择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决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和宽松的监管环境,尽量选择对其监管宽松的银行,导致备付金的银行监督作用大打折扣。[16]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备付金,能够成为银行稳定且低成本的存款,基于这笔存款,银行可以进行更多的营业活动,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银行为了获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机会,将会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备付金违规使用风险便随之产生。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很多漏洞,一旦被黑客恶意攻击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近几年随着手机支付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手机支付,而在手机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验证码,即可进行支付。简单的操作虽然方便了支付,但是客户备付金账户被盗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市场准入和退出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市场准入风险是指在利益驱使下,利用法律对支付机构进入市场的条件规定的漏洞,一些资质不健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混入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对用户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由于使用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的不对称,使用者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选择服务质量差,无安全保障的支付机构,所以那些资质不健全,无安全保障的支付机构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支付机构经营惨淡甚至亏损,同时央行也在紧密监督出现危机的支付机构,并强令违规的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所以支付机构面临的市场退出压力很大,如果退出机制不健全,可能侵害用户的信息,破坏市场秩序。
三.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现状
电子支付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立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立法的出现,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制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仍有不足。
对金融犯罪风险规制的不足
针对非法洗钱罪,我国许多管理办法是根据金融机构承担的反洗钱义务来制定的,却忽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人员结构等因素上的不同,尤其是反洗钱内控制度方面的较大差异。[17]加之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仍然比较大。
就非法套现风险而言,其发展速度快,交易的隐蔽性高,我国的立法速度赶不上现实的发展,监管难度大。
对信用风险规制的不足
首先,对买卖双方失信风险的规制,主要是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但对于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其次,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失信风险和银行失信风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很多具体重要事项并未涉及,与此同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也较轻,威慑力太小。
对客户备付金账户盗用风险规制的不足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惩罚力度较小,同时对于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没有涉及,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自主权限制用户求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市场准入和退出风险规制不足
作为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基本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市场准入的规则仍然存在缺略。首先,规定了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两种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表面上看似合理,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支付行为的跨地域性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分为全国性、地方性并不具有合理性。其次,规定了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支付机构的资质和市场的稳定,但是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导致一些具有创新能力资本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支付市场。最后,对于外伤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未做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清算事宜依法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在法定条件下停止办理全部或部分业务甚至注销支付许可证。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对于支付机构终止后的客户备付金和信息怎样处理并没有规定。
四.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金融犯罪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
一方面,针对洗钱风险,应当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注册时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制度,审核卖方商户提供的资质证明及其经营业务的合法性,从源头上抑制洗钱犯罪的发生。[18]同时保存交易记录,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准确掌握异常情况。[19]另一方面,制定并完善非法套现的专门法律,重点规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线下收单业务,建立第三方支付非法套现"黑名单"制度,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和商户的不良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套现,应纳入黑名单,并且记录到社会信用体系中。[20]
2. 信用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1)完善对买卖双方失信风险的金融法规制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认证只需要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这显然是不够的,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当扩大验证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完善信用評价制度。在网络交易中买家实名认证的情况不多,为了防止卖方进行虚假交易,应当鼓励买方进行实名认证后再评价,以此激励卖家提供诚信商品和服务。同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奖励和惩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用户,给予金钱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用户可以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进行交易,情况更严重者可以注销其账户。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失信风险的金融法规制
首先,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拓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央行可以引入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起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央行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站或者信箱,接受来自用户、媒体、社会等多方面的举报信息,并及时处理。[21]其次,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力度。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扩大用户隐私权的范围,将客户的所有個人信息纳入到隐私保护的范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法律,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从法律上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依据。
客户备付金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完善客户备付金违规使用风险的金融法规制,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违规的惩罚力度,明确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具体而言即加大第三方的责任承担,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与用户相比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能够更好的预测风险的发生。当发生账户盗用情形,用户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索赔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己经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将承担因账户盗用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市场准入与退出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对于市场准入机制,首先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支付机构资金持续性做出要求,即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资本净值,以保障使用资本的安全。其次对于没有足够资本但是具有创新产品、服务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适用注册资本豁免制度,同时监管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其豁免材料,并进行备案。最后针对外商的投资,应该从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出资人资格审查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对于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应当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进行自救,允许其进行自我辩护。其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审查,对于违法设立、违反监督机关相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消其从事支付业务的权利。最后应当鼓励支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兼并收购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也迅速发展,支付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繁荣背后潜藏着许多风险,在金融犯罪方面,非法洗钱和非法套现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在信用风险方面,出现了买卖双方违约、第三方支付平台违反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义务、银行不诚信等行为。在客户备付金安全方面,出现了支付机构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被盗用的情形。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出现不法支付机构进入市场,退出机制不建全等情况。面对如此多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不足,不能充分规避各项风险。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规制尤其是金融法规制,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完善金融法规制的过程中,通过严格实名制原则的实施和专门法律的完善规制金融犯罪风险。通过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规制买卖双方的失信风险。通过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力度,扩大用户隐私权的范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法律规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失信风险。通过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违规的惩罚力度,明确账户盗用的责任承担规制客户备付金风险。通过完善相关准入、退出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来规制支付机构的准入与退出。随着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规制第三方支付风险的法律法规必须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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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谢凯、黄丹:《筑起第三方支付客户资金安全的新防线》,《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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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黄娜《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披露间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第68页。
作者简介:刘洋,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