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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能动司法环境下之能动检察的研究。
关键词:能动司法;能动检察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8-01
一、检察权的特征
(一)检察权的法定性。我国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当今世界各国更偏重于检察权的对内部权力的制衡、制约,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别权项经特别程序授予。如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权能,如中国审判“四人帮”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成立的特别检察厅等。
(二)检察权的独立性。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虽然检察权在运行程序上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个角度说,检察权与审判权一样具有独立性和专有性。
(三)检察权具有能动性。我国检察权能动性的法律依据在于宪法直接赋予了检察权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一使命要求检察权只能而且也必须能动。检察权能动性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与审判权的能动不同在于;检察权的能动不是当问题找上门来之后的主动,而是要求其主动出击,查看、督促法律被遵守和被执行的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四)检察权具有程序裁量性。检察行为的结果总是表现为引起或终止一种检察程序。裁量是审查的必然结果,只是这种裁量不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裁量,而是一种检察程序上的裁量。如,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必然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必然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必然要求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这种决定一经做出,就必然引起(或启动或终止)一定的法定程序。
二、能动司法环境下能动检察之意义
能动检察作为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服务性、主动性、有效性,是其三个显著特征。坚持能动检察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检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检察的应有之义。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检察,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如果说,处于公诉地位的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在于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处于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发现、纠正刑事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那么处于社会管理地位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则在于预防控制犯罪、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能动服务的理念,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寻找工作的着力点,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隐患和漏洞、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等,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可靠的依据,以制发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三、能动司法环境下能动检察之实现途径
(一)践行能动检察,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2011年5月1日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处罚方式正式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监督主体。2010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甲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托乡镇检察工作点深化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采取召开联席会、会签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信息、整合各乡镇派出所、法庭、派出所和检察工作点力量等方式,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逐步解决了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脱节的问题。
(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民生检察做好服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而检察机关缺乏基层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基层检察机关直接面对这些问题,也在做一些探索。以四川省成都市乙市检察院为例:2009年3月,成都市检察院党组作出在乡镇、社区设立检察工作点的决定。率先在成都地区设立检察工作点,随后在全市20个镇建立检察工作点。共派出驻点干警34名,利用检察工作点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得到当地党委领导肯定。
(三)拓展检察权内涵,督促和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
1、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行政管理创新。行政管理事关公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社会矛盾集中的领域。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妥善化解“官民”矛盾,还要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管理、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纠纷,实现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丙区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推动党委、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考核和规范执法情况纳入法治合格区县考核体系之中。二是政府法制办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一段时期行政执法的状况,及时总结特点、原因和规律,通过与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行政单位,由法制办督查落实并上报党委、政府负责人,确保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三是执法状况讲评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白皮书制度,每年对辖区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通报各级党委政府,党委政府,法制办逐条予以落实整改。
2、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推进刑事案件移送机制。首先,需明确检察机关的四项权力:一是知情权;二是纠正权;三是移案建议权;四是实质性的处分建议权。其次,必须实现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一方面是疏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传递,另一方面是规范案件移送的程序。再次,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职责;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过程的职责,形成对行政机关的有力制约,增大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权,保障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近年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尽管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给检察机关行使执行监督权设置了重重障碍,规定了种种限制,检察机关仍然固守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这个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效的尝试和探索。以四川省为例,200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把执行监督作为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四川省院为此专门下发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实施监督,并将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放在具有司法属性的执行裁决权上。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主动与同级法院加强协调并达成共识。
★作者简介:郝鹏(1985-),女,河南渑池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能动司法;能动检察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8-01
一、检察权的特征
(一)检察权的法定性。我国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当今世界各国更偏重于检察权的对内部权力的制衡、制约,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别权项经特别程序授予。如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权能,如中国审判“四人帮”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成立的特别检察厅等。
(二)检察权的独立性。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虽然检察权在运行程序上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个角度说,检察权与审判权一样具有独立性和专有性。
(三)检察权具有能动性。我国检察权能动性的法律依据在于宪法直接赋予了检察权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一使命要求检察权只能而且也必须能动。检察权能动性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理论。与审判权的能动不同在于;检察权的能动不是当问题找上门来之后的主动,而是要求其主动出击,查看、督促法律被遵守和被执行的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四)检察权具有程序裁量性。检察行为的结果总是表现为引起或终止一种检察程序。裁量是审查的必然结果,只是这种裁量不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裁量,而是一种检察程序上的裁量。如,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必然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必然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必然要求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这种决定一经做出,就必然引起(或启动或终止)一定的法定程序。
二、能动司法环境下能动检察之意义
能动检察作为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服务性、主动性、有效性,是其三个显著特征。坚持能动检察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检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检察的应有之义。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检察,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如果说,处于公诉地位的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在于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处于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发现、纠正刑事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那么处于社会管理地位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则在于预防控制犯罪、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能动服务的理念,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寻找工作的着力点,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隐患和漏洞、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等,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可靠的依据,以制发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三、能动司法环境下能动检察之实现途径
(一)践行能动检察,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2011年5月1日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处罚方式正式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监督主体。2010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甲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托乡镇检察工作点深化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采取召开联席会、会签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信息、整合各乡镇派出所、法庭、派出所和检察工作点力量等方式,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逐步解决了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脱节的问题。
(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民生检察做好服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而检察机关缺乏基层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基层检察机关直接面对这些问题,也在做一些探索。以四川省成都市乙市检察院为例:2009年3月,成都市检察院党组作出在乡镇、社区设立检察工作点的决定。率先在成都地区设立检察工作点,随后在全市20个镇建立检察工作点。共派出驻点干警34名,利用检察工作点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得到当地党委领导肯定。
(三)拓展检察权内涵,督促和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
1、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行政管理创新。行政管理事关公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社会矛盾集中的领域。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妥善化解“官民”矛盾,还要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管理、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纠纷,实现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丙区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推动党委、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考核和规范执法情况纳入法治合格区县考核体系之中。二是政府法制办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一段时期行政执法的状况,及时总结特点、原因和规律,通过与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行政单位,由法制办督查落实并上报党委、政府负责人,确保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三是执法状况讲评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白皮书制度,每年对辖区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通报各级党委政府,党委政府,法制办逐条予以落实整改。
2、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推进刑事案件移送机制。首先,需明确检察机关的四项权力:一是知情权;二是纠正权;三是移案建议权;四是实质性的处分建议权。其次,必须实现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一方面是疏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传递,另一方面是规范案件移送的程序。再次,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职责;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过程的职责,形成对行政机关的有力制约,增大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权,保障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近年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尽管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给检察机关行使执行监督权设置了重重障碍,规定了种种限制,检察机关仍然固守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这个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效的尝试和探索。以四川省为例,200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把执行监督作为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四川省院为此专门下发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实施监督,并将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放在具有司法属性的执行裁决权上。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主动与同级法院加强协调并达成共识。
★作者简介:郝鹏(1985-),女,河南渑池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