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在可以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预期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和请求违约救济的事实依据,可谓我国合同立法史上一次新尝试。新给同法》的二个条款基本搭建起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但其具体内容的充实及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无疑会是一个新的话题,有必要从理论上作一番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