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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受人关注。影视企业除了对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责任之外,还应该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对待员工方面,应当模范遵守劳动社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推广实施员工持股,构建劳资共同治理机制;对待消费者方面,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对待债权人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实现,配合与协助债权人对贷款的投入与管理;对待社区方面,平时积极捐赠,一件突发事件发生时,亦有力参与应对;对待政府方面,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促成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影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136-03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商业伦理和社会公德,自愿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思潮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如今已在国内外蔚为时潮。
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支配下,现代企业纷纷走上了实施全面责任管理的新路,管理对象从企业内部扩展至外部利益相关方,管理价值从股东价值延远至利益相关方价值,而管理机制也从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位于文化产业核心圈层的影视产业,近年来获得长足的发展,影视企业的数目也是相当可观。截至2008年底,我国38家国有电影制片单位中已有18家完成转企改制。目前,全国民营制片公司有近300家。[1]新老影院提速发展,票房超过6000万元的影院达到8家。[2]拥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为数不少。国内还出现了一些影视大企,如以“终端渠道”牵引“全产业链”的保利影业、快速成长和扩张的万达院线等等。国内影视企业尤其是影视大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同样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毫无疑问,影视企业应对股东和投资者承担责任。在当前国产电视盈利低,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对股东和投資者承担责任。同时,作为“企业公民”和“社会企业”,影视企业也应当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环境、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影视企业不仅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应当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一、影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落实员工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是现代劳动保护立法的要求。通过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可以加强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对于影视企业而言,亦是如此。
在劳动社保法制领域,影视企业应以模范守法者而自我期许,争当文明企业。工资支付率应是百分之百,社保支付率也应是百分之百。除却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外,影视企业可以为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员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影视企业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当中,应相机提升员工薪酬福利率,亦即提高员工薪酬福利总额在净利润当中所 占的比重,以善尽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对影视企业而言,确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包括职前培训、继续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如我们所知,影视产业位列文化产业与高科技产业的结合部,影视企业既是综艺企业又是科技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特别强烈,尤其需要高素质的制片人、法律与财务保障人才、编剧与导演等主创人才。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这不仅是影视企业开发人力资源和增强竞争力的基本手段,也是对员工履行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毋庸讳言,实施员工持股可以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增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效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国内影视企业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实践。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秉持“公司服务艺人”的理念,先后捧红了周迅、李冰冰、黄晓明、姚晨等大牌明星,并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进一步巩固了艺人的稳定性。[3]有着“中国电视剧第一股”之称的华策影视公司则主打编剧牌,公司除创业团队、专业投资机构持股外,国内金牌编剧刘恒、邹静之亦持有公司部分股权。[4]依笔者看来,国内影视企业应当充分展示公司自治的精神,尝试在较大范围内实施员工持股,使得普通员工也能获得财产性收入,促进财富分配公平,更好地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为求对员工社会责任的高位实现,影视企业亟应思考建立企业的劳资共同治理机制。积极吸纳适当的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保障职工董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依笔者看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影视企业应当设立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影视企业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至于员工代表候 选人提名制度,员工代表资格、名额分配制度、员工代表选举方式、任职期间、述职制度、监督制度等相关事宜,可出台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具体规定。
二、影视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消费者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发生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并推动了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4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1993年10月31日,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于新近对该法作了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内企业普遍重视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大力贯彻消费者本位观念下的公平原则,藉此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做大做强。影视企业当然不能自外于时代潮流,而应立足于本行业的实践,参酌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全面细致地促进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各项权利的实现,尽心尽力地践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影视企业制作、发行、放映影视节目,不得载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煸动民族分裂及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宣扬不正当性关系,宣扬封建迷信,渲染凶杀暴力,诽谤、侮辱他人等方面的内容。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要求。2000年恐怖片《人蛇大战》吓坏天津一名16岁少女的这类恶性事件,不应再有。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积极创新。我国的影视作品,亦应由原来的老少皆宜改变为满足不同层次观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专题片等均有其充分发展的空间。如作为新型视听样式的“微电影”,因其题材丰富、制作精巧、收视方便、互动性强等特点,在新媒体时代就有着广阔的年轻人市场。这就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力行多元化战略,开展差异化竞争,以全面满足各类受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这也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且能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落到实处。
提高服务质量,这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一大主要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在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提炼主题,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影视精品,以回馈消费者的支持。当然,完善硬体设施,改进观影环境,带给消费者美妙的观影体验,亦是相当重要。国内的万达院线就大手笔投资于影院的硬件设备,在视听领域已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且注重和改进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从而大幅提高了消费者的忠诚度。目前,万达院线的注册会员已达到300万。
降低服务价格,这是目前国内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另一大主要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力行集约化制作,降低成本,进而降低票价。如《天狗》、《东京审判》、《疯狂的石头》、《三峡好人》等低成本电影,投资虽然多在500万元,但票房不菲。3600万元成本的《泰囧》,票房迅即突破12亿,品质控制是其成功的不二法门,颇堪业界深思。影视企业尤其是发行、院线方也应控制营销费用,推展团购方式,改进票务营销,使得票价更加“平民化”。此外,确应大力推出衍生产品,扩充产业链条,进而有更广的降价突间。以美国为例,电影产业链很长,完全是朝着大电影产业的方向发展。“相关产业包括:付费电视、卫星直播电视、音像出版、电信网络、演艺、玩具、文具、游戏、主题公园、广告、其他授权商品等,产业延伸的路径主要有扩窗化和衍生品开发两种”。[5]反观我国,当前除动画电影以外,国内影片综合收益的90%以上来自于一次性的票房收入,电影的衍生产品很少,电视剧亦然,改进的突间可谓是非常之大。
影视企业还应当尽其所能,多拍公益片,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这也是对国内影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责任的高端要求。影视企业应当努力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努力保障中小学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影視企业应当支持和援助各级各类学校的影视艺术教育,服务于消费者,也培养新的消费者。
三、影视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影视产业属资本密集型产业,电影产业尤其“烧钱”。1991年,好莱坞电影《终结者2》成本首次超过1亿美元,达到1.13亿美元。此后制作成本超过亿美元的“大片”不断增加,最高成本记录也不断刷新,2009年的《阿凡达》总成本即达到5亿美金。所以,影视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当强旺,尤其是需要获得银行的贷款,于是银行等债权人也就成为影视企业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由于影视企业轻资产、无形化、知识化的资产结构特征,不易获取银行信贷。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影视企业,由于缺乏稳定的现金流,更能获得银行信贷。这就要求影视企业采行动态组合担保方式,展示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心和能力。具体操作是“在版权质押的同时加入担保公司的介入,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个人资产的抵押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等。或者以动态的担保来尽量控制风险,如先以第三方担保,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剧本形成后再加上剧本的拍摄权质押,在影视作品完成后再加上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或者以影视作品预售收入或票房收入作为质押标的”。[6]而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则可以采行联保联贷等方式。如北京银行朝外支行以版权质押十第三方保证的组织担保方式为博纳影业公司提供一次性“打包”贷款1亿元,用于电影《龙门飞甲》、《大话射雕前传》、《美丽人生》、《抓猴》等4部电影以及1部电视剧《十月围城》的拍摄,体现了银行债权人对影视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信心。
银行在贷款投放和管理实践当中,会制订一系列严格条件来控制风险,相应的程序安排比较复杂。影视企业对此应予充分的理解,并予密切的配合。当年招商银行为了《集结号》的拍摄,给华谊公司提出了5000万元贷款,对贷款的管理比较严格。贷款以每笔1000万元的方式发放5次,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采取循环报账制,即要求对方每月做出预算,并以发票的形式报销,结清了上月的账目后,再发放下月的贷款。为了监管资金用途,派专人到影片拍摄地跟踪检查拍摄过程,严格控制影片成本及支付进度。影片上映阶段,要求电影票房收入直接进入专设的监管账户。当然,关于影视企业配合与协助银行管理贷款的义务和责任,可在借贷合同中作出专节安排,以昭信守。
四、影视企业对社区的社会责任
影视企业应视服务社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尽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影视企业社区责任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救困、支持中小学教育、参与各类赈灾活动、组织慈善和志愿活动等等。考虑到影视企业的资本实力相对雄厚,如电影制片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电影技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电影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电影院线公司的财力往往更为可观,所以应当对社区加大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而且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培养“造血”能力方面,即通过培训和引导提高社区居民的工作技能和教育水平。 在对企业住所地社区及外景地社区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影视企业应当留意法律的现行规定,以期享有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影视企业应当尽可能安置社区残疾人员就业,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也能享有高达100%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影视企业捐赠支持社区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活动以及社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事业,应是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进行。影视企业应鼓励其高管和员工回馈社区,尤其是鼓励他们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以及位于同一社区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并获得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至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维护社区安全方面,影视企业应当为所当为,并且大有可为。在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影视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并尽量与社区建立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机制,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灾地图和应急避难包,帮助社区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在监测与预警阶段,影视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积极参与社区预警机制的建构,包括组织系统、咨询系统及监测系统的建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体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区秩序;在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恢复式重建与开发式重建,尽力为社区受灾群众提供物质上的援助和心理上的辅导。
五、影视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
任何企业都应践行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影视企业也不例外。与其他企业一样,影视企业有义务向政府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近年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业将采用6%的低档税率。以影院为例,其采购的设备多缴纳了17%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实惠。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和播映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作为上游企业的制作方和发行方需要给下游的院线企业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下游企业抵扣之用。影视企业应当尽快研习增值税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新的纳税申報流程,尤应慎防虚开、虚抵扣等情况发生,避免增值税发票犯罪。
除了向政府履行按章纳税义务之外,影视企业基于行业特性,还须对政府履行独特而又重要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政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在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方面,影视企业责无旁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致力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创作,致力于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文艺精品,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支持。
在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方面,影视企业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影视企业应把创新精神贯穿于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全过程,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革命文化传统,学习借鉴国外影视创新有益成果,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增强艺术产品时代感和吸引力。尤应强调的是,国内影视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交流,通过产品输出、服务输出、版权输出、资本输出等路径,大力实施“走出去”工程 ,依托更好的艺术质量与更高的审美价值,把国产主流电影建构的国家形象传播至海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真正走向世界。
注释:
[1]参见赵阳、徐宝祥编著:《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85页。
[2]参见赵阳、徐宝祥编著:《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76页。
[3]参见高颖、杨舒:《华谊兄弟——“中国的时代华纳”之梦》,《文化产业导刊》2012年第9期,第63页。
[4]参见姜维、陈盼盼:《华策影视:中国电视剧第一股》,《文化产业导刊》2013年第3期,第31页。
[5]岳淼:《海峡两岸电影产业合作发展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第58页。
[6]王海英:《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第75页。
作者简介:董海燕(1973-),女,汉族,浙江湖州人,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音乐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音乐艺术、影视艺术及文化产业管理。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演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4YS29),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影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136-03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商业伦理和社会公德,自愿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思潮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如今已在国内外蔚为时潮。
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支配下,现代企业纷纷走上了实施全面责任管理的新路,管理对象从企业内部扩展至外部利益相关方,管理价值从股东价值延远至利益相关方价值,而管理机制也从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位于文化产业核心圈层的影视产业,近年来获得长足的发展,影视企业的数目也是相当可观。截至2008年底,我国38家国有电影制片单位中已有18家完成转企改制。目前,全国民营制片公司有近300家。[1]新老影院提速发展,票房超过6000万元的影院达到8家。[2]拥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为数不少。国内还出现了一些影视大企,如以“终端渠道”牵引“全产业链”的保利影业、快速成长和扩张的万达院线等等。国内影视企业尤其是影视大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同样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毫无疑问,影视企业应对股东和投资者承担责任。在当前国产电视盈利低,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对股东和投資者承担责任。同时,作为“企业公民”和“社会企业”,影视企业也应当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环境、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影视企业不仅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应当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一、影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落实员工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是现代劳动保护立法的要求。通过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可以加强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对于影视企业而言,亦是如此。
在劳动社保法制领域,影视企业应以模范守法者而自我期许,争当文明企业。工资支付率应是百分之百,社保支付率也应是百分之百。除却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外,影视企业可以为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员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影视企业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当中,应相机提升员工薪酬福利率,亦即提高员工薪酬福利总额在净利润当中所 占的比重,以善尽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对影视企业而言,确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包括职前培训、继续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如我们所知,影视产业位列文化产业与高科技产业的结合部,影视企业既是综艺企业又是科技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特别强烈,尤其需要高素质的制片人、法律与财务保障人才、编剧与导演等主创人才。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这不仅是影视企业开发人力资源和增强竞争力的基本手段,也是对员工履行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毋庸讳言,实施员工持股可以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增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效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国内影视企业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实践。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秉持“公司服务艺人”的理念,先后捧红了周迅、李冰冰、黄晓明、姚晨等大牌明星,并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进一步巩固了艺人的稳定性。[3]有着“中国电视剧第一股”之称的华策影视公司则主打编剧牌,公司除创业团队、专业投资机构持股外,国内金牌编剧刘恒、邹静之亦持有公司部分股权。[4]依笔者看来,国内影视企业应当充分展示公司自治的精神,尝试在较大范围内实施员工持股,使得普通员工也能获得财产性收入,促进财富分配公平,更好地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为求对员工社会责任的高位实现,影视企业亟应思考建立企业的劳资共同治理机制。积极吸纳适当的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保障职工董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依笔者看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影视企业应当设立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影视企业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至于员工代表候 选人提名制度,员工代表资格、名额分配制度、员工代表选举方式、任职期间、述职制度、监督制度等相关事宜,可出台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具体规定。
二、影视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消费者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发生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并推动了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4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1993年10月31日,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于新近对该法作了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内企业普遍重视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大力贯彻消费者本位观念下的公平原则,藉此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做大做强。影视企业当然不能自外于时代潮流,而应立足于本行业的实践,参酌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全面细致地促进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各项权利的实现,尽心尽力地践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影视企业制作、发行、放映影视节目,不得载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煸动民族分裂及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宣扬不正当性关系,宣扬封建迷信,渲染凶杀暴力,诽谤、侮辱他人等方面的内容。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要求。2000年恐怖片《人蛇大战》吓坏天津一名16岁少女的这类恶性事件,不应再有。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积极创新。我国的影视作品,亦应由原来的老少皆宜改变为满足不同层次观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专题片等均有其充分发展的空间。如作为新型视听样式的“微电影”,因其题材丰富、制作精巧、收视方便、互动性强等特点,在新媒体时代就有着广阔的年轻人市场。这就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力行多元化战略,开展差异化竞争,以全面满足各类受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这也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且能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落到实处。
提高服务质量,这是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一大主要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在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提炼主题,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影视精品,以回馈消费者的支持。当然,完善硬体设施,改进观影环境,带给消费者美妙的观影体验,亦是相当重要。国内的万达院线就大手笔投资于影院的硬件设备,在视听领域已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且注重和改进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从而大幅提高了消费者的忠诚度。目前,万达院线的注册会员已达到300万。
降低服务价格,这是目前国内影视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另一大主要要求。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力行集约化制作,降低成本,进而降低票价。如《天狗》、《东京审判》、《疯狂的石头》、《三峡好人》等低成本电影,投资虽然多在500万元,但票房不菲。3600万元成本的《泰囧》,票房迅即突破12亿,品质控制是其成功的不二法门,颇堪业界深思。影视企业尤其是发行、院线方也应控制营销费用,推展团购方式,改进票务营销,使得票价更加“平民化”。此外,确应大力推出衍生产品,扩充产业链条,进而有更广的降价突间。以美国为例,电影产业链很长,完全是朝着大电影产业的方向发展。“相关产业包括:付费电视、卫星直播电视、音像出版、电信网络、演艺、玩具、文具、游戏、主题公园、广告、其他授权商品等,产业延伸的路径主要有扩窗化和衍生品开发两种”。[5]反观我国,当前除动画电影以外,国内影片综合收益的90%以上来自于一次性的票房收入,电影的衍生产品很少,电视剧亦然,改进的突间可谓是非常之大。
影视企业还应当尽其所能,多拍公益片,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这也是对国内影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责任的高端要求。影视企业应当努力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努力保障中小学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影視企业应当支持和援助各级各类学校的影视艺术教育,服务于消费者,也培养新的消费者。
三、影视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影视产业属资本密集型产业,电影产业尤其“烧钱”。1991年,好莱坞电影《终结者2》成本首次超过1亿美元,达到1.13亿美元。此后制作成本超过亿美元的“大片”不断增加,最高成本记录也不断刷新,2009年的《阿凡达》总成本即达到5亿美金。所以,影视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当强旺,尤其是需要获得银行的贷款,于是银行等债权人也就成为影视企业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由于影视企业轻资产、无形化、知识化的资产结构特征,不易获取银行信贷。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影视企业,由于缺乏稳定的现金流,更能获得银行信贷。这就要求影视企业采行动态组合担保方式,展示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心和能力。具体操作是“在版权质押的同时加入担保公司的介入,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个人资产的抵押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等。或者以动态的担保来尽量控制风险,如先以第三方担保,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剧本形成后再加上剧本的拍摄权质押,在影视作品完成后再加上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或者以影视作品预售收入或票房收入作为质押标的”。[6]而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则可以采行联保联贷等方式。如北京银行朝外支行以版权质押十第三方保证的组织担保方式为博纳影业公司提供一次性“打包”贷款1亿元,用于电影《龙门飞甲》、《大话射雕前传》、《美丽人生》、《抓猴》等4部电影以及1部电视剧《十月围城》的拍摄,体现了银行债权人对影视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信心。
银行在贷款投放和管理实践当中,会制订一系列严格条件来控制风险,相应的程序安排比较复杂。影视企业对此应予充分的理解,并予密切的配合。当年招商银行为了《集结号》的拍摄,给华谊公司提出了5000万元贷款,对贷款的管理比较严格。贷款以每笔1000万元的方式发放5次,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采取循环报账制,即要求对方每月做出预算,并以发票的形式报销,结清了上月的账目后,再发放下月的贷款。为了监管资金用途,派专人到影片拍摄地跟踪检查拍摄过程,严格控制影片成本及支付进度。影片上映阶段,要求电影票房收入直接进入专设的监管账户。当然,关于影视企业配合与协助银行管理贷款的义务和责任,可在借贷合同中作出专节安排,以昭信守。
四、影视企业对社区的社会责任
影视企业应视服务社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尽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影视企业社区责任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救困、支持中小学教育、参与各类赈灾活动、组织慈善和志愿活动等等。考虑到影视企业的资本实力相对雄厚,如电影制片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电影技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电影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电影院线公司的财力往往更为可观,所以应当对社区加大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而且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培养“造血”能力方面,即通过培训和引导提高社区居民的工作技能和教育水平。 在对企业住所地社区及外景地社区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影视企业应当留意法律的现行规定,以期享有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影视企业应当尽可能安置社区残疾人员就业,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也能享有高达100%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影视企业捐赠支持社区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活动以及社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事业,应是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进行。影视企业应鼓励其高管和员工回馈社区,尤其是鼓励他们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以及位于同一社区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并获得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至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维护社区安全方面,影视企业应当为所当为,并且大有可为。在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影视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并尽量与社区建立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机制,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灾地图和应急避难包,帮助社区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在监测与预警阶段,影视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积极参与社区预警机制的建构,包括组织系统、咨询系统及监测系统的建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体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区秩序;在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恢复式重建与开发式重建,尽力为社区受灾群众提供物质上的援助和心理上的辅导。
五、影视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
任何企业都应践行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影视企业也不例外。与其他企业一样,影视企业有义务向政府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近年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业将采用6%的低档税率。以影院为例,其采购的设备多缴纳了17%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实惠。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和播映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作为上游企业的制作方和发行方需要给下游的院线企业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下游企业抵扣之用。影视企业应当尽快研习增值税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新的纳税申報流程,尤应慎防虚开、虚抵扣等情况发生,避免增值税发票犯罪。
除了向政府履行按章纳税义务之外,影视企业基于行业特性,还须对政府履行独特而又重要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政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在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方面,影视企业责无旁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国内的影视企业,应当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致力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创作,致力于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文艺精品,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支持。
在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方面,影视企业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影视企业应把创新精神贯穿于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全过程,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革命文化传统,学习借鉴国外影视创新有益成果,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增强艺术产品时代感和吸引力。尤应强调的是,国内影视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交流,通过产品输出、服务输出、版权输出、资本输出等路径,大力实施“走出去”工程 ,依托更好的艺术质量与更高的审美价值,把国产主流电影建构的国家形象传播至海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真正走向世界。
注释:
[1]参见赵阳、徐宝祥编著:《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85页。
[2]参见赵阳、徐宝祥编著:《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76页。
[3]参见高颖、杨舒:《华谊兄弟——“中国的时代华纳”之梦》,《文化产业导刊》2012年第9期,第63页。
[4]参见姜维、陈盼盼:《华策影视:中国电视剧第一股》,《文化产业导刊》2013年第3期,第31页。
[5]岳淼:《海峡两岸电影产业合作发展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第58页。
[6]王海英:《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第75页。
作者简介:董海燕(1973-),女,汉族,浙江湖州人,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音乐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音乐艺术、影视艺术及文化产业管理。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演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4YS2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