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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1999年第9期刊登了崔涛同志的《对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不同看法卜文(以下简称“崔文”)。本人认为,崔文的观点有失妥当。根据税法的规定,接受捐赠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一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不计入收入总额,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如折旧)也不应在税前扣除,而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