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释明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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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国外已被广泛适用,它的行使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探讨。
  【关键词】 释明权;辩论主义;诉讼模式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它本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理论或立法上使用的术语,是指法院在听取辩论时,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完全和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还对所争执的事实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具体而言,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询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释明权并非法院为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而产生的职权,其实质是法院为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
  
  1 释明权制度在国外的实践
  
  释明权制度最初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自由放任倾向,即消除在法院不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古典主义的弊端而提出来的诉讼指挥权制度。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结构中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实行辩论主义。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意识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忽略了法官职权指挥诉讼的作用,势必影响诉讼效率甚至可能带来实体的不公。因此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便规定了释明。此外,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890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明确规定。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如美国,其联邦诉讼规则第16条所创立的审查会议中由法官主导并行使释明权以明晰诉讼争点、整理证据、排除无根据的请求或答辩、补互诉答书状等立法内容,也应被看作是其接受释明权的表现。
  
  2 释明权的诉讼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均有其存在的价值,释明权制度也不例外,它有其特定的诉讼价值。
  2.1 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价值。司法实体公正实质上是通过司法恢复正义,即使得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这就必然要求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完整。如果证据不确实充分,法院就不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不能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本来面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事,对于应提出的证据,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要提出而未提出时,法院及时行使释明权,启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2.2 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公正的要素至少包括司法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自治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自愿性与可选择性等六项。释明权制度使得程序平等性得到充分体现。程序的平等性表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可以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诉讼经验丰富,而另一方诉讼经验欠缺,一方聘请律师,而另一方未聘请律师,或者一方富有法律知识或是法律专家,而另一方是文盲或法盲,那么,一方当事人由于无法律知识,欠缺诉讼经验又未聘律师,因而根本说不清自己的主张或者不知道提出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平等的。此时法院行使释明权,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完整清楚,提出其应提出的证据,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正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得到充分保障。
  
  3 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若干思考
  
  3.1 释明权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起诉、反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
  3.2 释明权的范围:①诉讼请求不清楚的释明。对诉讼请求数额、选择性的诉讼请求,或者庭审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必须令当事人予以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则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与反驳,二则使法院不明当事人的真意而难以作出判决。②当事人主张的原因不明的释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因不同,直接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当事人请求原因是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就适用何种法律予以裁判。③陈述不明的释明。如未陈述法律要件之事实,令当事人作出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补充陈述;对当事人离开诉讼请求的主题,也应予以释明,告之其围绕着诉讼请求之内容。④证据材料不充分的释明。证明责任本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 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就应当承担败诉风险。但是如果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而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材料,此时,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启发他提供充足的证据。
  3.3 行使释明权的时机。释明权行使的时机应当是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只是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释明权行使的内容各有侧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官就应告之诉讼的要求,诉状书写的规范、诉讼权利、针对诉讼请求应当提供的证据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官着重释明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在庭审阶段中,释明的内容则是全方位的;在裁判作出后,执行中也有法官释明权行使的问题。
  3.4 释明权与法官的素质要求。释明权的行使,要求法官有较高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可能使释明权得不到行使,或得不到恰如其分的行使,还可能因行使不当导致司法不公。
  
  参考文献
  [1]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罗杰珍.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第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王甲乙.阐明权[M].第1版.中国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5]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第1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6] 石志泉.民事诉讼法释义[M].第1版.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87
  收稿日期:20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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