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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营性利组织的营利行为日渐普遍的情况之下,司法实践必将面临对各种营利行为的有效性判断。从平衡非营利性组织营利行为所带来的利弊这一角度,可以分主体、内容、目的三个层次对非营利性组织营利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为适应社会团体等组织现实的发展需要,还应建立附条件许可的立法模式,使法律上的判断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