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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用法律给公共视听“屏幕”立规矩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其中就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