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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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越过汉唐而言宋之家庭
  家庭如一个人一样,探索着前行,有初民的群婚,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便有那么多的感天而生的故事;有尧舜时期的一夫多妻,有秦汉的婚姻家庭;有魏晋的性与婚姻家庭开放……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的探索,何为对,无知?何为错,不晓?但人类就这样的前行。我们只有找到现代人能够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既然你选择了家庭,生育了儿女,你就忠贞于家庭,忠诚于社会。然当脚步迈进宋代便是中国家族社会的中衰与复兴时期。
  周以礼示人,由此而得礼仪之邦,而宋代以法治人,尤其在家庭上都规定了特别严格的法律条文。宋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巳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这一条条的规定,令人窒息,将父母在不远游以法的形式规定,宋代是家的真正维护者。
  严惩不孝之子,更是严峻:如果殴打祖父母,父母的子孙要受绞刑,而殴打父母的则要斩首,过失杀父母的,流放三千里以外,将父母打伤的,要受三年的徒刑。宋朝的这些法令弥补了礼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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