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视角转换的社会原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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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法律理论的研究重心发生了两次转变,即从“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的转变。但这两次转变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因为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促成的,具有历史必然性。由此也说明了,观念和理论的变化,必然有潜藏在其背后的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就是观念和理论发展的逻辑,法学理论如此,其他社会观念和理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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