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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完善、人们索赔意识的提高,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必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责任风险,而当前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保险公司必须认识到责任保险特殊的社会管理功能,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发和完善责任保险,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007年6月15日凌晨五点十分,广东九江大桥南段近200米桥面遭运沙船撞击跨塌,事故造成4辆汽车坠落江中,肇事船上两人受轻伤,另有9人失踪。九江大桥业主投保了300万元赔偿限额的公众责任保险,但是300万元的赔偿限额并不能满足此次事故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只能减轻业主对第三者的赔偿压力。假如事故发生时间是往后推两三小时的上班高峰时段,业主的赔偿责任将会是天文数字!关于路桥的公众责任保险,路桥公司须引以为戒,积极妥善安排风险分散,本文就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和保险安排进行论述,寄望能给路桥公司的保险安排一些启示。
一、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是业主或者他人(加害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者的损害,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需由业主或者加害人承担,这就是一般所称的责任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责任风险的概念越来越清晰,对因为责任风险引起的索赔意识越来越强,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活动都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方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仅是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还包括无过错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引起的损害赔偿通常不存在上限,而且范围极广(涉及财产损失、后果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和没有标准量化。在经济发达、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里,法律越来越强调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责任方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巨额赔款的案例已司空见惯,如2000年7月25日在巴黎戴高乐国际机场发生的“协和”式客机坠毁事件,法国航空公司向失事遇难的每位乘客的家属给予大约200万欧元赔偿,这个赔偿数额远远高出了《华沙公约》体系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款。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判例对责任事故也逐渐提高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幅度。2004年5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明确了赔偿细则和加大了赔偿幅度,如将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二十年计算(原来是十年),而且明确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等等,责任事故、赔偿的细则将越来越明确。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观念的强化,责任风险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责任风险只有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才能分散和化解。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对路桥公司来说,责任保险就是路桥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在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这部分的
赔偿责任一般还包括因意外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路桥的责任保险安排与存在的缺陷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几乎所有公众场合经营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的经营者、所有者(包括路桥公司)都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将自身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很少的保险费代价换取原本难以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把不确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固定的成本核算使日常经营稳定下来,对于政府来说,公众责任保险可以确保在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令人欣慰的是九江大桥也安排了公众责任保险,虽然限额不大,但也说明了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在慢慢普及和发展。
但是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对于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如上所述案例,北美的司法体系对有过失的责任人常常采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等不予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的即依法应负的责任,而且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还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不是很普遍,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的问题是赔偿限额太低和司法管辖过窄,需要被保险人或业主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其他途径来分散和消化这些风险。
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候或者事故发生前无法确定,只有在发生事故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合同都约定一定的赔偿限额。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通过强制的方式推广无限额的责任保险,非强制的商业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因为需要适应法律和现实需求而往往限额巨大。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因为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在公众责任保险的实务中,责任的赔偿限额一般都比较低。以“九江大桥”的公众责任保险为例,其赔偿限额仅为300万元,如果发生特大事故,如此低的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被保险人仍需承担巨额的赔偿压力。
司法管辖在责任保险中非常重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保险活动包括争议处理都要受到《保险法》的规范。责任保险的赔偿存在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受害者向被保险人依法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我国的责任保险实务中规定了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纠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国内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如果涉及到境外人士在国内经商旅游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中国的司法管辖来理赔和处理争议,但是事故中涉及的外籍人士也可能在其所在国提出索赔或诉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境外的司法管辖,境外诉讼的赔偿责任可能比国内判决高很多。
三、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对策
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关注程度的增加以及司法体系的认识变化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而波动幅度往往高于物质财产的市场价格变化;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承担高额或者无限额的责任保险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需求越大,保险人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为了保障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也需要将这些巨额风险分散或者转移,除了传统的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巨额责任外,保险人可以在经营中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分层承保方式
由于责任限额的不断提高直至无限额责任的普及,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将投保人全额的限额责任分层承保,即将赔偿限额分解成不同的层次即分层承保方式,如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十亿元分解成0.5亿、1.5亿、3亿、5亿元四个层次,然后由不同承保理念的承保人投保。这种方式类似超赔再保险的分层再保险,因为投保过程由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协商完成,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后再安排分保,故仍然属于直接保险业务,并不是再保险。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与赔偿限额的非线性关系,承保高层责任的承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比低层的承保人要低很多。分层承保方式的赔偿责任是从底层逐步向上的,虽然涉及多家保险人,但保险标的分成了不同的部分,所以并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2. 确定合理的免赔额
免赔额是承保人为了提高效率、便于科学的经营管理而设置的,并不是承保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承保条件。但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往往会涉及大额或巨额索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控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索赔次数)和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国际保险市场一般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采用免赔额,免赔额只针对财产损失,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我国保险界也应该采用免赔额只适用财产损失的做法。
3. 法律费用保险
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程序,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是责任保险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市场常用的责任保险条款都把诉讼费用列为保险责任,如果赔偿案涉及到国外的司法管辖,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巨额的法律费用问题,就是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法律费用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国际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单独的法律费用保险,这种保险可以避免各种诉讼产生的巨额法律费用对保险人经营活动的影响,我国保险界也需正视这种保险,尽快开发以适应投保人的需求。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2007年6月15日凌晨五点十分,广东九江大桥南段近200米桥面遭运沙船撞击跨塌,事故造成4辆汽车坠落江中,肇事船上两人受轻伤,另有9人失踪。九江大桥业主投保了300万元赔偿限额的公众责任保险,但是300万元的赔偿限额并不能满足此次事故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只能减轻业主对第三者的赔偿压力。假如事故发生时间是往后推两三小时的上班高峰时段,业主的赔偿责任将会是天文数字!关于路桥的公众责任保险,路桥公司须引以为戒,积极妥善安排风险分散,本文就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和保险安排进行论述,寄望能给路桥公司的保险安排一些启示。
一、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是业主或者他人(加害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者的损害,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需由业主或者加害人承担,这就是一般所称的责任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责任风险的概念越来越清晰,对因为责任风险引起的索赔意识越来越强,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活动都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方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仅是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还包括无过错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引起的损害赔偿通常不存在上限,而且范围极广(涉及财产损失、后果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和没有标准量化。在经济发达、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里,法律越来越强调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责任方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巨额赔款的案例已司空见惯,如2000年7月25日在巴黎戴高乐国际机场发生的“协和”式客机坠毁事件,法国航空公司向失事遇难的每位乘客的家属给予大约200万欧元赔偿,这个赔偿数额远远高出了《华沙公约》体系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款。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判例对责任事故也逐渐提高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幅度。2004年5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明确了赔偿细则和加大了赔偿幅度,如将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二十年计算(原来是十年),而且明确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等等,责任事故、赔偿的细则将越来越明确。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观念的强化,责任风险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责任风险只有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才能分散和化解。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对路桥公司来说,责任保险就是路桥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在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这部分的
赔偿责任一般还包括因意外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路桥的责任保险安排与存在的缺陷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几乎所有公众场合经营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的经营者、所有者(包括路桥公司)都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将自身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很少的保险费代价换取原本难以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把不确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固定的成本核算使日常经营稳定下来,对于政府来说,公众责任保险可以确保在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令人欣慰的是九江大桥也安排了公众责任保险,虽然限额不大,但也说明了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在慢慢普及和发展。
但是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对于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如上所述案例,北美的司法体系对有过失的责任人常常采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等不予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的即依法应负的责任,而且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还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不是很普遍,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的问题是赔偿限额太低和司法管辖过窄,需要被保险人或业主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其他途径来分散和消化这些风险。
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候或者事故发生前无法确定,只有在发生事故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合同都约定一定的赔偿限额。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通过强制的方式推广无限额的责任保险,非强制的商业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因为需要适应法律和现实需求而往往限额巨大。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因为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在公众责任保险的实务中,责任的赔偿限额一般都比较低。以“九江大桥”的公众责任保险为例,其赔偿限额仅为300万元,如果发生特大事故,如此低的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被保险人仍需承担巨额的赔偿压力。
司法管辖在责任保险中非常重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保险活动包括争议处理都要受到《保险法》的规范。责任保险的赔偿存在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受害者向被保险人依法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我国的责任保险实务中规定了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纠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国内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如果涉及到境外人士在国内经商旅游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中国的司法管辖来理赔和处理争议,但是事故中涉及的外籍人士也可能在其所在国提出索赔或诉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境外的司法管辖,境外诉讼的赔偿责任可能比国内判决高很多。
三、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对策
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关注程度的增加以及司法体系的认识变化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而波动幅度往往高于物质财产的市场价格变化;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承担高额或者无限额的责任保险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需求越大,保险人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为了保障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也需要将这些巨额风险分散或者转移,除了传统的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巨额责任外,保险人可以在经营中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分层承保方式
由于责任限额的不断提高直至无限额责任的普及,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将投保人全额的限额责任分层承保,即将赔偿限额分解成不同的层次即分层承保方式,如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十亿元分解成0.5亿、1.5亿、3亿、5亿元四个层次,然后由不同承保理念的承保人投保。这种方式类似超赔再保险的分层再保险,因为投保过程由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协商完成,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后再安排分保,故仍然属于直接保险业务,并不是再保险。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与赔偿限额的非线性关系,承保高层责任的承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比低层的承保人要低很多。分层承保方式的赔偿责任是从底层逐步向上的,虽然涉及多家保险人,但保险标的分成了不同的部分,所以并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2. 确定合理的免赔额
免赔额是承保人为了提高效率、便于科学的经营管理而设置的,并不是承保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承保条件。但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往往会涉及大额或巨额索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控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索赔次数)和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国际保险市场一般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采用免赔额,免赔额只针对财产损失,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我国保险界也应该采用免赔额只适用财产损失的做法。
3. 法律费用保险
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程序,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是责任保险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市场常用的责任保险条款都把诉讼费用列为保险责任,如果赔偿案涉及到国外的司法管辖,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巨额的法律费用问题,就是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法律费用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国际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单独的法律费用保险,这种保险可以避免各种诉讼产生的巨额法律费用对保险人经营活动的影响,我国保险界也需正视这种保险,尽快开发以适应投保人的需求。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