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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管制工作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判决少和执行难。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如下:从客观方面讲,主要有:第一,执行管制缺乏组织保证。我国现行刑法第33条规定:“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可以将判处管制的罪犯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罪犯原属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保委员会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