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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几千年来,位于世界东方的我们,比起西方渊源流传的法治思想,更能引起我们的共鸣,左右我们的行为,占据我们内心主导思想的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积淀的中国传统文化。等级伦理、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传统文化观念对法治的影响至今根深蒂固。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和谐社会
一、回顾历史——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所创造的并且一直为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源远流长、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是在中华文明的演化过程中,由集体创造的能够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可以说是我历史长河中出现的各类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整体表现。
(二)中国传统文化特征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凝聚内敛。中国传统文化对内部凝聚力的强调有目共睹,其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有机联系起个人与他人、群体、自然三者;第二,兼收并蓄。尽管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对外交往在很长时间内受到了限制,但对于外来的佛学等思想还是实现了兼容;第三,经世致用。儒学以天人之际为出发点,以修身、治国、平天下为落脚点,传统文化自然也吸收了这一内核,强调人应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
二、发展趋势——现代法治思想的解读
(一)法治概念
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和宪政紧密相连,二者缺一不可。法治的内涵不仅包括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包括法律对法治的支配。法治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既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也是社会群体的一套价值体系。
(二)法治:一种生活方式
社会生活需要秩序,而能否创造良好的秩序又取决于每一个社会人是否依循某种规则进行社会活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是个人与他人、集体或者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默契,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调节方式。而就目前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法治越来越被承认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因为人情思想的慎重,中国法治因素一直以来比较薄弱,所以现代法治模式的生成其实是从西方社会演化而来的。
三、分析现状——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和谐思想与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把“和谐”奉为社会终极目标的一个体现便是以礼入法、礼法结合,这在诉讼中就演化为“息讼”和“以和为贵”的态度。也是因此,和解制度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与现代的和解仅有少许出入。因为古代的诉讼多起因于邻里纠纷,所以立法上采用和解制度主张能息则息,尽量减少诉讼。这在当今我们看来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和谐思想都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而这些与当时我国社会民生、基本国情也是相适应的,这也能为后世的我们带来可取之处。
(2)礼治与民法。“礼治文化”是中国文化与社会能够数千年延续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礼治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社会中的人们之间以深厚的人类道德感情来维系彼此间的联系。这种道德感情充满人情味、温情脉脉,无私的与温和。这就与西方理性、契约社会的陌生、自私、冰冷的性格截然不同。“礼治文化”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中的人不应理性计较自己权利的得与失,即古语所说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这一道理。而这一重要特征与西方契约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把理性精神与计较私利的原则扩张到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使处于社会中的人们逐步变成一种精于算计的冷漠的理性动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只强调法律权利关系,是格格不入的。
以为代表所体现的社会联系中的无私与温和,恰好可以弥补因为“契约原则”以人类自私、冰冷为基础而带来的一个过于冷漠、理性社会的不足。因此,从民法上讲,“礼治文化”温情脉脉的特征,是我们所追求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不过“礼乐文化”的极端情况也会导致因漠视私利而抹杀人之个性、阻碍社会发展,这也值得后世的我们注意。
(二)消极影响
(1)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然而,过去的中国一直比较传统,尊重礼法,加之中华民族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共同体,所以很多时候政府基本不会过多干预民间社会。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人们往往会通过民间的各种道德约束、伦理规则或者风俗习惯来调整其社会生活。而这样的秩序,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一般来讲,在专制社会,法典、律法仅仅作为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所以,在专制历史绵长的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工具主义的性质和由此带来的民众意识十分强烈,这一现象使得人们难以对法律产生类似于信仰之类的神圣情感,因此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2)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今中外,只要是建立了专制政治,其目的都是为求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稳定,因此都会以整体为本位,整体被视作起点、核心与目的,整体的利益至高无上。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导致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
四、立足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
自由与秩序这一对矛盾一直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是如此。依法治国,是在人治与法治文化冲突中的理性选择,是对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的寻求。这也成为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当下中国的法治要求社会能够做到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充分利用利益激励去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以及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利用法制。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方面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其有利方面为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带来积极影响,其弊端也为我国推行法治带来了诸多压力与阻力。为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及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积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予以保留与传承;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消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坚决摒弃并移除。努力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方式,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连接人们内心通往法治信仰的桥梁,使中国传统文化为我国当代民主法治建设所服务。
参考文献:
[1]尹晋华.法律的真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张岂之.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和谐社会
一、回顾历史——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所创造的并且一直为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源远流长、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是在中华文明的演化过程中,由集体创造的能够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可以说是我历史长河中出现的各类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整体表现。
(二)中国传统文化特征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凝聚内敛。中国传统文化对内部凝聚力的强调有目共睹,其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有机联系起个人与他人、群体、自然三者;第二,兼收并蓄。尽管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对外交往在很长时间内受到了限制,但对于外来的佛学等思想还是实现了兼容;第三,经世致用。儒学以天人之际为出发点,以修身、治国、平天下为落脚点,传统文化自然也吸收了这一内核,强调人应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
二、发展趋势——现代法治思想的解读
(一)法治概念
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和宪政紧密相连,二者缺一不可。法治的内涵不仅包括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包括法律对法治的支配。法治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既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也是社会群体的一套价值体系。
(二)法治:一种生活方式
社会生活需要秩序,而能否创造良好的秩序又取决于每一个社会人是否依循某种规则进行社会活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是个人与他人、集体或者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默契,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调节方式。而就目前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法治越来越被承认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因为人情思想的慎重,中国法治因素一直以来比较薄弱,所以现代法治模式的生成其实是从西方社会演化而来的。
三、分析现状——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和谐思想与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把“和谐”奉为社会终极目标的一个体现便是以礼入法、礼法结合,这在诉讼中就演化为“息讼”和“以和为贵”的态度。也是因此,和解制度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与现代的和解仅有少许出入。因为古代的诉讼多起因于邻里纠纷,所以立法上采用和解制度主张能息则息,尽量减少诉讼。这在当今我们看来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和谐思想都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而这些与当时我国社会民生、基本国情也是相适应的,这也能为后世的我们带来可取之处。
(2)礼治与民法。“礼治文化”是中国文化与社会能够数千年延续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礼治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社会中的人们之间以深厚的人类道德感情来维系彼此间的联系。这种道德感情充满人情味、温情脉脉,无私的与温和。这就与西方理性、契约社会的陌生、自私、冰冷的性格截然不同。“礼治文化”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中的人不应理性计较自己权利的得与失,即古语所说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这一道理。而这一重要特征与西方契约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把理性精神与计较私利的原则扩张到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使处于社会中的人们逐步变成一种精于算计的冷漠的理性动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只强调法律权利关系,是格格不入的。
以为代表所体现的社会联系中的无私与温和,恰好可以弥补因为“契约原则”以人类自私、冰冷为基础而带来的一个过于冷漠、理性社会的不足。因此,从民法上讲,“礼治文化”温情脉脉的特征,是我们所追求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不过“礼乐文化”的极端情况也会导致因漠视私利而抹杀人之个性、阻碍社会发展,这也值得后世的我们注意。
(二)消极影响
(1)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然而,过去的中国一直比较传统,尊重礼法,加之中华民族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共同体,所以很多时候政府基本不会过多干预民间社会。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人们往往会通过民间的各种道德约束、伦理规则或者风俗习惯来调整其社会生活。而这样的秩序,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一般来讲,在专制社会,法典、律法仅仅作为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所以,在专制历史绵长的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工具主义的性质和由此带来的民众意识十分强烈,这一现象使得人们难以对法律产生类似于信仰之类的神圣情感,因此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2)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今中外,只要是建立了专制政治,其目的都是为求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稳定,因此都会以整体为本位,整体被视作起点、核心与目的,整体的利益至高无上。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导致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
四、立足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
自由与秩序这一对矛盾一直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是如此。依法治国,是在人治与法治文化冲突中的理性选择,是对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的寻求。这也成为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当下中国的法治要求社会能够做到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充分利用利益激励去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以及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利用法制。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方面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其有利方面为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带来积极影响,其弊端也为我国推行法治带来了诸多压力与阻力。为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及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积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予以保留与传承;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消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坚决摒弃并移除。努力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方式,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连接人们内心通往法治信仰的桥梁,使中国传统文化为我国当代民主法治建设所服务。
参考文献:
[1]尹晋华.法律的真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张岂之.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