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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的历史并不长。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出于国家对组织责任的顾忌和对各自利益的考虑,法人责任在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多数与国家有关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还是相当困难的,应通过缔约国国内法间接实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规范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