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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国务院在总结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非法使用童工的实际状况修订而成.它的修订颁行,必将在保护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劳动管理秩序,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其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部分内容有探讨、完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