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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霜霜(1989-),女,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为规范各国技术贸易措施的使用,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议》,其中SPS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关税措施已被广泛采用,在《SPS协定》开篇即阐明了协定一方面维护了各成员国实施适当的动植物卫生健康水平的权利,是各成员国阻却食品风险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将这种权利滥用为保护主义壁垒,保障贸易的自由化,而风险评估原则作为《SPS协定》重要的原则之一,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关键词:《SPS协定》;风险;风险评估
SPS措施(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与安全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性措施,《SPS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了各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时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由此建立了SPS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联系,风险评估原则作为《SPS协定》重要的原则之一,从字面上看,体现了一种公平性,但由于其风险内容的复杂性、科学认知的有限性、评估方法的差异性,导致了风险评估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研读条文、不断从实践应用中分析风险评估,以期真正做到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
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曾经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的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制度,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①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争议案件的不断解读,极大丰富了风险评估原则的内涵。
一、荷尔蒙牛肉案概述
WTO成立后的第一个涉及《SPS协议》的贸易争端案件是荷尔蒙牛肉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有关条款的分析、解释及所作裁定,对我们解读《SPS协议》的有关条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1989年,欧共体对美国和加拿大以六种荷尔蒙促进生长的牛肉实施了进口禁止,起因是意大利的婴儿在吃了含有牛肉成分的食品后,出现了明显的不适特征,经过调查发现饲养者为了经济利益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荷尔蒙作为催化剂对肉牛进行催肥,欧共体为了保护欧共体消费者的健康,采取了此项禁止措施,这项措施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牛肉生产者造成了很大影响,美国和加拿大声称其牛肉中荷尔蒙含量极低,不会造成健康危害。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种种问题,双方经多轮磋商后虽然暂时缓解贸易摩擦,但该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996年,美国和加拿大以欧共体违反《SPS协定》为由,要求WTO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认为,认为欧共体采取的SPS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缺乏合理性,导致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欧共体不服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1998年1月,上诉机构提交报告,支持专家组的大部分论点及结论。
二、风险和风险评估解析
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何为“风险”加以明确。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sps协定》针对的范围,风险指的是指在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方面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1、风险是可确定的
IPPC和FAO的专家曾对风险进行了界定,认为风险是一种以一系列固定标准为基础的(basedonfixederiteria)、可测量的(measurable)、客观(objeetive)事物,从风险的特征上看风险可测量的且是客观的,是否存在风险,及风险的大小,及采取何种措施有效防范风险都是可以确定的。“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科学的内在属性,是某种现象被解释时采用的方法、工具、或实验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②但是基于理论性风险所作的风险评估因为依据理论性假设为前提而使其不能被采信。在“荷尔蒙牛肉案”中,在案件发生的当下,有很多权威实验表明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适当使用荷尔蒙的情况下来促进牛肉生产是安全的,欧共体据此提出,如果存在某些美国生产者滥用荷尔蒙来刺激肉牛生长,那么欧共体消费者可能会面临健康危害风险。但是上诉机构在报告中并没有接受欧共体的这一主张。其原因并不是否认滥用荷尔蒙所生产的牛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而是在于欧共体没有提供美国生产者可能滥用荷尔蒙的相关风险评估报告。综上所述风险如果不是确定的,那么风险评估就无从谈起,SPS措施也就没有相应风险评估作为支撑,也就没有合法性。
2、风险评估的步骤分析
在附件A中对风险评估下了定义,它主要是依照风险的来源不同对风险评估加以分类,一是源于病虫害的风险,一种是源于食品、饮料或饲料的风险。对于害虫或疫病的风险,主要针对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进行评价;而对于第二种源于食品的风险则是要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的不利影响。
对源于食品的风险评估,荷尔蒙牛肉案同样对此问题表明了其观点,即针对此种情形的风险评估可以分为两个步骤;(1)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2)如果不利影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评估不利影响发生的潜在性。
对于源于病虫害的风险,在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列举了有关病虫害风险的评估应该考虑的因素:(1)明确病害传入境内、在境内定居或传播的病害种类及其产生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影响;(2)评估这些病害进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3)评价如果采取相应的SPS措施之后,这些病害进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
由此看出,对“来自食品的风险”和对“病虫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存在显著区别:对来病虫的风险评估更为复杂,所涉猎的情况更为广泛,它不仅要求确定风险类型,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还要分析潜在的生物和经济性后果,及其分析采取SPS措施后防范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评估可考虑的因素
《SPS协定》第5.2中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该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这是协定规定的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考虑在内的因素,那对于未具体规定的其他因素是否考虑在内?在协定的第5条第1款中有此规定SPS措施应“以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具体到分析“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欧共体—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认为,这条规定指出,成员方在遵守第5条第1款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于其他因素,诸如消费者关注、社会价值判断、政治因素、消费者信心、地区风俗习惯、贸易保护因素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对风险评估产生影响,我们也应该纳入考虑的范围。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频繁受阻于别国的SPS措施,使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均遭受重创,因此,我国应加强对《SPS协定》的研究,结合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更好的分析应用《SPS协定》,以期在国际贸易中避免变相的贸易限制,利用协定中给各成员的权利捍卫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WTO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②Appellate Body Report,Japan-Apples,para241.
参考文献:
[1]葛志荣.《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理解》.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2]韩立余.《GATT/WTO案例与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肖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③鲍志才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评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晓君主编:《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典型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摘要:为规范各国技术贸易措施的使用,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议》,其中SPS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关税措施已被广泛采用,在《SPS协定》开篇即阐明了协定一方面维护了各成员国实施适当的动植物卫生健康水平的权利,是各成员国阻却食品风险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将这种权利滥用为保护主义壁垒,保障贸易的自由化,而风险评估原则作为《SPS协定》重要的原则之一,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关键词:《SPS协定》;风险;风险评估
SPS措施(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与安全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性措施,《SPS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了各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时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由此建立了SPS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联系,风险评估原则作为《SPS协定》重要的原则之一,从字面上看,体现了一种公平性,但由于其风险内容的复杂性、科学认知的有限性、评估方法的差异性,导致了风险评估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研读条文、不断从实践应用中分析风险评估,以期真正做到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
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曾经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的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制度,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①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争议案件的不断解读,极大丰富了风险评估原则的内涵。
一、荷尔蒙牛肉案概述
WTO成立后的第一个涉及《SPS协议》的贸易争端案件是荷尔蒙牛肉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有关条款的分析、解释及所作裁定,对我们解读《SPS协议》的有关条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1989年,欧共体对美国和加拿大以六种荷尔蒙促进生长的牛肉实施了进口禁止,起因是意大利的婴儿在吃了含有牛肉成分的食品后,出现了明显的不适特征,经过调查发现饲养者为了经济利益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荷尔蒙作为催化剂对肉牛进行催肥,欧共体为了保护欧共体消费者的健康,采取了此项禁止措施,这项措施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牛肉生产者造成了很大影响,美国和加拿大声称其牛肉中荷尔蒙含量极低,不会造成健康危害。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种种问题,双方经多轮磋商后虽然暂时缓解贸易摩擦,但该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996年,美国和加拿大以欧共体违反《SPS协定》为由,要求WTO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认为,认为欧共体采取的SPS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缺乏合理性,导致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欧共体不服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1998年1月,上诉机构提交报告,支持专家组的大部分论点及结论。
二、风险和风险评估解析
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何为“风险”加以明确。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sps协定》针对的范围,风险指的是指在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方面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1、风险是可确定的
IPPC和FAO的专家曾对风险进行了界定,认为风险是一种以一系列固定标准为基础的(basedonfixederiteria)、可测量的(measurable)、客观(objeetive)事物,从风险的特征上看风险可测量的且是客观的,是否存在风险,及风险的大小,及采取何种措施有效防范风险都是可以确定的。“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科学的内在属性,是某种现象被解释时采用的方法、工具、或实验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②但是基于理论性风险所作的风险评估因为依据理论性假设为前提而使其不能被采信。在“荷尔蒙牛肉案”中,在案件发生的当下,有很多权威实验表明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适当使用荷尔蒙的情况下来促进牛肉生产是安全的,欧共体据此提出,如果存在某些美国生产者滥用荷尔蒙来刺激肉牛生长,那么欧共体消费者可能会面临健康危害风险。但是上诉机构在报告中并没有接受欧共体的这一主张。其原因并不是否认滥用荷尔蒙所生产的牛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而是在于欧共体没有提供美国生产者可能滥用荷尔蒙的相关风险评估报告。综上所述风险如果不是确定的,那么风险评估就无从谈起,SPS措施也就没有相应风险评估作为支撑,也就没有合法性。
2、风险评估的步骤分析
在附件A中对风险评估下了定义,它主要是依照风险的来源不同对风险评估加以分类,一是源于病虫害的风险,一种是源于食品、饮料或饲料的风险。对于害虫或疫病的风险,主要针对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进行评价;而对于第二种源于食品的风险则是要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的不利影响。
对源于食品的风险评估,荷尔蒙牛肉案同样对此问题表明了其观点,即针对此种情形的风险评估可以分为两个步骤;(1)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2)如果不利影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评估不利影响发生的潜在性。
对于源于病虫害的风险,在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列举了有关病虫害风险的评估应该考虑的因素:(1)明确病害传入境内、在境内定居或传播的病害种类及其产生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影响;(2)评估这些病害进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3)评价如果采取相应的SPS措施之后,这些病害进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
由此看出,对“来自食品的风险”和对“病虫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存在显著区别:对来病虫的风险评估更为复杂,所涉猎的情况更为广泛,它不仅要求确定风险类型,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还要分析潜在的生物和经济性后果,及其分析采取SPS措施后防范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评估可考虑的因素
《SPS协定》第5.2中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该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这是协定规定的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考虑在内的因素,那对于未具体规定的其他因素是否考虑在内?在协定的第5条第1款中有此规定SPS措施应“以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具体到分析“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欧共体—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认为,这条规定指出,成员方在遵守第5条第1款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于其他因素,诸如消费者关注、社会价值判断、政治因素、消费者信心、地区风俗习惯、贸易保护因素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对风险评估产生影响,我们也应该纳入考虑的范围。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频繁受阻于别国的SPS措施,使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均遭受重创,因此,我国应加强对《SPS协定》的研究,结合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更好的分析应用《SPS协定》,以期在国际贸易中避免变相的贸易限制,利用协定中给各成员的权利捍卫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WTO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②Appellate Body Report,Japan-Apples,para241.
参考文献:
[1]葛志荣.《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理解》.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2]韩立余.《GATT/WTO案例与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肖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③鲍志才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评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晓君主编:《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典型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