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回转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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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依申请或依职权,审查后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强制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因执行所得之不当利益的制度。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导致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执行依据错误。执行回转裁定中权利主体为原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为原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以原实际执行财产及孳息为限,行为、执行费等不应作为执行回转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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