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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受让人明知其欲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或股东资格有瑕疵,仍与转让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直接交付公司,进而填补转让股东未缴付的出资。在这种背景下,当受让人未能如约履行股款交付义务造成公司资本不实时,着手追究责任人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便引发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甚至直击公司治理的要害——公司资本重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