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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什么是欺诈,对消费者很实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现在已广为人知,其中规定可以索赔的事由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构成欺诈行为有3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二是客观上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三是受欺诈人陷入错误判断。国家工商局1996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的第50号令即(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