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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文学作品商业化时代的到来,人物角色的价值增加,经济效益明显,实践生活中文学作品人物角色侵权事件愈加频繁发生。人物角色是作者劳动所得的智力成果,理所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从“金庸诉江南著作权”案谈起,研究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强调人物角色版权问题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 文学作品 人物角色 版权保护
一、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一案引发的思考
2016年10月,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知名网络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及出版商。在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的人物名称几乎都来自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等文,《此间的少年》中故事情节和构思虽然讲述的是校园生活,但在其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甚至故事情节上与金庸笔下人物角色均有相似之处。金庸认为江南未经许可而大量使用其独创性元素,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因而状告作者江南及相关方。而对方的抗辩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小说的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构成侵权。该案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至此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小说人物角色是否构成版权保护对象的热议,也敲响了文学创作行业的警钟。
二、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人物角色含义
人物角色是作者在其作品中的一种塑造与构建。人物角色与现实生活中人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虚擬性,同时独创性也是人物角色的一大特征,常见的人物角色包括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影视作品人物角色和卡通动漫人物角色等。文学作品人物角色与其他人物角色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具有不可视性,当作者试图塑造某一人物角色时,通常需要通过文字描述和情节构成,以及其名称、性格、外貌、装扮、说话方式、行为方式等来展现。
(二)与人物角色相关的几个概念
1、虚构的人物角色。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为突出主旨或者有效表达情意,通常会通过联想与撮合,合理地虚构出一些角色、情节、故事等,增强文字的生动性和文章的渲染力,使其作品更加丰满。虚拟人物角色有其独特的魅力所在,一个虚拟的角色能够涵盖无限的可能性,也可以有更为广阔的视角,弥补生活经验的不足,增强情感体验。
2、真实的人物角色。除了完全虚构的人物角色,也有一部分人物角色取自于现实生活。作者时常以某一真实人物为原型,再加以酝酿、渲染,塑造出生动的角色,这样的角色更容易使人感同生受。
无论是虚构的人物角色,或是真实的人物角色,他们存在于作品中,只要具有独创性表达,是作者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可以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3、人物角色的姓名。人物角色的姓名不同于人物角色,一个完整的人物角色通常包括姓名、外貌、表情、性格、说话方式等等。与丰满的人物角色相比,单纯的人物角色姓名相对单调,几乎不能向读者传达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单纯的人物名称不具有可版权性,人物名称最主要的作用仅仅是标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但是由于表达空间十分小,而且组合而成的名称与他人相同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如果人物名称可版权的话,那么可能会出现后人在创作文学作品时无名可用的情形。我们在判定对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版权保护时,切不可与人物角色名称相混淆。
(三)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1、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价值。首先,人物角色凝聚了作者的心血、精力与创新,是作者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这种智力成果理所当然能产生归属于作者的权利。假设认同人物角色可以不被作者许可而任意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不利于作者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损害其创作积极性。
其次,人物角色是整个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其灵魂所在。现今极具商业价值的广告,不乏使用某一作品(大多是大热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来带动流量。比如张铁林以皇上一角为某中药品牌做广告,李若彤以小龙女一角为某手游代言等等,不可否认,人物角色能增加经济效益,并且效果不容忽视。
2、人物角色与整个作品融为一体。我们在研读某一作品的时候,看到的是作品的整体,包括故事情节、时代背景、人物角色等等。当然,最后的作品也并不等于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无法割裂。比如一提到令狐冲就自然而然想到《笑傲江湖》,一讲到《神雕侠侣》就不得不提杨过与小龙女,它们与作品的整体之间就如同血肉与躯体的存在。故而,对人物角色版权的保护对于整个作品的保护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必要性。
(四)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
1、是一种表达形式。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准确划分思想与表达却极为重要,此处需要引入著作权法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重要原则,即我们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人物名称、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要素,判断其是否落入“实质性相似”的范畴。
2、具有独创性。研究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首先要明确人物角色是否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而独创性恰恰揭示了智力成果的本质所在。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尽管不具可视性,但成功的角色通常是生动且立体的,作者投入其智力性劳动,通过描写行为方式、故事情节、社会关系等,使其丰满,这样的人物角色凝集了作者的心血、精力与创新,应当认定为是独创性的表达。
结 语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文学作品层出不穷,人物角色版权冲突将陆续上演。要在实践中把握好文学作品人物角色侵权问题,首先要明确具有版权特征的文学角色是能够受到版权保护的,在这个迫切需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决不能继续忽视对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华劼. 借用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创作的版权问题研究——美国判例研究的启示[J]. 江苏社会科学.2017(04).
[2] 黄斯蓓. 论文献角色的版权保护——由“同人文”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5).
[3] 姜 颖.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05).
【关键词】 文学作品 人物角色 版权保护
一、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一案引发的思考
2016年10月,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知名网络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及出版商。在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的人物名称几乎都来自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等文,《此间的少年》中故事情节和构思虽然讲述的是校园生活,但在其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甚至故事情节上与金庸笔下人物角色均有相似之处。金庸认为江南未经许可而大量使用其独创性元素,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因而状告作者江南及相关方。而对方的抗辩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小说的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构成侵权。该案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至此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小说人物角色是否构成版权保护对象的热议,也敲响了文学创作行业的警钟。
二、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人物角色含义
人物角色是作者在其作品中的一种塑造与构建。人物角色与现实生活中人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虚擬性,同时独创性也是人物角色的一大特征,常见的人物角色包括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影视作品人物角色和卡通动漫人物角色等。文学作品人物角色与其他人物角色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具有不可视性,当作者试图塑造某一人物角色时,通常需要通过文字描述和情节构成,以及其名称、性格、外貌、装扮、说话方式、行为方式等来展现。
(二)与人物角色相关的几个概念
1、虚构的人物角色。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为突出主旨或者有效表达情意,通常会通过联想与撮合,合理地虚构出一些角色、情节、故事等,增强文字的生动性和文章的渲染力,使其作品更加丰满。虚拟人物角色有其独特的魅力所在,一个虚拟的角色能够涵盖无限的可能性,也可以有更为广阔的视角,弥补生活经验的不足,增强情感体验。
2、真实的人物角色。除了完全虚构的人物角色,也有一部分人物角色取自于现实生活。作者时常以某一真实人物为原型,再加以酝酿、渲染,塑造出生动的角色,这样的角色更容易使人感同生受。
无论是虚构的人物角色,或是真实的人物角色,他们存在于作品中,只要具有独创性表达,是作者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可以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3、人物角色的姓名。人物角色的姓名不同于人物角色,一个完整的人物角色通常包括姓名、外貌、表情、性格、说话方式等等。与丰满的人物角色相比,单纯的人物角色姓名相对单调,几乎不能向读者传达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单纯的人物名称不具有可版权性,人物名称最主要的作用仅仅是标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但是由于表达空间十分小,而且组合而成的名称与他人相同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如果人物名称可版权的话,那么可能会出现后人在创作文学作品时无名可用的情形。我们在判定对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版权保护时,切不可与人物角色名称相混淆。
(三)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1、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价值。首先,人物角色凝聚了作者的心血、精力与创新,是作者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这种智力成果理所当然能产生归属于作者的权利。假设认同人物角色可以不被作者许可而任意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不利于作者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损害其创作积极性。
其次,人物角色是整个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其灵魂所在。现今极具商业价值的广告,不乏使用某一作品(大多是大热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来带动流量。比如张铁林以皇上一角为某中药品牌做广告,李若彤以小龙女一角为某手游代言等等,不可否认,人物角色能增加经济效益,并且效果不容忽视。
2、人物角色与整个作品融为一体。我们在研读某一作品的时候,看到的是作品的整体,包括故事情节、时代背景、人物角色等等。当然,最后的作品也并不等于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无法割裂。比如一提到令狐冲就自然而然想到《笑傲江湖》,一讲到《神雕侠侣》就不得不提杨过与小龙女,它们与作品的整体之间就如同血肉与躯体的存在。故而,对人物角色版权的保护对于整个作品的保护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必要性。
(四)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
1、是一种表达形式。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准确划分思想与表达却极为重要,此处需要引入著作权法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重要原则,即我们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人物名称、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要素,判断其是否落入“实质性相似”的范畴。
2、具有独创性。研究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首先要明确人物角色是否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而独创性恰恰揭示了智力成果的本质所在。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尽管不具可视性,但成功的角色通常是生动且立体的,作者投入其智力性劳动,通过描写行为方式、故事情节、社会关系等,使其丰满,这样的人物角色凝集了作者的心血、精力与创新,应当认定为是独创性的表达。
结 语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文学作品层出不穷,人物角色版权冲突将陆续上演。要在实践中把握好文学作品人物角色侵权问题,首先要明确具有版权特征的文学角色是能够受到版权保护的,在这个迫切需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决不能继续忽视对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版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华劼. 借用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创作的版权问题研究——美国判例研究的启示[J]. 江苏社会科学.2017(04).
[2] 黄斯蓓. 论文献角色的版权保护——由“同人文”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5).
[3] 姜 颖.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