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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认定必须符合上述四个基本要件,但同时还需考虑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如其损害事实并不以客观上已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必要,只要有造成损失的必然性即可,而在行为人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主观上无论故意或过失都构成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a.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b.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一)典型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可以称之为典型商标侵权行为,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是国际上通用的、为公众所公认、享有声誉的优质名牌商标,所以又可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我国已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我国商标法没有就驰名商标作出规定,既不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商标专用权的国际保护。驰名商标虽为国际公认,不过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也不相同,法学界也多有争论。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是不法侵权者长期觊觎的对象,更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的侵害,主要针对国内外的一些驰(著)名商标,这也是我们所说的“傍名牌”行为。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驰名商标进行肢解注册。如分别注册“四长”、“川虹”商标,在使用时将这两个商标并排使用在同一商品上,使其与四川长虹公司的驰名商标相类似。二是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即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淡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特殊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反向假冒行为和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在《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有所规定。从近年来反向假冒行为的查处情况来看,反向假冒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显性”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该行为明显的在商标标识上表示出了假冒的行为。第二种是“隐性”假冒行为。即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该行为无法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的行为人。
四、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律措施
(1)建立注册登记制度。经评选确认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注册登记簿”,以与一般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日期、认定程序、认定依据等有据可查,有利于监督和管理。
(2)适用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制度。也就是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即行为人即使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近似标识,或其他足以导致消费者认为是驰名商标的任何标记,也认定是侵权行为。
(3)建立严格的驰名商标标识印制存取的特别审批管理制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注册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制作制度,但“定点”数量甚多,很难管理。目前国内假冒商标和伪劣商品猖撅,其中商标标识印制失控也是一大原因。故对驰名商标标识的印制应采取“集中定点制”,由国家工商局在全国集中选定少数几个具备条件的厂家印制,建立严格的驰名商标标识印制档案;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定点印制厂家签订的印制驰名商标标识合同,必须报商标局审批,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其他一切非“定点”厂家,一律不得擅自印制;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印制厂家,还要建立严格的存取登记制,实行专人、专职、专项管理,严禁买卖和变相买卖。
(4)实行驰名商标侵权案的双向举证责任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规定,在审理侵权案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而,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被侵权,往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搜集被侵权的证据。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商标所有人事实上就被侵权开始的时间、侵权人采用的侵权方式、被侵权的地域范围以及损害程度等,很难作出全面而准确的判断和提供充分的证据。为了及时审结驰名商标侵权案,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即一旦发现驰名商标被侵权,驰名商标所有人如向工商局或向法院起诉,工商局或法院只要求原告(被侵权人)提供被侵权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即推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侵权人)则同时负举证责任,应就其自己的行为未构成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提供充分的反证,否则就认定为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准确而迅速地审结驰名商标侵权案,以保护驰名商标。
(5)采用加重处罚制度。国内市场,假冒商标和伪劣商品泛滥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其假冒的主要对象是驰名商标和名牌商标,国内有多少名牌,就有多少冒牌,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名牌厂商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驰名商标不仅是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它也是全社会所共同拥有的财富,是国家富强和声誉的标志之一。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不只是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实际也是侵害社会的行为。故而一旦发现有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除了对侵权人适用全额损害赔偿和重罚或重刑外,还应让侵权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包括侵权实施人、侵权策划人和法人代表等)承担连带责任。
(6)禁止转让和严格控制许可使用。对驰名商标应绝对禁止转让,对其许可使用也应严格控制。在许可使用方面,应建立特殊的许可使用程序、商品质量担保和审批制度。被许可人必须承担商品质量保证义务,并接受许可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全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的驰名商标,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地址,以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相区别。驰名商标所有人所获得的商品优质标记,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认定必须符合上述四个基本要件,但同时还需考虑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如其损害事实并不以客观上已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必要,只要有造成损失的必然性即可,而在行为人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主观上无论故意或过失都构成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a.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b.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一)典型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可以称之为典型商标侵权行为,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是国际上通用的、为公众所公认、享有声誉的优质名牌商标,所以又可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我国已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我国商标法没有就驰名商标作出规定,既不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商标专用权的国际保护。驰名商标虽为国际公认,不过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也不相同,法学界也多有争论。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是不法侵权者长期觊觎的对象,更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的侵害,主要针对国内外的一些驰(著)名商标,这也是我们所说的“傍名牌”行为。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驰名商标进行肢解注册。如分别注册“四长”、“川虹”商标,在使用时将这两个商标并排使用在同一商品上,使其与四川长虹公司的驰名商标相类似。二是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即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淡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特殊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反向假冒行为和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在《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有所规定。从近年来反向假冒行为的查处情况来看,反向假冒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显性”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该行为明显的在商标标识上表示出了假冒的行为。第二种是“隐性”假冒行为。即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该行为无法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的行为人。
四、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律措施
(1)建立注册登记制度。经评选确认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注册登记簿”,以与一般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日期、认定程序、认定依据等有据可查,有利于监督和管理。
(2)适用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制度。也就是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即行为人即使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近似标识,或其他足以导致消费者认为是驰名商标的任何标记,也认定是侵权行为。
(3)建立严格的驰名商标标识印制存取的特别审批管理制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注册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制作制度,但“定点”数量甚多,很难管理。目前国内假冒商标和伪劣商品猖撅,其中商标标识印制失控也是一大原因。故对驰名商标标识的印制应采取“集中定点制”,由国家工商局在全国集中选定少数几个具备条件的厂家印制,建立严格的驰名商标标识印制档案;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定点印制厂家签订的印制驰名商标标识合同,必须报商标局审批,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其他一切非“定点”厂家,一律不得擅自印制;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印制厂家,还要建立严格的存取登记制,实行专人、专职、专项管理,严禁买卖和变相买卖。
(4)实行驰名商标侵权案的双向举证责任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规定,在审理侵权案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而,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被侵权,往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搜集被侵权的证据。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商标所有人事实上就被侵权开始的时间、侵权人采用的侵权方式、被侵权的地域范围以及损害程度等,很难作出全面而准确的判断和提供充分的证据。为了及时审结驰名商标侵权案,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即一旦发现驰名商标被侵权,驰名商标所有人如向工商局或向法院起诉,工商局或法院只要求原告(被侵权人)提供被侵权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即推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侵权人)则同时负举证责任,应就其自己的行为未构成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提供充分的反证,否则就认定为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准确而迅速地审结驰名商标侵权案,以保护驰名商标。
(5)采用加重处罚制度。国内市场,假冒商标和伪劣商品泛滥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其假冒的主要对象是驰名商标和名牌商标,国内有多少名牌,就有多少冒牌,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名牌厂商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驰名商标不仅是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它也是全社会所共同拥有的财富,是国家富强和声誉的标志之一。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不只是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实际也是侵害社会的行为。故而一旦发现有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除了对侵权人适用全额损害赔偿和重罚或重刑外,还应让侵权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包括侵权实施人、侵权策划人和法人代表等)承担连带责任。
(6)禁止转让和严格控制许可使用。对驰名商标应绝对禁止转让,对其许可使用也应严格控制。在许可使用方面,应建立特殊的许可使用程序、商品质量担保和审批制度。被许可人必须承担商品质量保证义务,并接受许可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全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的驰名商标,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地址,以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相区别。驰名商标所有人所获得的商品优质标记,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