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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曾多次进行行政改革,但效果均不理想。笔者认为,未能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解决行政改革权问题,是改革成效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使改革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并取得实质性的成果,首先要明确行政改革权的归属,根据其位阶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之间来划分行政改革权,并对其运行予以必要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