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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在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保障能力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的利与弊,总结其发展问题,并从丰富农业互助保险产品、落实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创新农业互助保险经营理念、完善农业互助保险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对进一步发展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互助保险;问题;建议
一、引言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不断升级。黑龙江省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增加土地面积数据)2020年黑龙江省粮食产量7541 万吨,实现十七连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规模化和生产效率的显著提高,农业保障水平与农业农村发展并不协调。根据调查,2019年黑龙江省承保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面积仅1.27亿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2.1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519亿元。(由数据得出一个结论)自2005年我国在黑龙江省创办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试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虽在模式上有新的尝试,但互助模式并没有取得显著优势,也未拓展到更多领域。(明天再看一下引言要怎么写)
农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
农业互助保险是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保险组织,自愿参保、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学者对农业互助保险已有一定研究,王韧(2008)、胡子君(2014)通过对农业互助保险制度优势的阐述提出完善农业互助保险体系的创设构想;伍艳(2011)也论述了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构建;张祖荣(2008)从总体上阐述相互制农业保险的优势并讨论其对我国农业保险现状的适用性;同样地,段学慧(2008)也分析了农业互助保险在我国的适用性,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区,如黑龙江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更适合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此外,林丽琼等(2019)通过探析我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历程,提出农业互助保险存在政策落地难、行政监督力度不足、保障水平低、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综述可能会删减)
学者对农业互助保险的研究多从整体上对模式和机制方面进行论述,很少从微观层面对保险公司本身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对黑龙江省的农业互助保险研究也多停留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创建初期,并没有阐释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是否发挥出新模式的优势?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于农业保险市场是一场战略机遇,研究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保障农业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互助保险模式的利与弊
农业互助保险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业常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互助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了天然的相互监督体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此时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将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二,有利于降低公司成本。公司的创立没有资本要求,进入市场比较容易;公司在管理方面实行民主管理,从而降低管理费用;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享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也大大降低了运营中的财务费用。第三,有利于加强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可以聚集同一地区的农民,在自然条件统一、农业生产活动相似且农户间存在信任感的条件下,核保、定损、赔付等一系列问题将更容易解决,不仅可以提升管理效率还能减少理赔纠纷。
然而,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经过十六年的发展却没有发挥出新模式的优势,通过实践,其在制度设计上的矛盾不断显现,这也成为阻碍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一大原因。首先,非营利性与资金需求存在矛盾。我国农业互助保险遵循非盈利性的理念,然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收益产业,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于百分之百,需要大量资金运转。非盈利性减弱了融资动力、减少了资金来源,与公司大量资金需求产生矛盾。盈余返利的减少也极大地阻碍公司与会员的利益联结。其次,公司管理层与会员整体利益存在矛盾。由于缺乏如普通股份制公司的薪酬激励、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管理层越来越注重个人的利益而非会员的整体利益,这将导致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存在矛盾。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依赖强有力的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也需要市场这个无形的大手调节。目前,政府的干预程度还没有明确的界限,公司的市场化程度也较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政府和市场双方都没有充分发挥最优指导作用的尴尬境地。
三、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互助保险存在很多独特优势,然而黑龙江省的农业相互保险发展情况却并没有将其優势充分发挥出来。第一,农业保险产品分散风险的类型单一。在农业面临的风险中,黑龙江省的农业互助保险产品只提供了分散自然风险和市场中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险产品,风险分散能力较弱。第二,保障水平低。保险金额受保费、作物发育时期以及减产降价程度的影响,只实现了成本保险。成本保障保险目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的生产资料成本投入,这与覆盖物质及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相差甚远。第三,会员分红返利的利益分配机制没有落实。根据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分配利润已经达到2.98亿元,且对所有者利润分配一栏为空,会员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第四,会员代表大会中法定会员的话语权有限。法定会员仅占总体50%左右,在话语权和决策权方面权力有限,无法充分展现农民的“主人翁”形象。
四、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对策
(一)丰富农业互助保险产品
第一,开发分散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黑龙江省现有的各类农业保险产品主要还是针对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产量保险,且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可以从风险种类入手,考虑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金风险等,开发分散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如价格保险、销量保险、利润保险或综合性保险等。第二,开发区域性保险产品。区域性保险不仅更适用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在测损、监督方面也更具效率和节约成本。从保险产品入手,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扩大风险分散覆盖面、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保险品种,从而提升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产品品质。第三,加快推进完全成本保险。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完全成本保险更符合农民对成本保障的要求。
关键词:农业互助保险;问题;建议
一、引言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不断升级。黑龙江省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增加土地面积数据)2020年黑龙江省粮食产量7541 万吨,实现十七连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规模化和生产效率的显著提高,农业保障水平与农业农村发展并不协调。根据调查,2019年黑龙江省承保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面积仅1.27亿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2.1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519亿元。(由数据得出一个结论)自2005年我国在黑龙江省创办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试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虽在模式上有新的尝试,但互助模式并没有取得显著优势,也未拓展到更多领域。(明天再看一下引言要怎么写)
农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
农业互助保险是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保险组织,自愿参保、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学者对农业互助保险已有一定研究,王韧(2008)、胡子君(2014)通过对农业互助保险制度优势的阐述提出完善农业互助保险体系的创设构想;伍艳(2011)也论述了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构建;张祖荣(2008)从总体上阐述相互制农业保险的优势并讨论其对我国农业保险现状的适用性;同样地,段学慧(2008)也分析了农业互助保险在我国的适用性,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区,如黑龙江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更适合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此外,林丽琼等(2019)通过探析我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历程,提出农业互助保险存在政策落地难、行政监督力度不足、保障水平低、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综述可能会删减)
学者对农业互助保险的研究多从整体上对模式和机制方面进行论述,很少从微观层面对保险公司本身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对黑龙江省的农业互助保险研究也多停留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创建初期,并没有阐释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是否发挥出新模式的优势?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于农业保险市场是一场战略机遇,研究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保障农业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互助保险模式的利与弊
农业互助保险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业常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互助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了天然的相互监督体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此时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将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二,有利于降低公司成本。公司的创立没有资本要求,进入市场比较容易;公司在管理方面实行民主管理,从而降低管理费用;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享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也大大降低了运营中的财务费用。第三,有利于加强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可以聚集同一地区的农民,在自然条件统一、农业生产活动相似且农户间存在信任感的条件下,核保、定损、赔付等一系列问题将更容易解决,不仅可以提升管理效率还能减少理赔纠纷。
然而,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经过十六年的发展却没有发挥出新模式的优势,通过实践,其在制度设计上的矛盾不断显现,这也成为阻碍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一大原因。首先,非营利性与资金需求存在矛盾。我国农业互助保险遵循非盈利性的理念,然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收益产业,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于百分之百,需要大量资金运转。非盈利性减弱了融资动力、减少了资金来源,与公司大量资金需求产生矛盾。盈余返利的减少也极大地阻碍公司与会员的利益联结。其次,公司管理层与会员整体利益存在矛盾。由于缺乏如普通股份制公司的薪酬激励、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管理层越来越注重个人的利益而非会员的整体利益,这将导致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存在矛盾。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依赖强有力的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也需要市场这个无形的大手调节。目前,政府的干预程度还没有明确的界限,公司的市场化程度也较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政府和市场双方都没有充分发挥最优指导作用的尴尬境地。
三、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互助保险存在很多独特优势,然而黑龙江省的农业相互保险发展情况却并没有将其優势充分发挥出来。第一,农业保险产品分散风险的类型单一。在农业面临的风险中,黑龙江省的农业互助保险产品只提供了分散自然风险和市场中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险产品,风险分散能力较弱。第二,保障水平低。保险金额受保费、作物发育时期以及减产降价程度的影响,只实现了成本保险。成本保障保险目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的生产资料成本投入,这与覆盖物质及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相差甚远。第三,会员分红返利的利益分配机制没有落实。根据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分配利润已经达到2.98亿元,且对所有者利润分配一栏为空,会员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第四,会员代表大会中法定会员的话语权有限。法定会员仅占总体50%左右,在话语权和决策权方面权力有限,无法充分展现农民的“主人翁”形象。
四、黑龙江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对策
(一)丰富农业互助保险产品
第一,开发分散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黑龙江省现有的各类农业保险产品主要还是针对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产量保险,且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可以从风险种类入手,考虑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金风险等,开发分散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如价格保险、销量保险、利润保险或综合性保险等。第二,开发区域性保险产品。区域性保险不仅更适用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在测损、监督方面也更具效率和节约成本。从保险产品入手,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扩大风险分散覆盖面、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保险品种,从而提升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产品品质。第三,加快推进完全成本保险。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完全成本保险更符合农民对成本保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