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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11年4月15日清政府与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团签订的《币制实业借款合同》第八款第四条载明:在合同签押后,银行团可应靖政府要求,备款一百万英镑为东三省之用,“由度支部出单,或全数提用、或分次提用”。清政府于5月6日请求银行团先垫款四十万镑,以应东三省防疫及办若干工农事业之急需。不久,银行团便根据这一申请将这笔款子垫付给清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