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成本谈渎侵类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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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柳州市渎侵类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审结情况分析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柳州市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嫌各类职务犯罪共计876人,其中渎侵类犯罪144人,占总数的16.5%,另为贪污贿赂犯罪732人,占总数的83.5%。纵观渎侵类犯罪案件,其呈现如下五个特点。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比例大。2005年至2011年,柳州市两级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渎侵类职务犯罪中玩忽职守罪有73人,占案件总数的50.7%;滥用职权罪有35人,占案件总数的24.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共为34人,占案件总数的25%。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2005年至2011年,柳州市查处的渎侵类职务犯罪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97人,占总数的67.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4人,占总数的9.7%;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人,占总数的11.1%;其他人员17人,占总数的11.8%。
  3.一线工作人员多。副处级1人,占总数的0.06%;正科级18人,占总数的12.5%;副科级17人,占总数的11.8%;科员级20人,占总数的13.9%;无职级79人,占总数的61.7%。
  4.逮捕率低,不诉率高。立案后逮捕26人,未逮捕118人,逮捕率18%。审结后提起公诉的80人,占总数的55.5%;情节轻微不起诉29人,占总数的20.1%;证据不足不起诉5人,占总数的3.5%;余下的43人由立案部门撤销案件,占总数的20.9%。
  5.轻刑判决多。提起公诉的80人中,判处实体徒刑的有18人,占总数的22.5%;判处实体缓刑的有15人,占总数的18.8%;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有35人,占总数的43.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4人,占实体徒刑的22.2%。
  (二)犯罪成本分析
  由于刑事诉讼在不同时间阶段对犯罪的法律惩罚上主要体现为强制措施、审查、审判三个方面,故本文将逮捕与否称为初期惩罚成本、提起公诉与否称为中期惩罚成本、判决徒刑与否称为终期惩罚成本。以下,笔者将对渎侵类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进行分析,并对渎侵类职务犯罪成因进行总结。
  1.检察机关绝大多数立案的渎侵类案件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除了两罪是较易触犯的罪名之外,与其他罪名比较而言,这两罪的立案标准均为“情节严重”的不具体事项,对立案机关而言则可以成为双刃,正面可刺,反面可削,较易立案和审查。其余罪名既要明确的客观行为,也要明确的客观结果,属可遇而不可求的渎侵案件。同时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在本职范围内可自行完成,通常无需其他人配合,自己支出的犯罪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容易越界。
  2.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数都是坐在办公室审阅而非生产的人员,但却占了渎侵类犯罪的绝大多数比例,可见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主要集中于权力机关,并且平台越广、面对的对象越众,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对法律的实施者缺乏人员监督和执法监督。
  3.副处级干部与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干部犯罪比例为1:45,表明越是一线的工作人员,越容易实施犯罪,其内在原因是具有利益、权力等等诱惑。另外,无职级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外部人员)占一半以上,表明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在不断增加,因此要求的犯罪利益也在不断增加,渎侵类犯罪开始具有团伙型和内外勾结型的变化,这也是我国目前开始注意并重视打击利用影响力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4.与普通刑事案件80%以上的逮捕率比较,渎侵类案件逮捕率实在很低,也就是犯罪的初期惩罚成本极低。提起公诉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总和比例基本持平,尤其在2008年之前,不起诉率甚至高于起诉率,说明犯罪的中期惩罚成本较低。
  5.玩忽职守罪在提起公诉与相对不起诉比率上的一低一高,更进一步地说明了第一项的成因,即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犯罪中期惩罚成本的降低。
  6.最近几年对职务犯罪最为诟病的“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的62.6%,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14人,仅为17.5%,无怪乎百姓叹言“轻刑化的愈演愈烈,不是腐败现象的日益减少,而是贪腐官员前腐后继”。从各地司法机关的统计数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和免予刑事处罚率连年攀升,居高不下,2001年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为51.38%,2005年增至66.48%,近年来攀升到了69.7%,渎职犯罪轻刑化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而我国非监禁刑(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超过40%。从犯罪的终期惩罚成本而言,即是表明一种态度——渎职犯罪可以原谅,零惩罚。这是与渎职犯罪法定刑期重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精神相悖的。
  二、提高犯罪成本,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依据犯罪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政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因此,简单来说,要对渎侵类犯罪达到预防的目的,就应当使犯罪的成本提高到最大,使犯罪的收益减到最小。针对目前柳州市渎侵类案件出现的以上状况,我们可以从犯罪成本出发,积极做到以下六点。
  (一)明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在国家没有制定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地方可依据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明确的立案标准,规范其构成要件(如四川、浙江等地),遏制为完成工作而工作的不良状态,杜绝变相的滥用职权,改变我国现行刑法所确定的腐败犯罪规定过于狭窄、起刑点偏高,不利于利用刑罚手段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弊端。
  (二)规范渎侵类案件的量刑及考核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规定了15类常见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其中并没有涉及职务犯罪类案件,是一种缺失,但是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中,表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就地方情况拟定相应细化规则,以规范量刑工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就确认了一些实施细则,有助于对某类案件的统一适用和监督。渎侵类案件也可以如此,可由公、检、法、司共同研究决定,扩大量刑规范的范围,以便于全市、全区职务犯罪的统一裁量,做到真正的不偏不倚。
  此外,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在重视侦查案件的同时也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使职务犯罪预防融于日常工作。因此,应当进一步研究渎侵类犯罪的特点,加大犯罪预防成本的投入,激励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同时,增加对职务犯罪有罪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审判监督考核,以使轻刑化得到及时纠正。
  (三)提高逮捕率,减少不起诉率
  逮捕是刑事诉讼特有的方式,也是国家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最有力表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国际性的,并不亚于任何一项刑事犯罪,但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逮捕率差距却巨大,对其打击和惩罚的力度与危害性不成正比,人为的从刑事诉讼的初期即减少职务犯罪的成本,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在2008年后不起诉率低的现象已经有所改观,但应当进一步加大除案件质量以外的原因对职务犯罪的不起诉,增加中期的犯罪惩罚成本。毕竟,以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置现实状况,不起诉即意味着案件结束,检行对接不完善的,甚至连行政处分都可以省去,或仅作党纪处分,对犯罪分子无疑是一种姑息,不利于犯罪预防。
  (四)提高实体刑判决率,增加犯罪的社会成本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罪名成立的确定为有罪,既然有罪就应当判处罪刑责相适应的刑罚。但目前职务犯罪却非如此,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即罪责与刑罚不相适应,先不论免予刑事处分的数字有多少,单看个案之间,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情节、不同的性质认定、不同的损失结果,却判处同样的刑罚。同时,这样的判决状况,也给了潜在的犯罪者信号——小错不断不会关,大错不犯不被判,犯罪的终期惩罚成本可以无需考虑或者较少考虑。因此,从最终的程序上保障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提高实体刑判决,是必须且是首要之急的!
  与此同时,依据《公司法》《信用卡管理规定》等规定,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具有一定的资格限定。对于职务犯罪预防而言,也可以参照如是,加大职务犯罪的社会成本,如信用度的考量、禁制令的裁定等,从职务犯罪的各个方面增加其犯罪的成本。
  (五)提高薪酬待遇,实施阳光工资分配机制
  在2012年4月1日的博鳌论坛上,著名央视主持人芮成钢将姚明的四五千万收入与扬州市委书记一年不到20万的收入进行比较,再次引发10多年前朱镕基总理提出的“高薪养廉”的争议。虽有争议,但其实从成本而言,高薪养廉机制至少可以达到提高职务人员的生活能力,减少其受物质诱惑的几率,并同时提高其犯罪的机会成本考虑,从而减少犯罪率。以现行的公务员阳光工资分配机制,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正科级以下干部的收益要大得多,因此其犯罪的机会成本也就大得多,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不能成正比例,从而犯罪率相对较小,相反而言正科级以下干部犯罪率就相对较大。这也是远离一线的副处级与接触一线的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干部职务犯罪比例达到1:45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意识,规范检察监督行为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者的执法行为具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各部门从意识上没有摆脱只重视办理案件,不重视预防发生案件的观念,同时也没有主动地走入行政、司法、林业、税务、工商等这些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区域,不主动加强法律监督,从而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两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本区域内,加强对行政、司法等实权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监督,主动将法律实施机关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内,真正的实现监督机关的作用,否则也应当是一种不作为。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过去七年的渎侵类案件回顾,可以让我们总结犯罪成本在犯罪中的重要规律,更可以指导我们今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诚然,以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来设想减少犯罪,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这不影响我们尝试以简单的P(profit,利润)-C(cost,成本)=C(choice,选择)公式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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