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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记载的州判官兼领捕盗的制度并不完全符合相关制度的具体运作。州判官兼捕盗之职主要设于无属县之州。元代不少县直接改为州,此种背景下,州判官兼捕盗成为具有元朝特色的制度,其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的作用亦较为彰显。目前发现的两方元代"州判官兼捕盗印",进一步印证和补充了元代州判官兼捕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