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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并发症的责任归属问题。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曾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我们就此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