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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的要素是“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具备,其次判断原因与结果是否具有相当性。然而,在共同危险行为、同时分别侵权、结合分别侵权、损益相抵中,条件关系根本未予以要求。此外,在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建筑物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产品责任、医疗责任,对于“条件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