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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法院沿袭英国法院不享有对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且作为海外地而存在的香港法院也没有司法终审权,其司法终审权由枢密院行使。但香港回归以前,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在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法院继续对原有未失效的法律享有适用权从而司法审查权得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也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