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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现有的著作权保险概念向网络著作权保险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延伸和扩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产生历史进行梳理,从我国已经问世的网络原创保护险出发,介绍其产生过程及销售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险在今后的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挑战与阻碍。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保险;挑战
网络著作权是依托于信息化互联网技术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表现形式较传统的著作权更为丰富。
一、著作权保险与网络著作权保险
著作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保险的一种,是著作权权利主体对其可能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的一种风险转移行为。著作权的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通过其权利对象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其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在购买著作权保险后,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网络著作权保险是指以网络新闻、视频、音频、软件、文学作品的财产权为标的的保险产品。网络著作权保险是著作权保险在数字化环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是著作权保险的一部分。
著作权保险最常见的险种是诉讼费用险,这主要是由其纠纷产生原因而决定的。发展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又对著作权诉讼费用险按照投保人身份的不同划分为执行保险和侵权责任保险。我国根据自身基本国情,在吸取国外先进智慧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著作权保险的分类对网络著作权同样适用。
(一)网络著作权执行保险
网络著作权执行保险是由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进行投保的保险产品,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创作者的权益。当权利人的著作权遭到盗版、非法引用、非法进行商业行为等侵害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时,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公权力进行维权援助。著作权执行保险则为援助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保险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使得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能拥有更多的主动权。从而加大对著作权侵权人的打击力度,维护文化创作产业的公平正义,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是为数字产品使用者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被他人诉讼的风险而存在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用户使用习惯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中被他人起诉的不确定性风险较线下状态更高。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相关起诉,投保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的被起诉人便有权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相关律师费用及败诉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三)网络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
我国结合自身版权市场特点,出于维护版权交易过程中权利主体的相关著作权,自行开发设计了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著作权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的权利可能存在无法预见的瑕疵,这使得转让后购买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尤其在网络环境下,这种转让风险呈几何倍数增加。当进行著作权转让交易时,受让一方可通过购买交易保证保险的形式对此风险进行风险转移。著作权瑕疵主要是指:版权交易的卖方对交易合同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共有人的许可就对共有的著作权进行交易;需有由第三方同意或授权而未经同意或未得到授权[1]。
著作权交易过程中易出现法律纠纷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首先,著作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交易主体并不能从交易实体的拥有人上确定其是否是著作权的权利人,网络著作权无形性特点的更为突出。其次,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创作者并未将其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加之在网络中作品署名的随意性,使得真正的所有者无法查证。如今,网络著作权交易转让市场十分活跃,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
二、网络著作权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至今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中较为年轻的成员。专利权保险经过部分城市试点时期和全面推广时期,其成长已初具规模。而商标权保险与著作权保险发展则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中著作权领域有中国人保和信达财险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以及由平安财险推出的网络原创保护险。
2016年4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原创保护险面世,成为我国首个网络著作权保险险种,填补了知识产权保险在网络专属领域的空白。
网络原创保护险在投入市场之前平安财险与互联网创作平台共同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网络创作者对著作权保险的需求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自身权益频繁收到侵害,高昂的诉讼费用令权利主体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网络创作者多为孤军奋战,没有固定的组织团体,在知識产权维权过程中存在四两难拨千金的现象。网络创作者急需保险市场参与其风险分散与转移。
网络原创保护保险是一种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当被保险人著作权受到侵害且寻求司法保护时,保险人对其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缴纳30元或60元的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应的可获得1万或3万元的赔偿金额。
虽然网络原创保护险有诸多适宜推广的有利因素,但其险种设计较为简单,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条件要求较为苛刻,销售渠道尚不通畅。直到目前,在平安承诺开售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未发现购买渠道,网络原创保护险的推广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三、网络著作权保险面临挑战
(一)网络著作权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市场主体缺乏对网络著作权风险的有效管理意识,一部分权利人没有意识到其网络上的原创作品存在被侵权盗用的风险,当然没有风险管理的需求。另一部分权利人在意识到网络著作权风险存在后,也不能很快将保险运用到其风险分散及管理的过程中去。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并未得到广泛应用。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有效的保险需求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这就会对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前期推行产生阻碍。
(二)保险行业高精尖人才匮乏
保险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网络著作权保险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且网络风险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在风向评估上存在较大困难,这就要求相关保险人员既要精通保险理论又要熟知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而目前我国能在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开发设计、风险评估、核保、定损、理赔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这对网络著作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阻碍作用。
(三)网络著作权统计数据较少
保险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大数法则,对以往存在大量数据及资料進行数据统计,以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确定相关风险的保险费率。就目前而言,我国处在网络著作保险发展的起步阶段,并未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相关风险的确定及保费厘定缺少有效数据参考。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开展多根据国外的已有经验,这就决定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在摸索中前进。
注释:
[1]姚洋. 论我国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完善—以信达财险为例[D].硕士论文.辽宁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阿地力江.网络环境下的出版社版权管理探讨[N].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54(4).58-64.
[2]姚鹤徽.开放存取:未来版权保护的可选模式[J].图书馆学研究,2011. 10:94-96.
[3]于月: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一论技术措施保护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1.08:266-267.
[4]段维.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3.
[5]侯智.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M].新闻知识,2008. 09. 15.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保险;挑战
网络著作权是依托于信息化互联网技术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表现形式较传统的著作权更为丰富。
一、著作权保险与网络著作权保险
著作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保险的一种,是著作权权利主体对其可能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的一种风险转移行为。著作权的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通过其权利对象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其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在购买著作权保险后,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网络著作权保险是指以网络新闻、视频、音频、软件、文学作品的财产权为标的的保险产品。网络著作权保险是著作权保险在数字化环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是著作权保险的一部分。
著作权保险最常见的险种是诉讼费用险,这主要是由其纠纷产生原因而决定的。发展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又对著作权诉讼费用险按照投保人身份的不同划分为执行保险和侵权责任保险。我国根据自身基本国情,在吸取国外先进智慧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著作权保险的分类对网络著作权同样适用。
(一)网络著作权执行保险
网络著作权执行保险是由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进行投保的保险产品,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创作者的权益。当权利人的著作权遭到盗版、非法引用、非法进行商业行为等侵害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时,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公权力进行维权援助。著作权执行保险则为援助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保险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使得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能拥有更多的主动权。从而加大对著作权侵权人的打击力度,维护文化创作产业的公平正义,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是为数字产品使用者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被他人诉讼的风险而存在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用户使用习惯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中被他人起诉的不确定性风险较线下状态更高。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相关起诉,投保网络著作权侵权保险的被起诉人便有权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相关律师费用及败诉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三)网络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
我国结合自身版权市场特点,出于维护版权交易过程中权利主体的相关著作权,自行开发设计了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著作权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的权利可能存在无法预见的瑕疵,这使得转让后购买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尤其在网络环境下,这种转让风险呈几何倍数增加。当进行著作权转让交易时,受让一方可通过购买交易保证保险的形式对此风险进行风险转移。著作权瑕疵主要是指:版权交易的卖方对交易合同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共有人的许可就对共有的著作权进行交易;需有由第三方同意或授权而未经同意或未得到授权[1]。
著作权交易过程中易出现法律纠纷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首先,著作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交易主体并不能从交易实体的拥有人上确定其是否是著作权的权利人,网络著作权无形性特点的更为突出。其次,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创作者并未将其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加之在网络中作品署名的随意性,使得真正的所有者无法查证。如今,网络著作权交易转让市场十分活跃,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
二、网络著作权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至今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中较为年轻的成员。专利权保险经过部分城市试点时期和全面推广时期,其成长已初具规模。而商标权保险与著作权保险发展则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中著作权领域有中国人保和信达财险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以及由平安财险推出的网络原创保护险。
2016年4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原创保护险面世,成为我国首个网络著作权保险险种,填补了知识产权保险在网络专属领域的空白。
网络原创保护险在投入市场之前平安财险与互联网创作平台共同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网络创作者对著作权保险的需求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自身权益频繁收到侵害,高昂的诉讼费用令权利主体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网络创作者多为孤军奋战,没有固定的组织团体,在知識产权维权过程中存在四两难拨千金的现象。网络创作者急需保险市场参与其风险分散与转移。
网络原创保护保险是一种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当被保险人著作权受到侵害且寻求司法保护时,保险人对其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缴纳30元或60元的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应的可获得1万或3万元的赔偿金额。
虽然网络原创保护险有诸多适宜推广的有利因素,但其险种设计较为简单,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条件要求较为苛刻,销售渠道尚不通畅。直到目前,在平安承诺开售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未发现购买渠道,网络原创保护险的推广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三、网络著作权保险面临挑战
(一)网络著作权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市场主体缺乏对网络著作权风险的有效管理意识,一部分权利人没有意识到其网络上的原创作品存在被侵权盗用的风险,当然没有风险管理的需求。另一部分权利人在意识到网络著作权风险存在后,也不能很快将保险运用到其风险分散及管理的过程中去。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并未得到广泛应用。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有效的保险需求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这就会对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前期推行产生阻碍。
(二)保险行业高精尖人才匮乏
保险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网络著作权保险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且网络风险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在风向评估上存在较大困难,这就要求相关保险人员既要精通保险理论又要熟知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而目前我国能在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开发设计、风险评估、核保、定损、理赔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这对网络著作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阻碍作用。
(三)网络著作权统计数据较少
保险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大数法则,对以往存在大量数据及资料進行数据统计,以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确定相关风险的保险费率。就目前而言,我国处在网络著作保险发展的起步阶段,并未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相关风险的确定及保费厘定缺少有效数据参考。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开展多根据国外的已有经验,这就决定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在摸索中前进。
注释:
[1]姚洋. 论我国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完善—以信达财险为例[D].硕士论文.辽宁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阿地力江.网络环境下的出版社版权管理探讨[N].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54(4).58-64.
[2]姚鹤徽.开放存取:未来版权保护的可选模式[J].图书馆学研究,2011. 10:94-96.
[3]于月: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一论技术措施保护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1.08:266-267.
[4]段维.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3.
[5]侯智.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M].新闻知识,2008. 09.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