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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辽阔,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渔政系统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渔政执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近年来,渔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分析当前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在渔政系统更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促进正常、有序海洋渔业监管秩序的建立,是沿海各地渔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随着我国各地海洋与渔业市场的转型升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山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查办了一批渔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沿海地区宁波市的周边区县,如江北区、象山县等地,近两年也有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10年,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办该县渔政系统职务犯罪8件10人,占当年查办案件的38%。象山县检察院通过横向纵向比对,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沿海地区查处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入手,结合本地区查处的案件,深入调查分析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现渔政系统存在着普遍性的犯罪特点和规律。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发案部位、发案原因都存在着相似之处,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大同小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船证分离”的买卖市场存在监管漏洞
为了加强对辖区内渔船安全、有序作业的管理,国家对渔船管理实行两个“总量控制”,即“渔船数量”和“船网工具指标”双控制。平时主要通过渔船检验、常规性检查、日常巡查等管理手段,达到“有证有船、船证一体”的管理目标。
“三证”,即渔船捕捞证、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证齐全的渔船,在辖区内的渔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证书管理、船体管理等形式始终处于监管部门视线之内,从而达到渔船安全、规范作业的长效目标。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海洋捕捞业以及相关造船企业市场的日益繁荣,全国各沿海地区自发形成以渔船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民间生意人,当地人称之为“船老板”。这些船老板主要通过在全国各地买卖渔船马力指标,从中赚取价差。
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船老板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拆分操作。先购买船证齐全的渔船,然后将船体和证书进行拆分买卖,将船体卖给当地渔民,把船舶证书留下另行售卖。一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直接购买无船体的船舶证书,然后再进行售卖。为使以上两种形式的无船体的船舶证书能够有效进入市场,船老板往往千方百计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执法大队和渔政站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其无实体船舶的证书办理产权过户、年检等船舶检验手续,使其所购买的船舶证书在形式上符合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的要求,从而达到骗取国家新船网工具指标的目的。
骗取的新船网工具指标或被售卖后造渔船,或直接用于建造新船,使得船网工具指标所对应的旧船体脱离了监管部门的视线,成为“三无船舶”。这些“三无船舶”虽然没有船舶证书,但依然能够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从某种角度来看,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的实体渔船总量得到了增加,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消耗、安全生产留下了黑洞和隐患。
从各地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船老板与渔政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谋利益的特点比较普遍。有些沿海地区的船舶买卖市场比较活跃,往往会围绕船舶这一主体衍生出一条相关产业链条。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查处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渔船拆解过户办证环节,成为渔政系统犯罪高发部位。渔政执法人员收取好处费问题突出。涉案人员中,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3名人员(一人已调局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3名人员,在渔船过户拆解办证等流程和环节中明知“有船无证、无船有证、船证不符”等情况,却利用其负责渔船拆解和船舶证书核准、检验、发放、注销、过户等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
涉案人员主要在宾馆房间、私家车、娱乐场所、饭店里收受贿赂,行贿方式除了送现金,还出现了银行存折、银行转账方式。犯罪嫌疑人除了主动向个体业主报销住宿差旅费甚至无息借款等主动索贿外,还出现了收受“干股”现象,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干股名义收受13万元。
此外,渔政系统执法人员利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先天优势,在自己所管辖的船舶行业里进行投资参股分红,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种利用职权参股、投资所管辖行业收取“红利”的行为是较为隐蔽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安监科科长胡某,他在担任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实际出资20余万元投入到船老板陈某某处,而其本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从中获利60余万元。
渔政系统案件腐蚀了一批渔政执法人员,他们利用负责报废渔船拆解拍照、检验、过户、注销等工作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得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船舶证书得以过户、拆解、注销等。而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扰乱了渔业船舶交易市场秩序,一些由此产生的“三无船舶”脱离了监管视线,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的渔船管理制度存在着设计缺陷。目前相关规定中渔政部门对辖区内渔船的管理,实质上是以“书面审查”和“现场监管”双管齐下的,尤其是主管部门通过对渔船证书的管理以达到对实体渔船的管理,这就使证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制度设计中,并未真正体现出对渔船证书管理的重视,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渔船登记、注销等手续的现场检验完全依托于船舶检验,并未另行设置一套检查程序;二是船舶检验制度规定存在着一定漏洞,缺乏監督制约机制。加之在实际管理操作中,由于一些执法工作人员人手紧缺、法律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个体业务素质不高等诸多原因,造成在办理船舶拆解手续中,船检和拍照这些重要执法环节流于形式或违规操作。
渔船拆解程序规定:拆解过程前,渔政检验人员要对拟拆解渔船进行检验,验证有船有证且船证相符后,方能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对拆解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分别对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的实体船舶分阶段拍照验证;拆解完毕后,船主凭借拆解检验证书和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及分阶段照片这些资料,对渔船进行注销登记。 为了达到互相制约目的,规定渔船检验、现场拍照等执法过程中均需两名执法工作人员参加,以互相监督。但渔政检验人员、现场执法人员因自己拼着船股份或者收受了船主的好处,在主观上产生了希望“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船舶证书能通过检验并进行注销。加之实际执法过程中时,由于渔政站检验人员、执法人员配备不足,渔船检验、现场拍照通常一人进行,使得检验程序制约力度弱化,留给了检验人员、现场执法人员较大的权力和空间,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就容易滋生腐败,很多沿海地区渔政系统人员产生了受贿和渎职交织的特点。在象山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船舶检验人员、执法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甚至拼股参与渔船买卖,为船老板不符合拆解条件、不能申请新船网工具指标的证书拆解、注销手续打开了方便之门。
而来自渔民的这一群体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基层政府对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公示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腐败能够暗箱操作,不为老百姓所知。在查案中发现,船老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新船证书的目的,主要是获得船网工具指标。但由于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类政策的宣传及公示做得远远不够,导致了渔民对渔船管理内容不甚了解,许多材料审批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渔民在丧失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对国家涉农补贴发放的监督能力。
利益诱惑导致腐败
船网工具指标因为比较真实直接地反映出一条船舶的马力指标,所以在一些东南沿海地区“船网工具指标”被形象地称为“马力指标”。因为国家出于保护海洋资源,对一个地区的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所以马力指标显得尤为珍贵。特别是近几年经过一些船老板的营销炒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马力指标的“黑市买卖”、“地下买卖”,马力指标价格一度被抬得很高。
高额的利润对腐败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报废船舶在拆解后,可以申请办理准造证,就可以建造新船。一本没有实体船舶的船证,按照规定是要注销的,但是在办理报废手续或者船检通过后,就具有再生功能。在有证无船舶的情形下,只要顺利通过船检,办理过户手续,接下来的拆解注销就顺理成章了,本来没有实体船舶的船舶证书由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可以造新船获得新船渔网工具指标。
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利益驱动所致,船老板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就不惜用钱打通渔业执法人员,搞好关系。
在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制意识淡薄。有的在工作中经不住行贿人的钱财诱惑,有的还拼股做渔船买卖生意,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船舶检验、办证、拆解、过户、注销等手续。有的甚至为船老板“出谋划策”,使行贿人的“假船”在检验核查中顺利过关,克隆出相当数量的三无船只,套出大量的船网工具指標。
加强宣传,内外监督,多举措堵塞漏洞
前车之鉴,教训深刻,在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后,浙江象山县检察院为了帮助渔政系统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紧紧围绕预防调查工作主线,加强相关平台建设,从调查分析案件的特点、规律着手,认真研判案件背后的主观因素和机制原因,并综合运用预防教育、预防说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与渔政系统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案释法,及时召开案例剖析会。向全县渔政系统执法人员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分析发案原因,引导渔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同时,为了探寻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把预防调查作为侦防一体化建设的“必修科目”,由预防部门设定调查模板,明确工作要求,指导侦查人员开展调查,并建立走访约谈、问卷调查、查询调查“三位一体”的案后预防调查模式,全面收集制度漏洞、管理缺陷等客观因素。建立预防部门、侦查部门和办公室联合撰稿工作机制,注重预防调查报告的专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内外监督,加强警示教育宣传。专门制作预防警示教育课件,到全县相关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行政执法人员解读日常职务行为中容易引发渎职、贿赂的环节,要求这些部门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对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加强内部监督。组织预防干部到船厂、渔区等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加强渔民和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
最后,加强检察建议的运用。在办案中发现国家专项农业补贴环节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及时向县农办和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得到了积极响应。县委专门出台了《象山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15万以上的农业基础建设及农业性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对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定了监管办法和责任细则。二是提升预防调查报告影响力。该院撰写的《我县农口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得到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在近期召开的农口线警示教育大会上,该院分管检察长通报了农口线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案发单位作了表态发言和公开廉政承诺,县委副书记和分管副县长还在会上作了集体廉政谈话,要求“干净干事、创新创业,重塑农口形象”,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随着我国各地海洋与渔业市场的转型升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山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查办了一批渔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沿海地区宁波市的周边区县,如江北区、象山县等地,近两年也有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10年,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办该县渔政系统职务犯罪8件10人,占当年查办案件的38%。象山县检察院通过横向纵向比对,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沿海地区查处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入手,结合本地区查处的案件,深入调查分析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现渔政系统存在着普遍性的犯罪特点和规律。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发案部位、发案原因都存在着相似之处,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大同小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船证分离”的买卖市场存在监管漏洞
为了加强对辖区内渔船安全、有序作业的管理,国家对渔船管理实行两个“总量控制”,即“渔船数量”和“船网工具指标”双控制。平时主要通过渔船检验、常规性检查、日常巡查等管理手段,达到“有证有船、船证一体”的管理目标。
“三证”,即渔船捕捞证、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证齐全的渔船,在辖区内的渔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证书管理、船体管理等形式始终处于监管部门视线之内,从而达到渔船安全、规范作业的长效目标。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海洋捕捞业以及相关造船企业市场的日益繁荣,全国各沿海地区自发形成以渔船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民间生意人,当地人称之为“船老板”。这些船老板主要通过在全国各地买卖渔船马力指标,从中赚取价差。
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船老板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拆分操作。先购买船证齐全的渔船,然后将船体和证书进行拆分买卖,将船体卖给当地渔民,把船舶证书留下另行售卖。一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直接购买无船体的船舶证书,然后再进行售卖。为使以上两种形式的无船体的船舶证书能够有效进入市场,船老板往往千方百计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执法大队和渔政站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其无实体船舶的证书办理产权过户、年检等船舶检验手续,使其所购买的船舶证书在形式上符合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的要求,从而达到骗取国家新船网工具指标的目的。
骗取的新船网工具指标或被售卖后造渔船,或直接用于建造新船,使得船网工具指标所对应的旧船体脱离了监管部门的视线,成为“三无船舶”。这些“三无船舶”虽然没有船舶证书,但依然能够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从某种角度来看,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的实体渔船总量得到了增加,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消耗、安全生产留下了黑洞和隐患。
从各地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船老板与渔政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谋利益的特点比较普遍。有些沿海地区的船舶买卖市场比较活跃,往往会围绕船舶这一主体衍生出一条相关产业链条。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查处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渔船拆解过户办证环节,成为渔政系统犯罪高发部位。渔政执法人员收取好处费问题突出。涉案人员中,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3名人员(一人已调局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3名人员,在渔船过户拆解办证等流程和环节中明知“有船无证、无船有证、船证不符”等情况,却利用其负责渔船拆解和船舶证书核准、检验、发放、注销、过户等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
涉案人员主要在宾馆房间、私家车、娱乐场所、饭店里收受贿赂,行贿方式除了送现金,还出现了银行存折、银行转账方式。犯罪嫌疑人除了主动向个体业主报销住宿差旅费甚至无息借款等主动索贿外,还出现了收受“干股”现象,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干股名义收受13万元。
此外,渔政系统执法人员利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先天优势,在自己所管辖的船舶行业里进行投资参股分红,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种利用职权参股、投资所管辖行业收取“红利”的行为是较为隐蔽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安监科科长胡某,他在担任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实际出资20余万元投入到船老板陈某某处,而其本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从中获利60余万元。
渔政系统案件腐蚀了一批渔政执法人员,他们利用负责报废渔船拆解拍照、检验、过户、注销等工作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得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船舶证书得以过户、拆解、注销等。而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扰乱了渔业船舶交易市场秩序,一些由此产生的“三无船舶”脱离了监管视线,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的渔船管理制度存在着设计缺陷。目前相关规定中渔政部门对辖区内渔船的管理,实质上是以“书面审查”和“现场监管”双管齐下的,尤其是主管部门通过对渔船证书的管理以达到对实体渔船的管理,这就使证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制度设计中,并未真正体现出对渔船证书管理的重视,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渔船登记、注销等手续的现场检验完全依托于船舶检验,并未另行设置一套检查程序;二是船舶检验制度规定存在着一定漏洞,缺乏監督制约机制。加之在实际管理操作中,由于一些执法工作人员人手紧缺、法律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个体业务素质不高等诸多原因,造成在办理船舶拆解手续中,船检和拍照这些重要执法环节流于形式或违规操作。
渔船拆解程序规定:拆解过程前,渔政检验人员要对拟拆解渔船进行检验,验证有船有证且船证相符后,方能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对拆解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分别对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的实体船舶分阶段拍照验证;拆解完毕后,船主凭借拆解检验证书和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及分阶段照片这些资料,对渔船进行注销登记。 为了达到互相制约目的,规定渔船检验、现场拍照等执法过程中均需两名执法工作人员参加,以互相监督。但渔政检验人员、现场执法人员因自己拼着船股份或者收受了船主的好处,在主观上产生了希望“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船舶证书能通过检验并进行注销。加之实际执法过程中时,由于渔政站检验人员、执法人员配备不足,渔船检验、现场拍照通常一人进行,使得检验程序制约力度弱化,留给了检验人员、现场执法人员较大的权力和空间,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就容易滋生腐败,很多沿海地区渔政系统人员产生了受贿和渎职交织的特点。在象山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船舶检验人员、执法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甚至拼股参与渔船买卖,为船老板不符合拆解条件、不能申请新船网工具指标的证书拆解、注销手续打开了方便之门。
而来自渔民的这一群体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基层政府对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公示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腐败能够暗箱操作,不为老百姓所知。在查案中发现,船老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新船证书的目的,主要是获得船网工具指标。但由于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类政策的宣传及公示做得远远不够,导致了渔民对渔船管理内容不甚了解,许多材料审批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渔民在丧失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对国家涉农补贴发放的监督能力。
利益诱惑导致腐败
船网工具指标因为比较真实直接地反映出一条船舶的马力指标,所以在一些东南沿海地区“船网工具指标”被形象地称为“马力指标”。因为国家出于保护海洋资源,对一个地区的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所以马力指标显得尤为珍贵。特别是近几年经过一些船老板的营销炒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马力指标的“黑市买卖”、“地下买卖”,马力指标价格一度被抬得很高。
高额的利润对腐败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报废船舶在拆解后,可以申请办理准造证,就可以建造新船。一本没有实体船舶的船证,按照规定是要注销的,但是在办理报废手续或者船检通过后,就具有再生功能。在有证无船舶的情形下,只要顺利通过船检,办理过户手续,接下来的拆解注销就顺理成章了,本来没有实体船舶的船舶证书由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可以造新船获得新船渔网工具指标。
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利益驱动所致,船老板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就不惜用钱打通渔业执法人员,搞好关系。
在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制意识淡薄。有的在工作中经不住行贿人的钱财诱惑,有的还拼股做渔船买卖生意,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船舶检验、办证、拆解、过户、注销等手续。有的甚至为船老板“出谋划策”,使行贿人的“假船”在检验核查中顺利过关,克隆出相当数量的三无船只,套出大量的船网工具指標。
加强宣传,内外监督,多举措堵塞漏洞
前车之鉴,教训深刻,在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后,浙江象山县检察院为了帮助渔政系统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紧紧围绕预防调查工作主线,加强相关平台建设,从调查分析案件的特点、规律着手,认真研判案件背后的主观因素和机制原因,并综合运用预防教育、预防说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与渔政系统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案释法,及时召开案例剖析会。向全县渔政系统执法人员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分析发案原因,引导渔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同时,为了探寻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把预防调查作为侦防一体化建设的“必修科目”,由预防部门设定调查模板,明确工作要求,指导侦查人员开展调查,并建立走访约谈、问卷调查、查询调查“三位一体”的案后预防调查模式,全面收集制度漏洞、管理缺陷等客观因素。建立预防部门、侦查部门和办公室联合撰稿工作机制,注重预防调查报告的专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内外监督,加强警示教育宣传。专门制作预防警示教育课件,到全县相关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行政执法人员解读日常职务行为中容易引发渎职、贿赂的环节,要求这些部门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对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加强内部监督。组织预防干部到船厂、渔区等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加强渔民和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
最后,加强检察建议的运用。在办案中发现国家专项农业补贴环节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及时向县农办和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得到了积极响应。县委专门出台了《象山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15万以上的农业基础建设及农业性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对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定了监管办法和责任细则。二是提升预防调查报告影响力。该院撰写的《我县农口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得到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在近期召开的农口线警示教育大会上,该院分管检察长通报了农口线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案发单位作了表态发言和公开廉政承诺,县委副书记和分管副县长还在会上作了集体廉政谈话,要求“干净干事、创新创业,重塑农口形象”,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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