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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对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取消乡统筹和“两工”,以及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新制度中增设了负债类的“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但新制度对“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有一些不尽科学、合理之处。对此笔者谈一点不同意见,供同行们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