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史与国际法视野中的《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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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谈论《独立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人们立刻就会想起耳熟能详的名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名言常常和美国建国及制定美国宪法所秉持的政治原则联系在一起,成为塑造美国政治想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不要忘记,这不是“建国宣言”,而是“独立宣言”。在这段名言之前,也就是《宣言》的第一段,明确提出了北美要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的政治主张。而“人人生而平等”等关于天赋人权的说法,恰恰是北美从大英帝国中分离、独立的政治哲学依据。由此,《宣言》就在政治哲学上展现了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天赋人权学说乃是基于社会契约建国的学说,而另一方面天赋人权学说也是基于社会契约摧毁国家、分离独立的学说。在流行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中,普遍强调天赋人权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来建立现代国家的重要意义。的确,十八世纪以来的现代国家建构基本上按照《宣言》所阐述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正当性,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瓦解国家甚至摧毁国家的独立运动和分离主义运动也是以《宣言》所阐述的政治原则作为正当性依据。事实上,瓦解大英帝国、使北美从帝国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原本就是《宣言》的政治意图所在。因此,研究《宣言》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它为建立现代国家提供的政治哲学依据,而应当首先关注它是如何为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正当性依据的。这就意味着对《宣言》的研究要从国家建构的视角转移到全球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脉络中,重新理解其对全球秩序变化的重要意义。
  现任哈佛大学历史系主任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的《独立宣言:一种全球史》,就是将《宣言》放在全球史和国际法的框架中进行重新解读,从而将《宣言》发表之后的历史看作由《宣言》促成传统国家开始走向解体、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走向普适的历史。在《宣言》发表后的几百年里,整个世界燃起打破枷锁的热忱,分离和独立运动风起云涌,显而易见,全新的世界秩序已经被锻造。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托马斯·杰弗逊在一八二六年去世前的最后一封公开信中所做的预言—“它(《宣言》)是决定我们自身及整个世界命运的利器。”
  由此,对《宣言》的理解必须区分两个视角,一种是国际政治或国际法上的分离和独立的视角,另一种是国家法层面上对天赋人权的保护。如果我们回到《宣言》的历史发展,它的原初解读毫无疑问是分离和独立视角,然而在一七七六年之后的几十年里,由于动荡的国际环境,包括战争、革命和独立建国运动等等,逐步改变着人们的解读,人们的视角逐渐由最初的独立建国主张发展到后来对个人权利的申述。《宣言》同时也引发了针对国家权利的广泛讨论,尤其是针对美国一类的新国家:这些国家究竟如何加入国际社会。在这种讨论中,人们其实很少提及《宣言》第二段所述及的个人权利。准确地说,个人权利在二十世纪后半叶波及全球的争取权利运动兴起之前,并非国际社会认可的《宣言》主要内容。在阿米蒂奇看来,当时《宣言》的核心目的恰恰是宣布独立。《宣言》首先提出了一个大前提:我们人类有这么一项“国际秩序”,即自然法内涵的规则,世界由平等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具体到每个人,每个人与其政府的关系,即“不言而喻”的真理那部分内容。其后则列举英王的种种罪行,论证英王、英帝国违背了这个“国际秩序”。最后得出结论:北美要独立。
  我们来关注常常被忽略的《宣言》第一段和最后一段:
  在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公意的尊重,有必要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第一段)
  因此,我们,集合在大陆会议的美利坚联合邦全体代表,呼吁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为我们的各项正当意图做证:我们以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极为庄严地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是名正言顺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解除效忠英国王室的一切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理应断绝;作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有全权宣战、媾和、结盟、通商并处理独立国家理应处理的一切事务和事宜。……(最后一段)
  第一段表述事实上涵括了十八世纪国际政治的几个假定。其中最基本的假定是政治主体,即一系列依据某些特定的外部规则(“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彼此互动的政治实体(“世界各国”)。它们彼此分离或相互独立,同时又是平等的。这些实体数目并不固定,新的实体会不时涌现。由此,美国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是国际性的,是现代国际秩序的产物。最初的美利坚诸联邦接受国际间协定的制约,它们的行为也无不遵守当时的国际准则。那么当时“流行的国际法准则”是什么?北美革命者们是如何认识彼时欧洲政治格局的?在此基础上,他们想做的是加入这个格局,还是改变这个格局?这就需要理解十八世纪的欧洲国际法。
  一七七六年标准的国际法准则指南是瑞典法学家埃默·瓦特尔的简明法律手册《万国公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在他的国家定义中,独立是至为根本的条件:
  任一群体,不论采取任何形式,如若不依赖任一外国势力而能够实现自我治理,便可称为—主权国家。该主权国家与任何其他国家享有同等的权利,主权国家是生活在国际法治下的自然社会中的道德人。任一人群欲加入这一伟大的社会,必先真正地拥有主权并实现独立,即拥有权威和自己的法律,以实现对既定人群的管辖。
  在瓦特尔之前,从没有哪个国际法学者如此坚持不懈地强调自由、独立和相互间的依赖,并以此作为国家存在及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前提。《宣言》的作者们很快接受了瓦特尔反复重申的命题,即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并以此作为自身建国的基本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说法逐步演变成了现代国际法中的标准定义,即独立是国与国之间建立关系的前提条件。
  由此,北美殖民地不仅迫切希望独立,而且迫切希望获得欧洲其他国家的认可和援助,从而加入国际社会。理查德·亨利·李在一七七六年四月写道:“只要我们仍将自己看作大英帝国的臣民,就不会有任何一个欧洲国家愿意与我们打交道或与我们进行贸易。荣誉、尊严、国际礼仪都不允许这样做,除非有一天我们获得独立。”殖民地人民极有必要建立法律上的实体,这样便可与欧洲各国展开贸易并建立联盟。至此,结合最后一段可以看出,《宣言》重点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独立”,即北美要脱离大英帝国,成为自由独立的国家。那么,什么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指的正是共和政府,它不再效忠于英王,而是要遵从流行的国际法准则。接着第二层含义被引出,也就是“入世”,即北美十三块殖民地要加入国际社会,加入由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宣言》的发布对象,不仅仅是美国人、英国人,而是全世界,是“公正”的全世界。   北美通过《宣言》表述的国际秩序,为自己的独立获得自然正当的内涵,而发布《宣言》和接下来的独立革命,就是以实际行动催化并塑造着全新国际秩序的形成。那时的国际秩序就是欧洲列强殖民各地的帝国格局,而从北美独立开始,掀起的是不再附属于帝国、殖民地独立建国的主权国家格局。
  一六四八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往往被认为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在欧洲的诞生。然而这仅仅是理论的神话建构,《和约》基本上没有改变当时欧洲整体的国家间关系格局,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继续维持着其法律框架和国制体系。欧洲实际上是主权国家和帝国杂糅的复杂结构,且这一结构维持了一个半世纪之久。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宣言》恰恰是《和约》影响下的一个实际案例,同时它又超出《和约》本身,打造着主权国家秩序话语的加强版。正因为如此,阿米蒂奇认为当时的主权国家国际秩序,仅仅是“正在出现”(emerging),而《独立宣言》的意义在于催化和塑造着这一秩序的形成。
  表面上,北美革命在当时通过《宣言》向世界宣布的,不是它的革命性,而是反过来要回归和重塑帝国格局之前的欧洲主权国家政治理念。事实上,美国从建国之时开始,想做的从来就不仅仅是加入既有的世界格局,而是包含着重构世界秩序的企图。《宣言》中想象的世界已经呈现出现代世界的特征,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最显著的互动形式是商业活动和战争。然而即使在欧洲思想家的头脑中,这种国与国之间互动观念的诞生,截至一七七六年也不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当时,人们还是会诉诸某些形而上的规范,比如“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谈论着所谓“众所周知的战争准则”以及文明与野蛮在文化上的标准。《宣言》则将国际法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从自然法推向了实证法。《宣言》中围绕国内管治、殖民地立法和国际法领域,对英王及议会进行了具体的指控。大陆会议的与会者们,在公正的全世界这一“法庭”之上,通过《宣言》打了漂亮的一仗。在接下来的历史中,北美革命取得胜利,十三块殖民地成功脱离大英帝国。由于它对全球形成公正的国际秩序具有历史性的贡献,托马斯·潘恩预言北美会“成为被压迫人民的避难所、知识与仁慈的登台和全世界范围商贸活动通用的集散地”。
  正是将《宣言》置于全球史的视野中,阿米蒂奇将北美革命视作一次极富传染性的主权革命,而全球史就是主权国家发展的普世史。从最早的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到加勒比海周围的地区、西属美洲、巴尔干地区、西非和中欧。接着是“一战”之后在中欧和东亚的大蔓延,“二战”之后涵盖整个亚洲和非洲。包括一九八九年后波罗的海、巴尔干和东欧出现的大规模主权革命,甚至二○○八年科索沃独立、二○一一年南苏丹独立,都被他纳入了以《宣言》为建国模板的世界历史之中。然而,如果我们审慎观察一七七六年之后的全球史,会发现其实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主客体,《宣言》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几百年来世界秩序的变迁事实上很难像阿米蒂奇那样轻松地用主权国家的普世史来叙述。
  《宣言》把美国推入了由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之中,但是与此同时,这个世界还充斥着多个帝国,既有横跨欧亚大陆的帝国,也有发端于欧洲的海洋帝国,整个世界秩序呈现主权国家秩序与帝国秩序交错的局势。到一八七六年,也就是北美独立一百周年之际,美洲和欧洲已有不少新的国家问世,包括墨西哥、巴西、比利时等等,而彼时《英国皇室头衔法案》(British Royal Titles Act)正授予维多利亚女王“印度女王”的头衔,英第二帝国正值巅峰。从这个历史阶段来看,《宣言》并非是具有普世意义的,它更像是试图从原本帝国统治之下的世界分一杯羹的工具,新兴国家通过国家主权的话语从原先帝国的附庸转向独立、平等的国家,尽可能缔造并扩大由诸多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
  “一战”“二战”,直至一九七五年的去殖民化运动,两次发布独立宣言的热潮将这种主权国家秩序对帝国秩序的瓦解与重构呈现得更加清晰。在这近百年的时间中,奥斯曼帝国、罗曼诺夫王朝、哈布斯堡王朝相继崩溃,七十余个新国家从大英帝国、法兰西帝国和葡萄牙帝国海外殖民地的残骸中脱颖而出,多个主权国家共同扑灭了帝国的生命力。帝国这种包含差序格局或不平等统治关系的治理模式从正当性上被彻底消解,然而世界的事实是两大阵营形成了两大帝国结构。
  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间,伴随苏联解体,共有三十多个国家宣布独立,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帝国。直到后冷战时代的今天,整个世界似乎步入了由主权国家构成的秩序之中,我们有《大西洋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然而如果观察这一时期的世界,美国是否只是一个在世界秩序中与其他国家平等的主权国家?过去帝国秩序中存在的差序格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是否真的已经消失?事实上,帝国早已卷土重来,只是这一次它的形式更为隐秘。《宣言》中自由、平等、人权的部分,成为西方自由主义话语体系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正以“普世”的标准成为帝国统治的工具。我们所熟悉的传统帝国,往往是通过移民或殖民形式对领土进行正式占有,而美国作为一种新型帝国,恰恰是通过正式领土占有之外的方式,例如通过金融或商业利益等方式保持对某国的控制。如果说传统帝国看重的是统治(rule),那么新型帝国看重的是控制(control),在保证目标国家的政策服从于本国利益的情况下,鼓励其自治和建立稳定的政府体制,这不仅仅是一种减省成本的统治方式,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道德正当性。与此同时,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得更为密切,“如果可能就做贸易,如果必要就使用武力”成为这种统治形态的生动表现。
  如果说《宣言》最初只是为美利坚的主权想象出一幅新世界的图景,而历史证明,它正塑造着整个世界。一七八三年耶鲁大学校长埃兹拉·斯泰尔斯曾这样设想:
  一个新的主权国家在万国之林崛起,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人们都会对这一新近发生的政治现象刮目相看并予以反思。我们的舰船将从此悬挂美利坚的旗帜走遍世界;我们的星条旗将出现在孟加拉和广州,出现在印度河、恒河,出现在黄河、长江……我们从各地收获知识并将其带回美国,在这里消化和完善,届时,经过完善的知识还会从美洲返回到欧洲、亚洲和非洲,用真理和自由把全世界照亮。
  在今天,我们常常把世界由独立、平等、自由的主权国家构成当作自然、普世的前提,仿佛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然而必须注意到的是,这套话语背后所可能隐含的更加隐秘的帝国秩序。主权国家的均势格局从来不是一种稳定的局面,各个大国的兴衰更替正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进行着。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对全球的控制力正在减弱,欧盟也日益表现出更大的独立性,世界秩序正在面临着巨变。在这样的格局下,中国的全面复兴无疑具有普遍的世界意义。我们或许可透过对《宣言》全球史与国际法意义上的解读,看见未来。
  (《〈独立宣言〉:一种全球史》,[美]大卫·阿米蒂奇著,孙岳译,商务印书馆二○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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