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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计财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