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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月5日财税[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