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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Enlighten SME`s IPR Protection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琚存旭
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在对企业咨询知识产权问题归类时发现,企业中发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现象几乎都可以通过企业营业额找到准确的答案。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大致相当的营业额范围内,所出现的知识产权现象基本上是相同的,相反,如果把发生的知识产权现象的企业放在一起,再考察其营业额的时候也可以看到,这些企业应当归入营业额大致相当的档次。
中小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现状
根据企业所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共性特征,可以把这些企业分为500万上下、2000万上下、5000万上下、15000万上下和2亿以上五个区间(笔者将年营业额小于五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都视作中小企业)。其知识产权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
(在这五个区间内,随机抽取企业各二十家)
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第一,企业对商标专用权比较重视,这与近年来商标意识的建立有密切关系。第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经营额成正比关系。营业额在1500万以下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充当品牌产品的二级、三级代理商或零售商,知识产权对这类公司没有现实意义,即使这类公司有通过研发或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意图,但其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它的意图根本没有办法实现。第三,营业额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本公司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它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第四,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综合技术解决方案的施工仍然是企业的重要营业内容。这种施工对企业非常重要,一方面企业借此获得了较好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企业在施工中为解决具体应用问题,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研发了新技术,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第五,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
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区间内,企业自身一般不发生知识产权问题,除商标权外,这些企业没有明确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这类企业发生的问题,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起诉。个别企业虽然拥有少量知识产权,但是该阶段主要问题是资金短缺,融资是首要工作。但是,企业的领导人往往过高评价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技术价值,对于解决资金问题应当付出的代价缺乏正确的心态。
当企业营业额达到1500万至5000万的区间时,企业进入问题多发期。科技类企业多数由技术背景人员设立,他们对于企业的管理能力存在先天缺陷。随着人员的增加,业务量的增长,他们的观念对企业发展的阻碍作用越来越明显。由于这类企业多数采取领导人直接管理的方式,企业领导一人身兼数职,企业的规章制度很不健全,企业的运转过多地依赖领导人素质。这些现象必然引发如:掌握销售渠道或掌握技术的公司重要骨干非正常流动、职务技术成果的流失、技术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以及因为公司没有良好的决策程序,而导致股东因意见分歧而分拆公司等问题出现。
当公司经营额达到15000万以上时,员工的非正常流动仍是公司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公司虽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公司管理仍很粗放,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公司仍会付出代价。公司可能因为不了解信息搜集、重复研究或收买技术不当而浪费巨大;也可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实施侵权行为。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程度大相径庭,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力、物质的投入也是天壤之别。但是客观上看,营业额是发生这些现象的信号,在规律面前,企业没有免疫力。所以,全社会应当像医生对待需要定时打针吃药的病人那样,告诫企业要未雨绸缪。
建立知识产权“系统集成式”的综合保护体系
所谓系统集成式的保护体系就是依据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四大部分法律即,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将四类法律内容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构成现有法律体制下强有力地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可操作的方案。
构成上述方案主要依靠两大类形式,一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如企业章程、员工手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等;二是协议,如与本企业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职务成果的权属协议等。上述内容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屏障,也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企业面临的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该体系的主要保护途径
首先,运用公司法及地方管理条例,密切企業与员工的合作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密切两者根本途径就是利益的衡平。其次,要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档案管理要完备、详细,同时要注意销毁废弃的资料。
此外,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企业的保密规则,完善劳动合同。要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加强对保密文件的分类管理,建立查询规则,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对公司商业管理信息、商业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完善辅助材料的管理,以便发生争议向法院等有关部门举证。完善劳动用工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要求的保密义务,对于高级员工的人才流动,设置近业禁止条款,条款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建立权属的申请制度,对于职务及作品应主张公司的权属,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区分不同的对象,建立统一的对外格式化合同文本,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一是对于供货商针对所供货物的不同特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程序,如审查货物正版标志是否有权力人的授权,是否侵犯应接权人的权力,以及要求供货商人的版权保证。二是针对于广告商要审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有无不正当的嫌疑,以保护公司不受他人和广告商纠纷的牵连。三是对于合作伙伴,要根据具体的合作事项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公司和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等要加以保护,如设置版权声明的。四是对于客户要根据公平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许可协议等方式规范注册用户的权利义务,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并在产生纠纷时使公司处于稳定。最后,还要注意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
Enlighten SME`s IPR Protection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琚存旭
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在对企业咨询知识产权问题归类时发现,企业中发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现象几乎都可以通过企业营业额找到准确的答案。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大致相当的营业额范围内,所出现的知识产权现象基本上是相同的,相反,如果把发生的知识产权现象的企业放在一起,再考察其营业额的时候也可以看到,这些企业应当归入营业额大致相当的档次。
中小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现状
根据企业所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共性特征,可以把这些企业分为500万上下、2000万上下、5000万上下、15000万上下和2亿以上五个区间(笔者将年营业额小于五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都视作中小企业)。其知识产权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
(在这五个区间内,随机抽取企业各二十家)
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第一,企业对商标专用权比较重视,这与近年来商标意识的建立有密切关系。第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经营额成正比关系。营业额在1500万以下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充当品牌产品的二级、三级代理商或零售商,知识产权对这类公司没有现实意义,即使这类公司有通过研发或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意图,但其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它的意图根本没有办法实现。第三,营业额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本公司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它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第四,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综合技术解决方案的施工仍然是企业的重要营业内容。这种施工对企业非常重要,一方面企业借此获得了较好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企业在施工中为解决具体应用问题,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研发了新技术,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第五,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
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区间内,企业自身一般不发生知识产权问题,除商标权外,这些企业没有明确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这类企业发生的问题,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起诉。个别企业虽然拥有少量知识产权,但是该阶段主要问题是资金短缺,融资是首要工作。但是,企业的领导人往往过高评价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技术价值,对于解决资金问题应当付出的代价缺乏正确的心态。
当企业营业额达到1500万至5000万的区间时,企业进入问题多发期。科技类企业多数由技术背景人员设立,他们对于企业的管理能力存在先天缺陷。随着人员的增加,业务量的增长,他们的观念对企业发展的阻碍作用越来越明显。由于这类企业多数采取领导人直接管理的方式,企业领导一人身兼数职,企业的规章制度很不健全,企业的运转过多地依赖领导人素质。这些现象必然引发如:掌握销售渠道或掌握技术的公司重要骨干非正常流动、职务技术成果的流失、技术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以及因为公司没有良好的决策程序,而导致股东因意见分歧而分拆公司等问题出现。
当公司经营额达到15000万以上时,员工的非正常流动仍是公司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公司虽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公司管理仍很粗放,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公司仍会付出代价。公司可能因为不了解信息搜集、重复研究或收买技术不当而浪费巨大;也可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实施侵权行为。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程度大相径庭,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力、物质的投入也是天壤之别。但是客观上看,营业额是发生这些现象的信号,在规律面前,企业没有免疫力。所以,全社会应当像医生对待需要定时打针吃药的病人那样,告诫企业要未雨绸缪。
建立知识产权“系统集成式”的综合保护体系
所谓系统集成式的保护体系就是依据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四大部分法律即,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将四类法律内容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构成现有法律体制下强有力地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可操作的方案。
构成上述方案主要依靠两大类形式,一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如企业章程、员工手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等;二是协议,如与本企业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职务成果的权属协议等。上述内容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屏障,也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企业面临的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该体系的主要保护途径
首先,运用公司法及地方管理条例,密切企業与员工的合作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密切两者根本途径就是利益的衡平。其次,要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档案管理要完备、详细,同时要注意销毁废弃的资料。
此外,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企业的保密规则,完善劳动合同。要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加强对保密文件的分类管理,建立查询规则,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对公司商业管理信息、商业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完善辅助材料的管理,以便发生争议向法院等有关部门举证。完善劳动用工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要求的保密义务,对于高级员工的人才流动,设置近业禁止条款,条款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建立权属的申请制度,对于职务及作品应主张公司的权属,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区分不同的对象,建立统一的对外格式化合同文本,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一是对于供货商针对所供货物的不同特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程序,如审查货物正版标志是否有权力人的授权,是否侵犯应接权人的权力,以及要求供货商人的版权保证。二是针对于广告商要审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有无不正当的嫌疑,以保护公司不受他人和广告商纠纷的牵连。三是对于合作伙伴,要根据具体的合作事项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公司和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等要加以保护,如设置版权声明的。四是对于客户要根据公平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许可协议等方式规范注册用户的权利义务,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并在产生纠纷时使公司处于稳定。最后,还要注意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